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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城市:欧洲政治文明试验田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 刘景华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刘景华,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14世纪意大利城市锡耶纳市政厅里,专为“九人”市政会绘制了一些含有好政府和坏政府寓意的壁画。一个坐像代表了好政府,两侧簇拥的画像代表城市安定、刚毅、宽容、豁达、克己和正义等,一些壁画描绘了市民在城市和田野里平静地从事着日常事务,这是好政府产生的结果。与此相对,厅的对面是一幅坏政府画像,其形象狰狞、有角,两侧画像则反映了暴政、背叛和自负。它们之下是各种罪恶的代表:残酷、背叛、欺骗、暴怒、纷争和战争。坏政府的后果还有对抗、骚乱、劫掠、屠杀和抢劫等。这些壁画的训诫之意很清楚,即在于指出自治城市政府应该有的作为和品德、不该有的品质和后果。这正是近代政治文明追求的目标。
    从某种意义上说,日耳曼人人主西欧后逐渐形成了诞生新文明的内在机制;在这些机制作用下逐渐生成的文明特征,最先在11—15世纪的西欧自治城市里凸显出来:经济上,许多近代文明要素在城市孕育和成长;政治上,自治城市颇像近代文明的早期试验田,多种文明要素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契约精神、公民社会、社会流动、代议制、近代国家政治原则等,都可从自治城市中见到其实践。
    自由意识及实践。自由是近代政治文明最本质的特征。虽然“自由”是近代思想家所论证的最重要的天赋人权,但“自由”意识的形成及付诸实践最早应该是在西欧自治城市里。当欧洲农村还处在封建制下,农奴对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时,“自由”的城市则成为逃亡农奴心中的圣地、向往的天堂。“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建立城市时提出的这一口号,意在吸引更多的移民住进城市;后转化为德国的谚语,人人熟知。一年零一天,成为逃亡农奴进城后获取人身自由的时间标识;而“自由人”(freeman)则是自治城市早期市民的正式称呼。市民拥有的自由体现在多方面,最重要的是人身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作为“自由人”集合体的自治城市,这个政治主体则有处理城市经济社会政治事务的自由,如司法自由、行政自由、对外关系上的一定自由等。
    平等观念和社会流动。自治城市里所有市民的身份在法理上是平等的。所有想成为市民的人,也是为着能够与他人享有平等机会而来的,因此,城市在本质上应该没有社会等级。事实上,无论哪一个西欧城市,都没有公开张扬过要建立等级制度,都没有在法理上规定社会等级。当然,由于进入城市有时间先后的差异,从事工作有高低贵贱的区别,因而城里的人有地位上的差异,如手工业作坊里,帮工和学徒要绝对听从师傅的安排;在商人店铺里,伙计为老板打工。但是,无论帮工、学徒还是伙计,他们在人格上并不是师傅或老板的依附者,双方问的人格应该是平等的;虽然学徒期内必须绝对服从师傅,但出师后人格就走向独立了。当然,自治城市“无论如何绕不开”封建母体中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等级意识的影响,[1]这种影响与城市社会中各个个体的收入差距、贫富程度相结合,使城市中也出现了明确的等级分层。与封建制里以出身来定等级不同的是,城市中的社会等级是以财富为基础的,是开放式的、动态式的,因而其社会结构具有弹性。每个人的社会身份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理论上,人人都可通过发家致富而流向城市上层,享有优越地位;富人也有顷刻破产、沦为下层的可能。实际生活中也有许多这样的例证。当然,向上流动的机会不是人人都可遇到的,或者说,机会更多的是青睐有一定社会或经济背景的人,这又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契约观念和公民社会。契约意识是日耳曼人带来的固有因素。早年的首领与亲兵之间,后来的封君与封臣之间,领主与农奴之间,其实都有一定的契约关系,双方互有对等或不对等的义务与权利相约束。自治城市中这种契约观念更多地用文字来固定化。领主(包括国王)将自治特许状赐予城市,他和城市之间便以这一特许状来标明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特许状也成了城市这个共同体里的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城市宪章”,这里既包含了城市共同体中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也包括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城市内部的社会组织如行会,也有类似于城市宪章的行会章程,供行会成员共同遵守。许多情况下,如英国,一些有势力的行会甚至抛开市政,直接从国王手中获得特许状,作为处理行会与国王、行会与市政、行会与其他行会、行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契约章程。城市市民在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时,也往往订立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1248年法国马赛一学徒家长与其子师傅间所订立的契约所示:“我,彼得?博尔,将儿子斯蒂芬托付于你,彼得?费萨克,织匠,原为学习织布技术。