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文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思考一、如何推动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意识 探索与实践: 1.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国有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2011年,国家文物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湖南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框架协议》,《协议》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2012年,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明确指出坚持“属地管理”,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职责作为确保文物安全的立足点,并要求在文物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可以说,一个地方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好坏与当地政府的重视是紧密相关的。为此,湖南省文物局多次向省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2013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专题会议,依法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提出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地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2014年,湖南省将国有文物安全正式纳入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具体内容为“国有文物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每起扣2分”。2014、2015年,湖南省对涉及文物违法行为的三个市州给予绩效考核扣分。这一措施使全省各级政府大大加强了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文物安全整体形势呈现向好趋势。例如湖南省娄底市绩效考核扣分事件后,娄底市政府空前地开始重视文物工作,市里所有重大建设工程的决策必邀请文物局长列席会议,并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工作。 目前,全省13个市(州)、96个县党委、政府也按照省政府做法,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特别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直接纳入了对县(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 2.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函告或约谈当地政府领导。 近年来,湖南省文物局依法强化地方人民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后,湖南省文物局均直接致函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当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如:娄底市双峰县发生一起对省保单位违法建设案件隐瞒不报的事件,导致本来可以事前制止的小案件发展成大案件,文物遭受到更为重大的损害。为此,湖南省文物局致函娄底市人民政府,要求严查此案,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分别迅速作出批示,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目前已处罚到位。又如:湖南省文物局在对安化县中国黑茶博物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展厅文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湖南省文物局致函安化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提高认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立即启动黑茶博物馆文物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建议在整改期间停止对外开放,直至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并经湖南省文物局验收达标。 针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或文物行政执法案件,湖南省文物局更是采取直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方式,要求他们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当地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处理好事故或案件。如蓝山县“德晟纺织工业园”工程项目违法建设案、龙山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捞车河古建筑群火灾事故、永兴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板梁村古建筑群违法建设案等案件发生后,湖南省文物局均约谈了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收效显著,各地方政府大大加强了对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重视,执法案件的处理也更及时高效。此外,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刑事违法的案件,湖南省文物局会同时通报给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后续工作同步跟进。 思考二、如何构建文物安全管理群防群控立体体系 探索与实践: 1.逐步健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四级责任、四级巡查”体系。 省文物局按照管理责任逐级落实的思路,率先在长沙市及辖区各县(市、区)等地推动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建设。 “四级责任”体系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文物安全管理的责任,由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文物保护员)之间分别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与各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四级巡查”体系主要是指村守点文物保护员日查、乡镇文物联络员周查、县(市、区)文物巡护员月查、市级文物督查员抽查的四级立体巡查体系。 通过“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的实践,让文物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层层定点落实到人,使文物安全工作不再出现空档。 这种工作模式得到了国家文物局领导充分肯定。2012年,全国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现场会议在长沙召开,原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会上对湖南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体系给予高度赞扬,并号召全国各地大力复制、推广此项工作。目前,全省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四级巡查”层级管理已在8个市(州)、75个县(区)逐步铺开。 2.建立群众性、志愿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健全社会立体防控体系。 基层文物执法队伍人手有限,很难做到文物的全面保护与违法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打击,社会公民、法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依法使用文物、管理文物的权利,社会文物保护员成为补充文物安全与执法队伍的有利方式。其优势在于:一、文物保护员工作是对文物工作的一种宣传,能有效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因为文物保护员保护文物的行为是在公开、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其表率作用更真实生动,容易为社会大众所了解与接受,宣传作用更深入有效,能使民间保护文物的力量得到充分的挖掘与发挥;二、文物保护员工作也是一项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扩大了监管范围,能有效增强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时效性。 文物保护员的聘用,首先应该明确其工作范围与职责,包括要求他们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的文物点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盗掘、私自动土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对自己所涉及区域内的所有基建项目动土实施监督与跟踪调查,如发现出土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及时报告自己所了解的文物走私、文物盗掘案件;提出保护文物的合理化建议等。聘任之前,会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文物知识培训,尤其是对文物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与掌握,保证在实践中能准确运用。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文物部门聘用文物保护员开展工作的成功例子证明,文物保护员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对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已成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辅助力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