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市易法研究在研究理路和思维模式上有所转变。梁庚尧先生在写《市易法述》中体会到,大陆老一代学者过多关注市易法“裁抑兼并”等社会政策属性,而较少关注市易法在国家财政方面的措置与努力。故其研究进一步转向梁启超在《王荆公》书中对市易法所做的基本设定或判断,包括市易法的缘起、国家专卖与国家财政诸层面。这种思考模式被视为“一种有关王安石与新法研究的新解释传统逐渐在形成,或许也可以说一个旧的解释传统的复兴”(参见梁庚尧2007年10月《〈市易法述〉的写作过程》演讲稿)。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有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载《大陆杂志》,第85卷1期,1992年;[日]熊本崇:《北宋神宗期の国家财政と市易法——煕宁8·9年を中心に》,载《文化》,东北大学文学会,1982年;[日]宫泽知之:《宋代的城市商业与国家——市易法新考》,载《中国近世的都市和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4年;梁庚尧:《市易法述》,收入《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文化1997年版;李晓:《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这些论著在考察市易运作基础上,大多关注法度背后国家财政、都市商业、借贷资本、政府购买、军事财政等重要课题。 ②当时反对者对王安石“泉府经制之术”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假先王遗迹,志在聚敛;其二,复制王莽法,用先王之言以欺世;其三,名托《周礼》之制,实效管桑之术。参见范纯仁:《上神宗乞罢均输》、《上神宗论刘琦等责降》,载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09,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5、1190页;李常:《上神宗论青苗》之一、二,同上书卷110、卷113,第1203、1227页;陈襄:《上神宗论青苗》,同上书卷114,第1247页;文彦博:《上神宗论市易》,同上书卷116,第1273页。 ③关于王安石政治改革中的“学术本位”与“学术立场”,史籍中皆可考见。如熙宁元年,王安石越次入对时云云,参见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59,北京图书馆影出版社印《委宛别藏》本,2003年;同书同卷王安石论天下事云云;熙宁四年五月,神宗与王安石论租庸调法与田制问题云云,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四年五月癸巳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419页;另参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66,《礼乐论》,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02~706页。 ④文中所体现的方法论为:将王安石提出的经学概念、理论回归于原初的解释情境,或者说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解读王安石的经义阐释。 ⑤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卷109,吕诲《上神宗论王安石奸诈十事》注引,第1182页。 ⑥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3。 ⑦参见本文注②,另参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宋朝诸臣奏议》卷112,第1219页;范镇:《上神宗论新法》,《宋朝诸臣奏议》卷111,第1207页;孙觉:《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宋朝诸臣奏议》卷112,第1224页;欧阳修:《上神宗论青苗》,《宋朝诸臣奏议》卷114,第1248页等。 ⑧参见: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宋朝诸臣奏议》卷111。 ⑨王安石云:“章疏惟韩琦有可辨,余人绝不近理,不可辨也。”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8;另参吕公著:《上神宗乞罢提举常平仓官吏》,《宋朝诸臣奏议》卷112,第1216页。 ⑩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3。 (11)参见: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宋朝诸臣奏议》卷112,第1220页。 (12)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第5827页。 (13)同上条,第5828页。 (14)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二月己未条,第6129页。 (15)神宗云:“朝廷设市易法,本要平准百货,盖周官泉府之政。”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8,元丰五年七月甲申条,第7892页。 (16)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第440页。 (17)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第440页。 (18)保甲法在财政方面实现了两项“封桩”,一为保甲替代正兵而实现的“禁军阙额封桩”,二为保甲民职所省却的原耆户长、壮丁、坊正等支酬(雇直)。这些数额庞大的封桩财物后来大量支与府界及诸路提举保甲司,充保甲教阅、赏赐等费用。绍圣初章惇云:“元丰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耆长,或禁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2之38,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 (19)参见宫泽知之:《北宋的财政与货币经济》,收入刘俊文主编,张北译:《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0)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70,《乞制置三司条例》,第745页。 (21)《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王安石议论文字,多以“义理”、“理”之所在为说,由于数量过大,在此不一一例举。 (22)王安石云:“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自注:如曲防遏籴)、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73,《答曾公立书》,第773页。 (23)熙宁初,王安石云:“今天下财用困急,尤当先理财。《易》曰:‘理财正辞。’先理财然后正辞,先正辞然后禁民,为非事之序也。”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6。 (24)按:市官即管理市场、征收市赋及敛藏之官员。 (25)《周礼》大宰职“以八法治官府”,其三曰“官联”,郑注云:“联,读为连,古书连作联。联谓连事通职,相佐助也。” (26)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72,《答韩求仁书》,第764页。 (27)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第582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 (28)参见郑侠:《西塘集》卷1“市例钱”,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另《文献通考》引郑侠奏议文字略有异同,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07页。 (29)笔按:宋代史料一般会出现三种说法“市例钱”、“市利钱”、“事例钱”,三者关系需要厘清。官方正式条文中一般称“市例钱”,亦作“市利钱”。郑侠奏议中用“事例钱”称“市例钱”,则以“市例钱”之所用而言,门局所收市例钱用于专栏食钱,故将“市例钱”称作“事例钱”。郑侠又解释:“有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之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参见郑侠:《西塘集》卷1“市例钱”。 (30)参见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收入《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31)郑侠奏议云:“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又别以“事例钱”称之,非常明确体现了市例钱的“专款专用”性质。 (32)在法理上,税与费有严格的区分,大致有三个标准:1.看征收主体;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3.看是否专款专用。以此判之,则市例钱显然是“费”而非“税”。故学者若以附加税称市例钱,是未能明晰税与费的区别。古人自然不会明晰区分税、费概念,但学者若以未经辨析的现代概念(如附加税)名之,则显轻易。 (33)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己巳条,第6147页。 (34)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二月己未条,第6129页。 (35)这与当前国家通过专项税费征收来抑制投资过热产业(如房地产)、去泡沫化以及抑制贫富差距原理相同,都是在征取与分配环节做文章。古人自然不能了解其中的国家经济调控原理,但现代学者在研判过程中,则要有明确的意识,不便随古人云而云。 (36)本段涉及泉府与市易两种制度间的比照与对读,对于这种对读的可能与意义需略作说明:1.王安石明言市易法继承泉府,而泉府又以官方收购和借贷为运作之枢纽,故有必要考察泉府之核心运作机制以及市易对此的继承与拓展,否则无从了解王安石秉承的泉府法意。2.《周礼》经与熙宁新法之间的参照因王安石的经术与实践成为可能,故参照、对读的展开主要有两条线索:其一为王安石所述所言,即经术与立法之间的解释言论。而言论所未及或未全处,则必待观其制度与施设的展开,此即第二点,以立法实践为线索。故笔者以为,不如此则不足以知王安石“不欲背负所学,为天下立法”之意。熙宁七年二月,面对众非议,王安石激动而言:“市易事亦颇为劳费精神,正以不欲背负所学,为天下立法故也。”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癸丑条,第6119页。 (37)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5。 (38)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第5623页。 (39)关于牙人的市场角色及其经济职能,参见斯波义信著,庄景辉译:《宋代商业史研究》第五章“商业组织的发达”,台北稻禾出版社1997年版。 (40)按:对于市场而言,充分的流动性是其活跃的保证,而流动性除了依赖货币供给之外,还需要充裕的空间和及时的交易信息,这是纯粹自由市场中最稀缺的资源,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提供仓储、物流和经济信息对接。因此,这样的政府行为可以说是以商业活动的形式、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与秩序的服务,而不能简单地看做“与民争利”。 (41)孙诒让注云:“凡赊,从官买物,而约期以付贾,不得过旬日、三月,而不取息。贷则从官借物,而约期以偿物,得过旬日、三月而有息。”参见:《周礼正义》卷28,“地官·泉府”,第1097页。 (42)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 (43)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2,熙宁七年四月乙亥条,第6155页。 (44)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己卯条,第7196页。 (45)元丰二年十九日戊午,诏将京师抵当借贷法行之诸路,再减其息钱:“应置市易务处赊请钱,并依在京市易务法,听以金银物帛抵当,收息毋过一分二厘。”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27。 (46)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6。 (47)参见王昭禹:《周礼详解》卷14,“泉府解”,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程元敏以为:“考其说略合郑玄注……意其即述王安石之说。”参见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新义》,第212页。 (48)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3。 (49)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3。 (50)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卷112,孙觉《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第1225页。 (51)韩琦的反驳更为详细,但因多关青苗息钱细节,故不作深论。详见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宋朝诸臣奏议》卷112,第1221页。 (52)韩琦云:“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间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周礼》至远之地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尚过《周礼》一倍,则制置司言比《周礼》取息也已不为多,亦是欺罔圣听,且谓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同上。 (53)参见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及其附表1“宋代高利贷发展利率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54)限于篇幅,本文未引入泉府以外的先秦至两汉时期的同货、敛散、平准、借贷等相关理论与实践,有待别文专述。 【参考文献】 [1]司马光.温公日录[A].顾宏义、李文.宋代日记丛编[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 [2]宫泽知之.北宋的财政与货币经济[A].刘俊文主编、张北译.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3]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新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5]郑侠.西塘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 [7]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A].宋史研究论文集[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8]斯波义信著.庄景辉译.宋代商业史研究[M].台北:稻禾出版社,1997. [9]班固著.颜师古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0]王昭禹.周礼详解[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88,(3). [1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