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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杭州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 苏力 参加讨论

    二
    由于火灾频生,因此如何有效应对火灾威胁始终是杭州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史料显示,每次杭城火灾之后,元廷都能积极组织赈灾活动。杭州的火灾赈济一般采取赈粮和赈钞两种方式,它们都属于无偿发放。赈粮也分为两种:一种赈济时段较短,属于一次性发放,如大德三年十一月,杭州火,“发粟赈之”[1]429;大德八年八月,杭州火,“发粟赈之”[1]460。另一种赈济时段较长,维持一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如泰定二年十一月,杭州路火,“赈贫民粮一月”;[1]661泰定三年八月,杭州火,“赈粮一月”[1]673。除赈粮外,赈钞也实施较多,通常是直接调拨钞币赈济,如至正二年杭州路火灾,元廷“给钞万锭赈之”[1]863。至正二年火灾发生后,地方官府“录被灾者二万三千余户,户给钞一锭,焚死者亦如之”[1]3366。除给予粮食和钞币的直接赈济外,元廷还根据灾情蠲免杭州的部分课税,以减轻当地负担,如至正二年火灾发生后,江浙行省除了赈粮、赈钞之外,又请求元廷“日减酒课,为钱千二百五十缗,织坊减元额之半,军器、漆器权停一年,泛税皆停。事闻,朝廷从之。”[1]3366
    灾后赈济固然重要,但预防火灾发生才是根本,在这一方面,杭州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一,在制度方面,元廷制定有防火的法律条文要求民众遵照执行,譬如:“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对于无意失火以及故意纵火之罪,元廷都明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诸遗火延烧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杀人。其无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1]2682-2683。就处罚的程度来说,上述条款无疑是较为严厉的,它们虽非专门为杭州所定,但其无疑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从制度上对火灾发生起到一定制约作用。
    第二,具体到杭州地方,相关的措施就更为细致了。(1)施行火禁。史载杭州“至元末年尚有火禁”[6]222,《马可波罗行纪》中也曾提及“(夜间)有一部分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息,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15]362。而据史料反映的情况,元世祖时期杭州火灾较少发生,恐怕一方面是缘于防火设施相对完好、居民防火意识较强之由,另外应该也与实行火禁密切相关。不过,世祖朝之后杭州火禁曾遭到取消,“高彦敬克恭为江浙省郎中,知杭民藉手业以供衣食,禁火则小民屋狭,夜作点灯必遮藏隐蔽而为之,是以数致火患,甚非所宜。遂弛其禁,杭民赖之以安。事与廉叔度除成都火禁之意一也。”[6]222这里是说高克恭为官江浙行省,他结合杭州手工业发达这一实际情况,仿照成都火禁消除之法,松弛杭州火禁。这一做法被元人称之为“德政”而记载下来。松弛火禁有利于杭州手工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火灾防患增添了很大压力。(2)巡行与告警措施。当时杭州地方规定:“每桥十人,分为两班,夜间五人,日间五人,轮流看守。每桥置木梆一具,大锣一具,及日夜识时之沙漏一具。夜中第一时过,看守者中之一人击梆、锣一下,邻近诸户知为一时,二时以后则击二下,由是每逾一时多击一下,看守者终夜不眠。日出之后,重由第一时击起,每时加增,与夜间同”;“若一家发火,则击梆警告,由是其他诸桥之守夜人奔赴火场救火”,“救火者其数至少有一两千人”[15]362。除了日夜巡行,杭州还在城内高处设置有瞭望点,能够远距离发现火情并做出警示,“又在同一目的中,每距一哩之地,建立不少土丘,每丘之上置一木架,悬一大响板,一人持板,一人以木锤击板,响声远处可闻。有看守人永在此处看守,遇有火警,则击板以警众,盖若火警报告不速,全城一半将成灰烬。”[15]362-363杭州的日夜巡行与瞭望告警等措施,保证了火灾发生之时,相关人员能迅速及时地针对火情做出反应,以阻止其继续蔓延扩大。元人朱德润曾描写过杭人夜巡发现并扑救夜火的情景:“九月五日夜,抱衾方熟眠。半夜闻传呼,巡官敲玉鞭。连街报遗火,援救喧争先。老兵起惊讶,烟焰上逼天。小桶灌滴水,巨索相钩连。”[12]1612可见,杭城的防火措施还是有效的,能够在火灾初起之时发挥一定的作用。(3)建立避火场所。由于杭州城的建筑多采用木质材料,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城内还专门建有石塔等避难场所,以便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地避难并转移财物。据《马可波罗行纪》记载,杭州“每一街市建立石塔,遇有火灾,居民可藏物于其中”或“运至湖岛”[15]36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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