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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始社会概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9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离我们相当遥远,流传下来的史料也不多,故而平常人对其知之甚少。原始社会到底是怎样的时代?他们过着怎样的生活等等,都令我们好奇不已。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与组织结构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首先,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力的要素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生产力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在生产工具上。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就是因为那时的生产工具极其简陋。
    美国历史学家摩尔根在1877年《古代社会》一书中,把原始社会分为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每个时代又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是人类的童年,当时人还居住在树上,以求在猛兽群中生存下来。中国也经历过这一阶段,《韩非子》中就有记载:在有巢氏时期,“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蒙昧时代的中期,人类开始采用鱼类作食物,并开始使用火,但由于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因而还发生过“食人之风”。到了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人类发明了弓箭,标志着生产工具水平跃上了一个新台阶。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是从人学会制陶术开始的;中级阶段从驯养家畜、种植植物开始;高级阶段则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且由于文字的发明以及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因此,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物为主的时期;野蛮时代是人类字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自己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万法的时期,但此时人类尚不能对天然物进行加工。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就没有国家和法。总之,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提供一种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
    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关于原始社会的权力形态问题,在历史学、民族学、人类学与考古学的框架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理论解释模式。
    第一种模式,就是摩尔根以人类学立场在《古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氏族一部落联盟模式,认为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是部落联盟。他在总结北美易洛魁人进化历程的基础上,认为按照社会组织形式的发展,原始社会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原始群时期;二是氏族公社时期。原始群时期大致相当于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这一时期,人类还处于群婚阶段。人们没有固定居住地,而是组成不大的游荡集团。由于主要依靠采集自然物作为生活来源,当一个地方的自然物被采集得差不多时就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氏族公社时期大体上开始
    于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全盛于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衰落于中级阶段,解体于高级阶段。所谓氏族,是指原始社会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比较稳定的人的联合,是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生活组织。氏族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它是为全体氏族成员谋利益的,体现全体成员意志的原始民主组织。在氏族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所谓母系氏族,即由一位共同的女祖先所繁衍的后代子孙组成,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典型形式,占据原始社会历史的绝大部分时
    期;所谓父系氏族,即由一位共同的男祖先所繁衍的后代子孙组成,历时较短即为阶级社会所代替。氏族——两个或几个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的胞族——看干氏族或胞族联合而成的部落——若干部落联合而成的部落联盟,就构成了原始公社的整个社会组织体系。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的首领全权大会,即联盟会议。部落联盟的演进,必然形成国家。但是,原始社会的权力基础乃是氏族公社,而非国家,法律也就无从产生和存在。
    第二种模式,即酋邦模式,认为在世界上某些地区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是酋邦。“酋邦”这一概念是美国学者奥伯格1955年根据他对美洲低地土著社会的民族学研究提出来的。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Elman R.Service)在其1962年出版的《原始社会组织》一书中,从民族学的角度把原始社会分为三个演化阶段:游团、部落和酋邦。游团是以地方性外婚和单方婚后居制为特征的小型地域性的狩猎采集团体;部落是随着新的技术的出现而形成的;酋邦以酋长为中心,是一种集中的社会政治体制,其等级地位的世袭具有一种贵族社会的性质,但由于缺乏正规的强制机构,所以没有能力防止分裂。酋邦模式下,社会规模超越了氏族部落社会,其中社会分化的程度也甚于氏族部落社会。权力来源于成功的战争,在权力拥有者之间存在着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出现了掌握社会最高权力的个人;首领兼祭司-,存在宗教与世俗权力相结合的现象。酋邦再进一步向前发展,就是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酋邦成为国家和文化起源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有许多当代中国学者认为,对中国前国家时期的社会状况而言,酋邦可能是比部落社会或部落联盟更贴切的一种概括。解释中国早期政治组织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时,有必要较多地吸收酋邦理论的内容,这并不是由于酋邦理论是一种较新的理论,而根本上是因为酋邦理论对于中国的事实较为适用。
    可以说,氏族一部落联盟模式下的权力主要由一个原始的代议机构掌握,它体现为一种集体分权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形态与西方后来的代议民主制遥相呼应;而酋邦模式下的权力带有较强的个人集权性质,它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其特征是一个人对其他人实施无限的专制的统治,也许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君主个人专权体制的源头。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中国的孔夫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西方的恩格斯也赞美道:“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原始社会的这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orderedanarchy)下,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存在自己的社会组织,而且还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
    现代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是禁忌。禁忌(taboo)是由原始人对大自然充满崇拜和畏惧而产生的,反映着原始人对“魔鬼力量”的信仰,表现为出现在距今25~100万年前原始群中期即旧石器时代的食物禁忌,约束两性关系的性禁忌,以及后来产生的图腾禁忌。这些禁忌逐步发展成人类早期社会的习惯体系。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为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
    原始习惯表现在许多方面。在血缘关系方面,为了维系氏族的延续,形成了族外婚(exogamy)习惯,氏族内部成员之间绝对禁止发生性关系,而只能在不同的氏族成员之间通婚;如果破坏同族禁婚,则不可宽恕。在经济方面,按生理年龄进行分工,对劳动所获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同时,还实行族内共同继承,即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在组织习惯方面,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由氏族全体成年成员民主选举产生,随时撤换;氏族或部落的重大事情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酋长和军事首领与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平等地位,没有特权,没有世袭,也不脱离生产。在处理争端纠纷方面,对内,同一氏族、部落成员相互帮助,相互支援,“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对外则实行复仇,最初是血族复仇,即倾巢出动,血洗仇方,后为血亲复仇,即只找加害人复仇,后来逐渐演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又逐渐改为用赔偿代替。
    总的来说,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期,那时的禁忌和习惯乃是孕育法律的胚胎或种子。原始氏族公社组织和原始氏族习惯是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便逐渐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因而,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溃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习惯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替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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