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律制定细密。“法者,治之端也”。自战国秦汉开始,关于惩治贪污受贿、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立法规定逐步具体化,“主守盗”、“受赇”、“不直”、“废令”、“畏偄”、“故纵”、“不以实”、“阿党”等腐败不法行为及惩处办法,均载入法律。魏晋律中有《违制》、《请赇》、《告劾》、《偿赃》等专门针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律篇。自晋律始,则有公罪私罪之分,贪污受贿皆入私罪。唐律在总结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经验基础之上,将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推向高峰。 第四,行政监督与考核较为完备。自战国秦汉后,国家在官吏的选拔任用、日常公务、生活方式、考绩考核上都力图做到有规可依。秦汉有“乡论”,个人的乡里声誉对其入仕影响至重。在汉唐制度中,关于钱财物的管理、行政权限与程序的划分、官吏出行待遇等,都有比较严谨又可操作的规定。历代以道德、能力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在推动多层面的廉政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今天的中国是从历史的中国发展而来,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与各种剥削制度下的反腐倡廉有着本质区别,但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仍是一条重要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