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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考据学与律学渊源的知识史考察(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光明日报》2015年3月25日 张世明 参加讨论

    思想:“治史如断狱”
    朱熹虽是儒学一代宗师,但本身就带有浓厚的法家气息,在司法方面主张以严为本,罚当其罪,批评鄙儒、俗吏妄解圣贤的“钦恤”之说,抨击赃官以重罪轻刑、轻刑出罪作为贪污受贿的手段。主簿之类职位的历练无疑是朱熹生命历程中重要的环节,他不仅有大量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其法律思想也为后世所关注。朱熹指出:“看文字如捉贼,须知道盗发处;自一文以上赃罪情节,都要勘出。”在朱熹看来,“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断狱之法与治学之道在此被丝丝入扣地铆合在一起。他明确指出:读书有疑问,必须如老吏断狱,直是推勘到底。后来史家常云“治史如断狱,必先具两造之平实,始可望平亭之裁判”等话语就源于此。
    有学者谓:“治史如断狱”是明代福建名儒陈第语。此论似乎不妥,但明清以来,学者每每以断狱之法治经、治史,行文老辣,不肯放松一字,却是实情。所以,明清时期有许多以“学案”命名的论著,“终明之世,学案百出”。《戴案纪略》有这样一段话:“戴案一册,提纲挈目,敷陈实事,至其议论,如老吏断狱,大公无我,予夺得宜,其总论气魄雄迈,酣畅淋漓。”老吏断狱的风格被推崇为治史文字的典范。
    清初史学家潘耒治学偏重考证,常常把“作史”与“治狱”并举,强调是非曲直。他说:“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故史笔非难,博闻多识为难;博闻多识非难,参伍而折衷之为难。”潘耒晚年说:“夫论事与断狱同,直者直,曲者曲,方为爰书。实者实,虚者虚,方为公论。倘不问其是非真伪,而概曰隐恶扬善,则是以徇庇为忠厚,以执法为峭刻也。”
    崔述曾于嘉庆元年(1796年)任福建罗源县知县,后来又代理过一段上杭县知县。他任官期间,以经术饰吏治,事皆亲理,听讼断狱,重视证据。中国古代有“治河以《禹贡》、断狱以《春秋》、占天时以《邪风·七月》、察地理以《职方·九州》”的传统,史学一向在法律、天文、地理、水利、农业生产诸方面具有借古鉴今、直接为具体学科服务的功能。崔述以古史考证及古文献辨伪见长,著有《考古提要》《补上古考信录》《唐虞考信录》《洙泗考信录》等共三十六卷,合称《考信录》。崔氏鉴于后人治学经史分途的负面影响,力倡无征不信,慎言阙疑,疑古辨伪,反对强作解释,提出了不少卓然独立的精当见解。他主张:凡事之可信与否,当视其事之是否有征,不可征而必信之,非愚即诬也。凡有所考证,必追溯是非本原,无从考证者则存疑。
    章太炎认为“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对于互相矛盾的记载,章太炎主张:“抽史者,若以法吏听两曹辨其成狱,不敢质其疑事”。他强调要重视汉人旧注,同时要灵活运用科学方法以确定一字数训之义,以补前人之不足。他在《国学讲演录·小学略说》中这样写道:“吾人释经,应有一定规则。解诂字义,先求《尔雅》《方言》有无此训,一如引律断狱,不能于刑律之外强科人罪。故说经而不守雅训,凿空悬解,谓之门外汉。”章太炎亲身经历“苏报案”,自然谙悉法律运作体系,这些对于证据的注重模式,对于其治学不无影响。
    胡适认为,古代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是考证学的一个重要来源,考证之风大概是从刑名之学来的。史学家用证据考定事实的有无、真伪、是非,与侦探访察、法官断狱,责任的严重性相同,方法的严谨性也应该相同。胡适主张从刑名之学出发认识汉学方法,他断言:两汉以下文人出身的亲民之官,必须料理民间诉讼,这种听讼断狱的经验是养成考证方法的最好训练。考证学者常用的名词,如“证据”“佐证”“佐验”“勘验”“推勘”“比勘”“质证”“断案”“案验”,都是法官听讼常用的名词,都可以反映考证学与刑名讼狱的历史关系;而“审问”官司,实在与考证的方法没有分别。胡适认为:“自唐到清,科举都用‘判’,故学者多不能不懂一点听讼的方法。程颢《行状》中可见他是一个善断狱的好官。朱子论格物与读书,也常用断狱为例。”他在《治学的方法与材料》中强调,“考证的方法好有一比,比现今的法官判案,他坐在堂上静听两造的律师把证据都呈上来了,他提起笔来,宣判道:某一造的证据不充足,败诉了,某一造的证据充足,胜诉了。他的职务只在评判现成的证据,他不能跳出现成证据之外。”胡适不仅主张“伪史对鞫”,而且撰著《〈易林〉断归崔篆的判决书》一文,依照判词形式解决该书的著作权归属。
    近代以来,这种以诉讼辩驳形式撰写的论文并不鲜见。张荫麟于1929年发表之《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一文,即以法官断狱,原告被告双方律师辩驳之形式出现。郭沫若在《十批判书》的“后记”中指出:“批评古人,我想一定要同法官断狱一样,须得十分周详,然后才不致有所冤屈。”蒙元史专家翁独健对于法学与历史研究的关系也有独到而精辟的见解,他提出要用民刑诉讼的方法去研究历史。他说:“治史如断狱,先要弄清史实,然后才能分清是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因此悉知法律,学会断狱、判案,对于研究历史,大有帮助。故每一个历史研究人员都应该具备法学知识,特别是懂得运用‘证据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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