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裴毅然:《“治外法权”起缘》,《争鸣》2012年第5期,以下所引裴文出处相同,不再出注。裴文所谓的“治外法权”指的就是“领事裁判权”。今天确有许多研究者以“治外法权”来指称领事裁判权,但裴文所谓“‘治外法权’,其核心即领事裁判权”显然有误,二者在学理上有严格的区分:领事裁判权往往是根据不平等条约而取得的无限制的权力,只要某一个国家获得了这种特权,那么其国人无论是谁,都享有这种特权,这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而治外法权,是根据国际法上的规定,只能由一国的元首、外交官、海陆军队享有的权利,凡是独立国家都应享有这种权利。参见张廷灏:《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②③④⑧《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米利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1册,北京:北京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9、8、9、8页。 ⑤《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4、5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⑥《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1卷,第384、394-402页。 ⑦《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1册,第8页;《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1卷,第327页。 ⑨Chinese Repository, Vol. 5, Sep. 1835, p. 226. ⑩中外学者的研究,可参见仇华飞:《德兰诺瓦事件考辨》,《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纪宗安、刘姮:《“德兰诺瓦”事件新探》,《世界历史》2012年第5期;[美]赖德烈著,陈郁译:《早期中美关系史(1784-1844)》,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5-59页;[英]马士著,欧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4、5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1页。 (11)(13)(16)(19)《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米利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1册,第9、8、9页。 (12)(17)(18)(20)(21)《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1卷,第343、416、394-402、415、417页。 (14)西方这样的评论和措辞,参见[英]George Thomas Staunton(乔治·托马斯·斯当东),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中国杂记》),London, 1850, p. 409-432. (15)《钦定大清律例》卷五,“名例律下”,乾隆五年刻本。 (22)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1743-1751年)》上卷,“官守篇”,世楷堂光绪二年刻本,第40-41页。 (23)阮元:《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米利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1册,第8页。 (24)(25)(26)《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1卷,第415、417、416页。 (27)(28)(29)(31)《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1卷,第416、413-418、413、434、327-434页。 (30)根据学者的最新研究,国际法在国家层面的法典化,并且初具世界意义,是从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开始的。而1856年法国、奥地利、普鲁士、俄国等七国在巴黎签订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则是西欧七国力图使这一宣言国际条约化、法典化的最初努力。而为世界多数国家认同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则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后才基本形成的。参见王开玺:《英军焚毁圆明园事件与“国际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58、57页。 (32)转见纪宗安、刘姮:《“德兰诺瓦”事件新探》,《世界历史》2012年第5期,第66页。 (33)(34)Chinese Repository, Vol. 5, Dec. 1833, May. 1834, Dec. 1834, Oct. 1836, pp. 372, 39, 353, 249. (35)(36)Chinese Repository, Vol. 6, May. 1837, p. 5. (37)《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1790-1906)》第2卷,第92页。 (38)[美]赖德烈著,陈郁译:《早期中美关系史(1784-1844)》,第271页。 (39)西方人的各种记载和西方学者的论著中,从正反两方面均有述及。参见[英]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杨志信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0-141、145-146页。 (40)(41)(42)《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140、140-143、142页。 (43)The North China Herald, 1867-4-17, Vol. 56, p. 743. (44)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1840-192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3、74页。 (46)高汉成:《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以张之洞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系为视角》,《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 (47)(48)陈亚平:《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与清末修律关系辨析》,《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 (4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8-346页。 (50)张廷灏:《不平等条约的研究》,第100页。 (51)《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69-270页。 (52)《上海租界权限章程》(1902年6月10日)、《汉口展拓法租界条款》(1902年11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51-52、146-147页。 (53)《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905年2月)、《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华务民事案件办法》(1905年2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86-287、288-289页。 (54)陈亚平:《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与清末修律关系辨析》,《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