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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泉府》与熙宁市易法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俞菁慧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周礼·泉府》与熙宁市易法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王安石明言青苗、市易、均输等法在经义理念上均承续泉府制而来。在王安石的解释体系中,泉府的诸多中心条款关联着市易征商、零售、官方收购、抵押、赊贷等程序与基本理念,使得法度展现出特定的学术背景。这是王安石以政治实践为特征的《周礼》学的基本形态。由于历史中对王学始终存在负面定性意见,致使王安石实践型经术体系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王安石“经术”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需要在现实法度实践中进一步厘清。
    【关 键 词】王安石/熙宁市易法/经术/泉府/廛人
    【作者简介】俞菁慧,女,浙江奉化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哲学博士。
     
    北宋熙宁市易法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史学界对此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①。然而,既有论著侧重讨论市易法的内容、运作及各种拓展性课题,对法度本身的深度解读及其学术内涵则未予重视。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对王安石政治改革背后的“学术立场”和“经术体系”仍有隔膜,尤其是王安石是否以经术“文饰”政治的相关争议始终存在②。这层障碍的“突破口”在于如何评估王安石之学术与实践:可否抛开其学术思想体系而单论变法?王安石所申明的“学术立场”③是否应该被充分重视?新学与新法之间有着怎样的深刻关联?继而可追问:王安石以政治实践为特征的《周礼》学在新法中如何呈现?其中的政治理论如“泉府法”、“比闾什伍制”等如何被解释、应用于变法实践?更进一步的问题是:王安石为何如此执着于《周礼》制度?是“复古”“法古”,还是“文饰私意”“自我作古”,抑或还有更深层的内涵?
    总的来说,学界对熙宁新法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普通政治史、制度史层面,或徒研究其政而不考其学,或只论其学而不及其政:一方面,研究者不太倾向于站在王安石立场上体会其反复申明的“学术本位”;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者对王安石经术体系的认知相对欠缺,对新法政治所呈现出来的独特的经术义理、样态不够敏感,人云亦云地认定其为一般性经学参考甚至是比附经义,而忽略了王安石作为学者型政治家的特殊意义;此外,由于政治、经济观念的差异或局限,也会影响学者对王安石学术、政治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因此,新学对熙宁变法的渗透与影响、新法中所呈现的《周礼》学体系——其理念、创设及其在现实中的困境——始终未能得到正视,而其学术在熙宁政治中的生长、呈现与作用至今也未被充分地讨论过。
    本文致力于这一薄弱区域,并适度引入传统意义上的“经史相参”方法④。该方法实本于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以“经”释“法”的基本思路。笔者力图抛开各种定势思维,回归于王安石本人的“学术立场”及新法解释——考“学”以观“政”,论“政”以知“学”。本文首先从王安石经术体系及政治实践的最基础部分——“释法”(即王安石等人对新法做出的经学解释与义理解释)层面说起。以市易法为例,探究市易立法中的“泉府”叙述,对照《周礼》泉府原初的经学语境,并以此为“纲”来分层次讨论王安石的市易理念。
    一、《周礼》泉府与熙宁理财之法
    《周礼》学在王安石政治、学术体系中独树一帜,倾注与重视程度非他经可比。而均输、青苗、市易等理财法度,则被王安石明确定位于是对《周礼》泉府法之继承,其间争议颇多的“开阖敛散”、“泉府赊贷”、“国服之息”、“国用取具”说皆出乎此。
    (一)熙宁期间以泉府释法、争议以及相关政治事件
    熙宁期间与《周礼》泉府相关的立法辩论等政治事件众多,现将主要材料罗列于下,以简单考察新旧两派对泉府法的关注点或争议点。
    1.熙宁二年二月,朝廷议置制置三司条例司,神宗问使陕西钱重及边谷积储之法,王安石为之首论泉府,云:“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有此也。”又云:“至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然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先王之法,更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⑤
