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材料所指对象类型属于先在关系,而材料之间的证据关系属于研究者的发现与赋予,故关于证据关系的建立和使用理应以材料所指类型的区分与整理为前提和基础。 ②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一文反驳李幼蒸关于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驳难时指出:“其实地下之材料所记载的东西,和纸上之材料所记载的东西,都是历史记录,是同源的,应该大体接近,指涉同一对象,只是流传方式不同。”详见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 ③张舜徽《中国文献学》“文献学的范围和任务”一章采纳“文献”本义即叙事记言之典籍,严守文献与古迹、古物、模型、绘画之畛域,并将之归入考古、文物等学科范围。张先生所谓“文献”实即文字史料,与本文所谓“古籍”在强调语言类材料方面,意指相近。参见张舜徽《中国文献学》,郑州:中国书画社,1982年,第2-4页。 ④《孟子·万章下》:“孔子之谓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声而玉振之也。”高度评价其对前代文化制度、思想学说的融汇总成之功绩,而孔子对于前代典章规制的整理工作是其文化思想集大成的必要前提条件。 ⑤语见司马迁《太史公自序》。章学诚《文史通义》:“史家所谓部次条别之法,备于班固,而实昉于司马迁。……究刘氏之业,将由班固之书,人知之;究刘氏之业,当参以司马迁之法,人不知也。”按照章氏之说,司马氏与刘氏于文献整理观念本是一个套路,故笔者移司马氏之言用于说明刘氏文献整理功效。[汉]司马迁《史记》(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319-3320页。 ⑥司马迁撰述史书,其关于文献可靠性的追求,不仅检验数种文献材料,还实地踏勘文献所对应的实在世界。可见,司马迁应当具有双重证据以为参验的学术意识,这是《史记》在著述品格上卓然超出此前史传之所在。 ⑦“发现”和“赋予”互为作用,类似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只不过,“发现”强调文献材料自身所蕴含的学术价值,“赋予”强调由外在理论方法对文献材料学术价值开发的主导性。 ⑧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胡梵不分,重译直译不分,这是从事翻译者与批评翻译者最应知道的。……(梵文)实在有粗言,亦有细语,亦犹华言雅俗之别。凡此所论,虽皆是梵文的分析,而可以予翻译者以正确的南针,予批评者以正确的认识,这是佛经翻译及翻译论有长时历史以后的综合的言论,综合的见解。”(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280-281页) 参考文献: [1]秦弓:《“整理国故”的历史意义及当代启示》,《文学评论》2001年第6期。 [2]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 [3]张舜徽:《中国文献学》,郑州:中国书画社,1982年,第2-4页。 [4]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故所长纪念会筹备委员会:《傅所长纪念特刊》,台北:国立“中央研究院”,第16页。 [5][汉]王逸注,[宋]洪兴祖补注:《楚辞章句补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8页。 [6][清]章学诚:《校雠通义》,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7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1页。 [7][汉]司马迁:《史记》(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319-3320页。 [8][清]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55页。 [9]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220页。 [10]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 [11]陈寅恪:《王静安先生遗书序》,《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47页。 [12]顾颉刚:《古史辨》(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9页。 [13]曾朴:《孽海花》,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24页。 [14]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1页。 [15]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 [16]骆玉明:《关于胡适的〈白话文学史〉》,胡适:《白话文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17][19][20]马美信《前言》,王国维撰、马美信疏证:《宋元戏曲史疏证》,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10页。 (原文刊于《学术研究》2016年第9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