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蒲与路是金代北部边疆的军事重镇。无论是军民合一的万户府,还是后来的节度使,蒲与路都是作为上京路隶属的军事机构存在,而其行政隶属关系处于次要地位,这也契合了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由两级制向三级制转换整合的时代特征。蒲与路基层组织还保留着女真原始部族的猛安谋克体制,这是金代猛安谋克军事戍边体制的遗存。从东北视阈观之,蒲与路具有重要的军事地位。它不仅开启了中国古代王朝对今天黑龙江北部地区实质性的军事屯驻和防御,还是拱卫当时都城上京和抵御草原民族进攻东北的前沿军事重镇。 【关 键 词】蒲与路/军事/金代/三级制/猛安谋克制 【作者简介】吴树国,男,1971年生,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教授。 蒲与路是金代北疆重要的政治、军事机构之一。有关这一时期蒲与路的行政沿革、地域范围以及历史地位,李士良先生在《金代北疆重镇——蒲与路治所》中最早发微,景爱先生在《关于金代蒲与路的考察》一文则给予了详尽、细致研究①。但由于上述学者研究旨趣所在,对金代蒲与路的军事问题皆未展开讨论。鉴于此,本文尝试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金代蒲与路的军事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浅陋错讹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蒲与路作为“路下路”的军事行政隶属性质 关于蒲与路的设置,《金史?地理志》称:“蒲与路,国初置万户,海陵例罢万户,乃改置节度使。承安三年,设节度副使。”②虽然号为“路”制,但在金朝“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③中,蒲与路却并不在其中,而是隶于上京路之下,故有的学者称其为“路下路”④。那么,作为“路下路”的蒲与路与上京路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一般认为,金代地方行政机构是路—府州—县制,由此推之,蒲与路与上京路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但也有学者否认这种关系,张帆先生就认为:“就狭义来说,即使我们按照金人的观点将总管府路作为金朝路制的代表,它本身也的确算不上一级行政机构,而主要是一种军事、治安建置。路的长官兵马都总管并非专设,而只是其首府府尹的兼职。府尹的职掌首先是处理本府辖区内的民政,其次才是作为‘兵马都总管’负责一路(不仅包括本府辖区)的军务和治安。”⑤从上述观点来审视蒲与路与上京路的关系,其结论应该是两者属于单纯军事隶属关系。 如何看待这一认识分歧呢?睽诸史实,蒲与路与上京路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实存在。据《金史?食货志》载: 金世宗大定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谓丞相乌古论元忠等曰:“会宁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谋克户甚艰。旧速频以东食海盐,蒲与、胡里改等路食肇州盐,初定额万贯,今增至二万七千,若罢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元忠对曰:“已尝遣使咸平府以东规画矣。”⑥ 蒲与路的食盐专卖,是会宁尹蒲察通向金世宗反映上奏的,这说明作为上京路的兼职长官,会宁尹有职责管理该问题。不惟于此,常平仓的设置也反映出蒲与路与上京路的隶属关系。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年)九月,对尚书省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对章宗的建议,尚书省可能是进行了认真调查。直到明昌四年(1194年)十月,才上奏认为:“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⑦最终这一提议遂告终止。值得注意的是,章宗提议范围是上京路诸县,而尚书省回奏中则包括了上京的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说明蒲与路实际包含在上京路的行政范围内。在科举方面,金朝规定,在府试策论进士时,“凡上京、合懒、速频、胡里改、蒲与、东北招讨司等路者,则赴会宁府试”⑧。此处除东北招讨司属于特殊的军事机构外,合懒、速频、胡里改、蒲与路都属于上京路管辖范围,故科举府试应该属于其分内行政事务。由此观之,蒲与路和上京路的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否定。不过,蒲与路和上京路军事隶属关系更为密切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因为蒲与路的最初机构是军民合一的万户府,后来则是节度使,都属于军事机构。而上京路由总管府转化而来,其长官是兵马都总管。可见,正因为蒲与路与上京路之间的复杂隶属关系,才造成了学术界的不同认识。 对此,笔者认为讨论蒲与路和上京路的关系必须将其放在一个更广阔的时空中考察。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一个由两级制向三级制逐步过渡的过程。但其中有反复,有回潮。秦汉的郡县制到东汉末年发展成为州郡县三级,至隋朝又回归到州县体制。唐中期道的兴起又使地方行政向三级制转变,但唐代的三级制是藩镇军事性质的三级制。宋代虽有路的设置,却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级制,元代行省制的出现加剧了地方行政机构的乱象,明代才是真正三级制的时代。可见,从唐到元,都是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整合时代。由此观之,金代的路制也具有这一特征。唐代道的长官是节度使或观察使,属于军事长官,负责节度州和属州的军事防御,而节度使又同时兼节度州的刺史,管理该州的民政。至于属州的民政长官刺史与节度使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唐代河朔强藩的属州刺史肯定听命于节度使,但江南地区则更多受中央直接管理。唐代的这种行政体制影响了辽代的地方行政。据有关学者研究,辽朝所实行的是府、节镇州—州—县三级行政制度⑨。如辽黄龙府在圣宗太平六年(1026年),“以迷离巳同知枢密院,黄翩为兵马都部署,达骨只副之。赫石为都监,引军城混同江、疏木河之间。黄龙府请建堡障三、烽台十,诏以农隙筑之”⑩。此处出现了黄龙府兵马都部署,但后来涉及军事权力时又出现了知黄龙府事和黄龙府尹,如辽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遣东京留守耶律侯哂、知黄龙府事耶律欧里斯将兵攻蒲卢毛朵部”(11)。《大金国志?女真传》中也称:“女真不胜其扰,加之沿边诸将如东京留守、黄龙府尹等,每到官,各管女真部族依例科敷,拜奉礼物各有等差,所司弊幸百出。”(12)说明黄龙府兵马都部署和知黄龙府事、黄龙府尹都是由同一长官兼任。这实际上与唐代道的体制极其类似,而金朝的典章文物又主要借鉴辽朝,金代的路虽然比辽代的节镇州要大,但路的长官兵马都总管不专设,由首府府尹兼任,并且路是作为军事机构存在,这都反映出金代三级制地方行政还不成熟。 因此,蒲与路作为节度路与上京路之间首先存在军事隶属关系,在这一关系下附带具有行政联系。换句话说,蒲与路与上京路之间属于军事附带行政隶属性质,单独强调军事性和行政性都不确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