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综观明代归附人的安置、任用,可以看出明初对归附人的政策,是因形势而论,民族政策服从战略需求。洪武归附人充实卫所编入军籍,永乐之后归附达官寄籍卫所优养就是具体体现。但入卫以后,由于军政制度对军籍和寄籍的管辖地位不同,影响其后来的发展变化也不一样。 洪武降附的故元官兵,编伍入卫所成为军户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洪武时期军政条例对汉军和归附人不加区别,客观上使这些曾沦为卫所底层的故元官兵,有机会通过军功跻身武官行列。成祖登位后,又以奉天征讨“新官”(76)的名号,给予种种政策优待,结为相互依凭的利益集团。有明故元归附人卫所中,手握大小兵权,甚至领兵镇守一方的不在少数,但这不是特殊政策所为,而是军政制度造就的结果。带俸卫所优养的达官,出于维护羁縻卫所地区与明朝的臣属关系,优养身份维持了很久,但目的不是作为甄别夷夏,而是为确定实施策略的群体。寄籍达官主要由卫所带管,因军功也能升迁,但官职无论大小只是食俸的尺度。达官既有优养制度的呵护,又无军政制度的强制约束,故而境遇变化不大。尽管嘉靖军制改革将之纳入了营兵之中,但有明始终没有军籍归附人那样活跃和重要。 如何理解明廷对内迁人的态度,借用成祖的说法:“春秋之法,夷而入于中国则中国之……近世胡元分别彼此,柄用蒙古鞑靼而外汉人、南人,以致灭亡,岂非明鉴。”(77)这说明成祖知道在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现状下,不能走元朝区别汉人、南人的老路。成祖所言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明朝归附人政策还有更深层的社会背景。 明初吸取元朝的教训,对故元归附人采取淡化民族的政策表现最为突出。但淡化的结果,导致无法在文献中寻找他们的踪迹,为此常被认为是强制同化的结果;并以明朝的婚姻规定:蒙古、色目人“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78)以及朝廷大量赐予汉姓、汉名为依据证明。实际这两种手段的同化效果仔细考察也有商榷之处。首先就婚姻规定看,笔者曾对几家军籍、寄籍归附达官的婚姻作过研究,结果显示:成化、弘治之前军籍归附达官的婚姻主要在卫所内、本族间选择。(79)这说明洪武的婚姻规定,很可能因汉族官兵不愿与归附人联姻而推行不畅。赐姓名的同化作用,也不像想象那么简单。洪武时被认为是强制同化的赐姓,文献中的例子很有限,而且主要集中在洪武二十六年,即蓝玉案发生后。因为蓝玉案牵涉不少军籍归附人,这时集中赐姓明显有安抚其人的意图。不过《选簿》名册显示,洪武二十年之前的军籍归附人,带有民族特征姓名的也确实不多见,可能除了朝廷赐汉名外,也有归附人自愿改汉名的因素。但这不包括洪武二十年以后随纳哈出等归附的官兵,这些人的姓名汉化大致经历了二三代以上的历程。军籍归附人的姓名汉化且如此,寄籍达官的变化显得就更为缓慢。永乐之后,赐予达官姓名的记载最多,但并未导致同化的结果。诸多卫所《选簿》中,寄籍达官具有民族特征姓名的非常多,而且许多人少则二三代,多则七八代,才出现姓名汉化。究其原因,优养政策为其提供了保留本族文化的空间。根据《选簿》记载,很多达官有本族和汉族两种姓名,官方场合用汉名,生活中使用本族姓名。诚然,归附人进入中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杂居混合的加深,融合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从变化到融合经历怎样的过程,与辽金元朝相比明朝有怎样的特点等等,都还知之甚少。而且上述安置、任用的丰富事实揭示,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明代不能也不应该被忽略。 注释: ①相关文章不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蔡家艺:《关于明朝境内的蒙古人》,中国蒙古史学会编:《蒙古史研究》第四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王雄:《明洪武时期对蒙古人众的招抚和安置》,《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邸富生:《试论明朝初期居住在内地的蒙古人》,《民族研究》1996年第3期。 ②参见《明太祖实录》卷66,洪武四年六月戊申条。 ③《明太祖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己丑条。 ④参见奇文瑛:《论洪武时期故元官兵安置与军事卫所建设》,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主编:《民族史研究》第八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明太祖实录》卷185,洪武二十年九月戊寅条。 ⑥《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八月戊寅条。 ⑦《明宣宗实录》卷4,洪熙元年七月甲午条。 ⑧《明宣宗实录》卷34,宣德二年十二月己未条。 ⑨永乐六年三月己未,喜乐温河等卫女真野人喜省哥等来朝,自愿内迁。遂赐予“袭衣采币及牛羊薪米居宅”(《明太宗实录》卷77)。这是实录所见给第一批自愿内迁女真人的生活用品赏赐。四月戊子,第二批兀者右等卫女真官员也自愿来归。赐之钞币袭衣鞍马其居室什器薪米居室牛羊,命所在官司给之。并规定“自后愿居边卫者赐予准此例”(同上,卷78),使赐予有了标准,成为定制。 ⑩(明)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11)由于“闲良头目”只是食俸的权宜之职,明代典章没有相关内容,《选簿》也未收头目入册,史料有限知之甚少。 (12)(明)田汝成《辽纪》载:“时女直鞑靼纳款甚众,乃建安乐、自在二州于开原城处之,其酋皆授都指挥等职,给全俸赡之。次者号闲良头目,月给米两石。岁给大布四匹,棉花一斤八两。土田房屋牛羊食物悉备,人给卫丁一名。”(《辽海丛书》第4册,辽沈书社1985年影印本,第2569页) (13)永乐之后自愿内迁的北方各族首领人等,因授职食俸故称达官。 (14)(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23,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14页。 (15)《明太宗实录》卷96,永乐七年九月壬申条。 (16)(明)田汝成:《辽纪》,《辽海丛书》第4册,第2579页。 (17)《明太宗实录》卷78,永乐六年四月乙酉条。 (18)(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34页;档案“某某都司经历司卫安乐州辨明诬枉‘达官’等事呈文”中所记:“自洪武永乐年间,□□千百户等官,全俸优养,设立两州抚恤,许令任意牧猎,不许骚扰。”也与“夷俗抚住”吻合。(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下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859页) (19)据《辽东志》和《全辽志》的记载,安乐、自在州无赋税;因系归附之人,初亦无固定兵额。(《全辽志》,辽沈书社1985年影印本,第一册,第570页下) (20)(明)丘浚著,林冠群、周济夫点校:《大学衍义补》卷144《驭夷狄·内夏外夷之限下》,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4页。 (21)按:永乐之后的鞑靼归附人,以安置锦衣、保定诸卫、定州、河间卫最多。锦衣卫在镇抚司管下,其余在诸卫管下无相应机构。 (22)《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庚寅条;《明经世文编》卷36,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本,第277页下。 (23)《明世宗实录》卷169,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条。 (24)(明)刘效祖:《四镇三关志》卷6《经略考》,四库禁毁丛刊本,第208页。 (25)参见《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二月甲子条;(明)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5,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61页。 (26)参见《明太祖实录》卷83,洪武六年七月癸丑条。 (27)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00,洪武八年五月丙戌条。 (28)《明史》卷89《兵志一》。 (29)《明太祖实录》卷204,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乙巳条。 (30)《明太祖实录》卷190,洪武二十一年四月壬申条。 (31)《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闰六月甲戌条。 (32)《明太祖实录》卷188,洪武二十一年正月己卯条。 (33)参见《明太宗实录》卷61,永乐四年十一月甲申条。 (34)参见《明武宗实录》卷171,正德十四年二月乙亥条;《保定左卫选簿》“指挥同知柴良弼”,见《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258页。 (35)吴允诚之子。永乐三年随父归附,安置凉州卫。永乐十七年率众74人内迁定州卫。(参见《明太宗实录》卷211、《明仁宗实录》卷10)洪熙元年正月,因功封广义伯。(参见《明仁宗实录》卷10) (36)《明英宗实录》卷183,正统十四年九月乙酉条。 (37)(明)丘浚著,林冠群、周济夫点校:《大学衍义补》卷144《驭夷狄内夏外夷之限下》,第1254页。 (38)《明孝宗实录》卷187,弘治十五年五月乙亥条。 (39)(明)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40)(42)(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14页。 (41)(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4,第245页。 (43)《明宪宗实录》卷5,天顺八年五月庚午条。 (44)《明英宗实录》卷184,正统十四年十月乙亥条。 (45)《明宪宗实录》卷110,成化八年十一月己酉条。 (46)参见(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皇明异典述四·番将握兵》,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页。 (47)《明史》卷92《兵制四》。 (48)万历《明会典》卷123《兵部六·功次通例》载:“洪武三十五年令,官军对敌之际,能立奇功者升二级。”(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33页)所谓奇功即文中所引诸项。 (49)以上举例见《金吾右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0册,第10、16—17、28—29、304页。 (50)《明史》卷92《兵志四》。 (51)参见《金吾右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0册,第11—12、28—29、376、544、552、556—557页。 (52)(明)佚名:《奉天靖难纪四》,(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卷14,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页。 (53)(明)佚名:《奉天靖难纪四》,(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卷14,第271页。 (54)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11,成化八年十二月癸亥条;《明英宗实录》卷318,天顺四年八月庚成条。 (55)参见《明孝宗实录》卷83,弘治六年十二月丙寅条。 (56)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95,成化十五年冬十月庚戌条;《明英宗实录》卷347,天顺六年十二月庚午条。 (57)参见《明孝宗实录》卷176,弘治十四年七月己酉条;卷83,弘治六年十二月戊寅条。 (58)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52,成化十二年夏四月庚子条。 (59)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35,成化十年十一月丁未条。 (60)参见《明英宗实录》卷266,景泰七年五月己巳条;《明孝宗实录》卷51,弘治四年五月丁丑条;《明武宗实录》卷82,正德六年十二月丁酉条;卷168,正德十三年十一月癸亥条。 (61)《明英宗实录》卷114,正统九年三月乙丑条。 (62)按:王世贞所记有误,当为左军都督府。 (63)(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皇明异典述四·番将握兵》,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页。 (64)《明史》卷156《吴允诚传》。 (65)参见《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庚申条。 (66)《明英宗实录》卷310,天顺四年正月癸卯条;卷330,天顺五年七月庚子条。 (67)参见《明宪宗实录》卷209,成化十六年十一月壬辰条;《明孝宗实录》卷169,弘治十三年五月丙寅条。 (68)参见《明世宗实录》卷70,嘉靖五年十一月丙申条。 (69)参见《明世宗实录》卷407,嘉靖三十三年二月壬辰条;《明神宗实录》卷99,万历八年闰四月壬子条。 (70)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34,万历三十五年六月壬子条;卷397,万历三十二年六月己酉条;卷462,万历三十七年九月辛卯条。《明熹宗实录》卷23,天启二年六月辛未条。 (71)参见《明英宗实录》卷321,天顺四年十一月丁丑条。 (72)《明英宗实录》卷330,天顺五年七月庚子条、癸卯条;卷331,八月己卯条、庚辰条。 (73)《明宪宗实录》卷16,成化元年四月乙未条。 (74)《明宪宗实录》卷32,成化二年七月甲午条。 (75)《明孝宗实录》卷14,弘治元年五月丁亥条。 (76)所谓奉天征讨新官,是指洪武三十一年到三十五年的4年间因靖难之役立功升迁的官员。 (77)《明太宗实录》卷134,永乐十年十一月癸卯条。 (78)万历《明会典》卷20《婚姻》。 (79)参见奇文瑛:《碑铭所见明代达官婚姻关系》,《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