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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考据学与律学渊源的知识史考察(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光明日报》2015年3月25日 张世明 参加讨论

    实践:以清代为中心的考察
    清人曾自豪地宣称律例之细、弈艺之工、窑器之精三事远胜古人。清代考据学的发达与律学的精细化不无关系。胡寅曾撰《读史管见》论经学与史学的关系,认为二者是“道”和“器”的性质。胡寅之侄胡大壮在为此书作序时强调:“后圣明理以为经,纪事以为史。史为案,经为断。史论者,用经义以断往事者也。”清代以经义治狱、以“狱法”治经的学者不乏其人。例如,孙星衍系乾嘉时期学界不容忽视的重要人物,史载他曾“官刑部,为法宽恕,大学士阿桂、尚书胡季堂悉器重之。有疑狱,辄令依古义平议,所平反全活甚众。退直之暇,辄理旧业”。嘉庆元年,他代理山东按察使,“阅月平反数十百条,活死罪诬服者十余狱”。孙星衍官刑部直隶司主事时,总办秋审,经常遇到各种疑难案件,在乾嘉时期以善法律闻名一时,考据与断狱两者对其而言事异理同。事实上,明清时期大量的学案著作问世,这中间的关系是一望而知的。清人邹鸣鹤在《刑部说帖揭要序》中一语道破其间奥秘:“夫治律犹治经也。经以正文为宗主,注即注是经者也,疏即疏是经者也。推之名儒学案,诸家荟说,皆发明是经、羽翼是经者也。本此意以治律,不充其类于至繁至多,不足以阐律学之至精;不参其解于至深至浅至奇至正至无常至有主,不足以得律学之至当。”法学界多推崇清末薛允升、沈家本的律学思想和成就,但鲜有人问津其律学方法。无论薛允升的《读例存疑》还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所使用的均是乾嘉考据学的方法。由此不难看出,清代律学之大宗或曰主流乃在于考据学之方法。
    办案治律,最需要缜密的精神和方法,又需要细致、认真的办事态度,所谓“老吏断狱”的特点和长处就在于:其一,怀疑精神,须如老吏断狱一般明察秋毫,眼光深邃,无论何种学说,均被作为供词或者证词以助判断。其二,对于证据的重视,致力于坐实历史事实,对于历史考据的结论如同对于案件裁决唯律是遵,依律阐义,防止遽下论断。其三,不同于有据而无证的传统,强调法律推理,用魏源的话来说,“土生禾,禾生米,米成饭,而耕获舂炊之节次,宜各致其功,不可谓土能成饭也”。以治律的缜密精神和方法治学,对于学问的精密有重要的作用。汪辉祖即是以这种精神和方法治学的典型。他悉心刑名之学,有《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等著作,流传甚广,影响很大,但许多人不知道其还在史学方面有《元史本证》《史姓韵编》《九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希姓录》《辽金元三史同名录》等著作。汪辉祖强调读书、读史以制事:“经言其理,史记其事。儒生之学,先在穷经。既入官,则以制事为重。凡意计不到之处,剖大疑、决大狱,史无不备,不必刻舟求剑,自可触类引申。公事稍暇,当涉猎诸史,以广识议。”胡适所称汪辉祖是“以幕府判案的方法和整理档案的方法,来整理学问的材料”。指的就是其以治律的缜密精神和方法来治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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