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文物调查 一、重点地区的文物调查 1950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制定了七种调查表,下发到各省(市)文教机关、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管委员会,对全国名胜古迹、革命建筑、文物史料的保存现状及各地图书馆、博物馆的情况进行摸底。与此同时,文化部文物局组织了文物勘查团,先后于1950年赴山西、雁北地区,1952年赴雁北、东北、河北等地,1952、1953年赴甘肃等地,1954年赴新疆等地,进行实地调查。 二、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一普”) 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开展了普查调查工作。 普查基本摸清了当时全国文物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全国报告文物古迹7000多处。确立了全国文物普查的内容范围。包括: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 在普查的基础上,出台一批保护政策,初步构建了我国文物保护体制的框架。普查登记结束后,各地开始对文物古迹评定价值、划定等级,决定并公布本省的文物保护单位。1958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共公布文物保护单位6726处。在此基础上,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制定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正式将文物调查列为一项基本保护制度。 通过普查工作,成立地方文物机构、考古发掘、文物修缮、培养专业人才、健全管理体制、开展公众教育等工作同时展开,为建国初期梳理千头万绪的文物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划文物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普查在群众中破除了迷信思想,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了爱国主义教育。 三、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二普”) 1983年8月国家文物局召开全国文物普查座谈会后,各地陆续展开普查,到1988年普查工作全部结束。 这次普查比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规模大,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更具科学性、更加精密。“二普”结束后共报告文物40多万处,比“一普”的结果翻了几十倍。在普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公布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文物地图集》也运用了普查成果,有十余个省份的文物点载入到该省地图集分册,不仅在地图上标注了具体位置,还配备了详细的说明和重要文物照片。这次普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漏查情况严重、数据不够准确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