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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考据学与律学渊源的知识史考察(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光明日报》2015年3月25日 张世明 参加讨论

    基础:历史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我们通常所谓“历史”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历史学家书写的历史,一是作为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历史本身。用雷海宗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一指“绝对”的历史,一指“相对”的历史。史学界有一名言:“求真则真无定指,责实则实无尽止”。在历史学中,所谓“历史事实”,是与“客观事实”相对称而言的,它是包含主观成分的。和历史学一样,法学中亦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分。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曾经说过:“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总是社会的产物”。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案件事实发生的同时就永久性地不可逆转地消逝于历史长河,留下来的只是其对相关事物的影响,所以有学者云: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历史学家所处的境地相同,即均是对以前所发生事情真相的探求”。
    中国古代学者如孟子、韩非、司马迁、班固等对于历史事实早已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但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概括的是宋人吴缜。他在《新唐书纠缪·序》中写道:“夫为史之要有三:一曰事实,二曰褒贬,三曰文采,有是事而如是书,斯为事实。”他认为“历史”包含“事实”“褒贬”“文采”三要素,而“事实”是修史中的第一要素,既不将历史事实看作单纯的人类社会过往历程,也不简单地认为史书记载的内容就是历史事实,而是强调客观历史与史家主观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司马迁的《史记》堪称历史著述的典范。但是,《史记》是司马迁的“发愤”之作,在“写什么”与“怎么写”上,司马迁不经意地掺入了个人好恶与价值判断。例如,《史记》为“循吏”写传记,仅涉笔先秦,而为“酷吏”作传记,独载述汉朝。这其实体现了司马迁对武帝政治的深刻贬损。又如司马迁并未亲历鸿门宴的历史场景,耳不闻其言,目不睹其事,身不预当时之得失,虚拟悬想,增饰渲染,未必信实有征。然而,后人并不否认其为“良史”。正如英国著名史学家爱德华·卡尔所说,“伟大的历史,恰恰是在历史学家对过去时代的想象为他对当前各种问题的见识所阐明时才写出来的。”
    清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文卷的制作都具有相当技巧。通过叙供等点染手段,案件事实被乔装打扮,有经验的案卷制作者一般会采取前后照应之法,来踪去迹,声说明白。白如珍《刑名一得》甚至提出通过埋伏照应使得供词分而视之,词不重复,合而观之,理无参差,一气呵成,俨若无缝天衣。吕芝田强调制作法律文书和作文章一样,必须遵循六种方法,即所谓“叙供者,代庸俗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与作文无异。”清代律学家关于叙供技巧的阐述,道出了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离开主体的认识而存在,因而诸多当事人无一不在参与着法律事实的“建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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