    2.熙宁二年九月,行青苗法,后又置常平官。“群臣数言常平新法不便”⑥。其介入者有韩琦、欧阳修、文彦博、范纯仁、李常、孙觉、范鎮、苏辙等。因官方以泉府释法,故大臣奏疏中对泉府说法多有不同程度的回应⑦。
    3.青苗法致内外异论,王安石请以韩琦疏⑧为标靶“画一申明”常平新法⑨,故有“条例司奏专疏驳韩琦所言”⑩,即“制置司疏驳事件”(11)。韩琦转而又疏驳之,此即著名章疏《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由此,王安石与韩琦、新旧两派之间展开了一场针对泉府释法的“隔空”较量。
    4.熙宁五年十一月,因市易务卖果实事件,神宗以事之繁细质问王安石。王安石引“泉府之法,物货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以待买者”(12),说明市易收购、市易零售、市易征商之合理性。
    5.熙宁五年十一月,议论市易务果子行事,王安石录“泉府”、“廛人”事白上,曰“此周公所为。”(13)
    6.熙宁七年二月,神宗论财用不足及理财之方。王安石以《周礼》征税系统(泉府征商及廛人“五布”等)论市易征税之合法性。并言现今问题不在征税过多,而在于“不均”与“兼并”(14)。
    7.熙宁初,神宗主青苗法,曰:“此《周礼》泉府之职,周公之法也。”其后有司马光比之以王莽之法。[1](p.92)熙宁七年四月,言及市易利害,神宗论市易之本旨在于《周礼》泉府之意。元丰五年七月,再次申明(15)。这三次为神宗单独议论市易与泉府之关系。
    8.泉府法在王安石文集中亦有多处议论,如《上五事札子》主论保甲、市易、免役三法“师古”之意,其论市易曰:“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贯之,令民以岁入数万缗息。”(16)
    以上诸条可大致勾勒出熙宁时期朝野对《周礼》泉府的集中讨论,这类议论在变法前期频次较高,甚至一度因王安石与韩琦之正面交锋而成为常平论战的主题之一。新法出台初期,异论方兴,官方急需申明法意,作为立法依据的泉府法自然会被推至台前议论。对新法决策层而言,《周礼·泉府》的意义是多元的,既是均输、青苗、市易等立法依据,也是整个熙宁理财的宏观方向,从根本上说则是王安石实践型《周礼》学的主体内容之一。
    (二)泉府与王安石之理财逻辑
    熙宁新法以理财为中心。王安石所述“其法最大、其效最晚、其议论最多”(17)五事中,青苗、免役、市易三法直接涉及自上而下的财政体制改革,和戎与保甲二事亦事关理财。经制横山、拓土洮河、汉蕃市易等须以成熟而稳健的军事财政运作为保障;保甲法的推出则实现了军事资源、军事财政的重新分配与转移(18)。故新法始作,王安石首推理财议案。早在议置条例司前夕,神宗与王安石议论陕西军储时已现端倪。在北宋,军事财政与国家财政成为一体(19),陕西军储又是缘边军事之基础,由缘边军事财政(粮储、通货、物流等)的现实诉求而引发的对国家财政运作体制的重新考量,继而导向相应的理财方案,体现了新法决策层面最初的理财逻辑。同时,王安石也将这层理财逻辑更加的明确化、“义理”化,《乞制置三司条例》云:
    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20)
    此段文字点明了王安石经制理财的精髓。以“义理”论政施政是其高度理性化政治思维的体现。“义理”(或“理”)一词在熙宁史料中频繁出现,凡讨论关键问题时大有一种事事言“理”、处处言“义”之感(21),体现在理财方面,则别有一套谨严有序的政治逻辑。首先,在经义上,申明国家理财的意义。以孟子“义利”之辨为理财“正名”,“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22)又《周礼》冢宰以九职任民、均节财用,理财乃为国本。“任民以其职,然后民富;民富,然后财贿可得而敛;敛则得民财矣;得而不能理,则非所以为(义);均节财用,则所以为义也;治其国有义,然后邦国服而其财可致也;能致邦国之财,然后为王者之富;富然后邦国之民可聚,聚而无以系之则散,系而无以治之则乱”[3](p.49)。或以《孟子》或以《周礼》言,皆是王安石“理财正辞”之意(23)。其次,理财当有途径、有重点,前引文字点明了其基本“着力点”——财、义、均、通、制、权、术。这些“着力点”通过熙宁千丝万缕的新法体系得以展现。第三,泉府法为上述“着力点”提供了原始依据,王安石称之为“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总之,不管是“义理相通”还是“精神相契”,泉府法意与当下之理财诉求在王安石这里得到了高度统合,使其成为政策理论基础的不二之选。
    关于泉府法意、泉府精神与熙宁理财之间的内在关联,需要通盘考量均输、青苗、市易法等,将另文专述。前文已简述泉府的理论意义与新法的理财逻辑,下文则需要从经典文本及制度细节入手,通过对照市易法内容以及王安石的经义解释,在具体政治语境中解读泉府法的基本原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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