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刑视像的文化解码 19世纪末,在西学东渐和现代化浪潮的推动下,晚清酷刑成为东西方备受关注的“文化景观”。一方面,中华帝国的酷刑在不断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刑罚谱系,演进为具有中国文化烙印的刑罚身体观,这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别具特色的刑罚是西人眼中的“异域风情”和奇观异景,西人留下诸多有关中华帝国酷刑的记述和图像,这为理解中西方文化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丰富资源。 中华帝国的刑罚名目众多,以身体的完整程度来界定刑名级别之高下。其中破坏身体最甚的凌迟成为西人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卜正民《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是代表之作。除凌迟之外,同样为西人关注但研究甚少的还有枷刑,这种刑罚虽对身体的破坏程度小,但因其观瞻性、普遍性也留下诸多西方的图文史料。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枷刑通过身体的“旅行”传达出中西方差异化的刑罚观,以及文化交流中继受与建构的关系。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时期就已使用,北魏时期枷被正式定义为官方刑具之一。沈家本指出:“明祖《大诰峻令》始有枷令名目,其常枷号令盖即今日之永远枷号矣。然明祖虽用之,而未尝著为常法。”枷刑在明清时广泛使用,“枷”是套在犯人脖子上的一种刑具,在木板中间凿孔以卡住犯人的脖颈,也有的枷具在木板上另凿孔用以束缚犯人的手腕,是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 枷具的形制和重量在历朝历代各有不同,其重量成为量刑惩罚的重要尺度。“杖罪囚徒戴十五斤重的枷,徒刑、流刑囚徒戴二十斤重的枷,死罪囚徒戴二十五斤重的枷。”枷刑往往作为其他罪刑的附带性惩罚,枷刑以束缚头颈和双手来限制行动自由,但双脚的可移动性使枷刑便于游街示众,枷刑的观瞻性和空间流动性使之成为侮辱和羞耻的象征。枷刑游街的警示作用能弥补法律所不逮,既是惩罚手段,也是威慑方式。中国刑罚中的“刑市”与“示众”具有身体之外的政治意义,利用身体最大程度地实现警示、威慑和驯化民众的作用。中国刑罚体系内置于父权本位的家庭关系中,不论是肉体层面的惩罚连坐,还是精神层面的蒙羞责难,受罚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汪辉祖就曾记载犯人因佩戴枷具使家人蒙羞而导致家人自杀的事。中国传统刑罚体系中的受刑囚犯不是原子化的个体,而在伦常关系中与家庭相关联,枷刑游街被视为家族的耻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