他须住在你家,从下个复活节起为你工作四年。我保证督促我的儿子为你工作,保证他在各方面都是忠实可靠的,不会从你家偷走东西,也不会因为任何事情而从你家逃走,直到他学徒期满。我,彼得?博尔,将负责赔偿你家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和危害。至于彼得?费萨克,答应毫无保留地指导博尔的儿子,提供其食物和衣服。”[2]这类契约在自治城市里比比皆是。这样,权利、义务、责任,在市民(个体)与城市(整体)之间,在市民彼此之间,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以契约为纽带,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要知道,“公民”(citizen)这个词的词源看起来更像是与自治“城市”(city)相联系的。
    民主制及代议制。政治主体的事务由谁来主持和决定?历来就有全体成员(民)做主和极少数人专权的两种体制。那么在欧洲自治城市里,最初显然是民主观念支配下的制度为主。这不光是欧洲有古典的民主政治传统痕迹,有日耳曼人原始民主风气遗存,更重要的是由城市本质和其经济社会特征所决定。当城市里的人们人身自由、身份平等后,他们不认为还有什么人高于别人,城市共同体(公社)的事当然由全体成员做主,或者由全体成员推举出来的人主事,因此自治城市实行民主制是十分自然的。于是,市长作为城市最高行政长官由市民推选,而且一任只能一年;城市其他重要官员(大法官、大总管)也由全体市民或市民代表推选。而且城市所有官员都只具备行政功能,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市政会”(city council,也译市议会)。市政会一般有核心圈和外圈两个层次。核心圈主要由市政官员、前市政官员等构成,有点类似近代议会中的常务委员会,如威尼斯的元老院;市政会外圈基本上是城市工商各界的代表,类似议员的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如威尼斯的大议会。代表的产生多由城市基层组织即行会推举或选举,故很多城市的市政议事厅叫作“行会厅”(guildball),即所有行会的代表聚集开会议事的所在。这可以看作近代政治“代议制”的最早形态。近代国家代议制的产生,如英国国会和法国三级会议,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城市议会制的一种效仿,或者说是城市代议制的推广或提升。当然,城市民主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变异或曲折,绝大多数城市在14、15世纪以后走向了寡头制,有的甚至形成了世袭的、封闭性的统治集团。但即使是在变异或曲折时期,也还有一定的民主制影子,如市长由选举产生,一任只有短暂的一年等。
    法治精神与早期实践。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摧毁后,罗马法律体系也被日耳曼人扫进了废墟,但日耳曼人也有自己一套略带原始性的法律体系,如著名的法兰克人《萨利克法典》。在盎格鲁—萨克森人那里,则奉行习惯法,以前人判例为标准。11、12世纪,罗马法尚未在西欧复兴之前,新诞生的自治城市里已在崇奉法治精神。城市法庭是城市中最重要的管理机构之一,大法官是地位仅次于市长的城市官员。这是因为,城市作为一种地缘组织,居民来自不同地方,身份、背景极为混杂,必须有统一的法律来予以管理,方可规范市民们杂乱无章的行为方式。城市法庭以处理民事纠纷和治安管理为主,其司法自治甚至还早于行政自治。最初的城市在未取得自治权时,由领主开设法庭并亲自主持,但对于许多经济纠纷如商业方面诉讼来说,领主完全是外行,因而托付若干商人来处理诉讼。那时的商人多为行商,跟着自己的货物奔走经营。得到领主召唤后,只得从远方匆匆赶来,裤脚上还满是泥土灰尘,故早期城市的法庭有“灰脚法庭”之谓。罗马法复兴、普通法流行后,城市法治更为普及,甚至连市政做出的管理城市的措施和行为,都要由城市法庭判决是否得当。如伦敦公害法庭已出版档案记录的1301—1431年61宗市政管理案件,其中不少是市长或市政会就有关市民违反城管条例或卫生条例而向公害法庭提出申诉,再由陪审团做出判决的,市长或市政会则依据判决对相关被诉人做出处理。[3]
    近代国家政治原则。布克哈特曾说,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孕育着新的近代政治形式,它们是近代国家的雏形;正是意大利城市在近代国家性质上的较早发展,使意大利人“成了近代欧洲的儿子中的长子”。[4]近代国家政治形式的基本原则,在威尼斯和佛罗伦萨这样的城市国家里已经具备,包括:(1)近代政治精神或政治意识。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是哪一个人的国家,而是全体成员的国家,因此全体成员都对国家的命运表示关切,全体成员都介入国家事务;而且,人民还要求政治上不断出新。(2)近代国家的政治手段,即国家内部治理和对外政策的精心结合。内部稳定团结是基础,外交政策是为国内政治服务的手段。(3)近代国家的政治机构及其相互制约。在这些城市共和国里,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分立,各司其职,但又互相牵制。(4)官吏政治。除了那些需要选举产生的城市主要官员外,各机构中还有许多稳定性较强的事务性公职人员,他们的就职有任命、推荐、考试选拔等多种方式。由常任官吏来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所谓官吏政治,是近代国家组织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西欧民族国家从贵族政治转变为官吏政治,大约始于16世纪,这是走向近代国家的重要一步。而走出这一步的先驱,又是14世纪和15世纪意大利的这些城市共和国。
    当然,之所以说城市只是欧洲近代政治文明的试验田,是因为近代政治文明并非由城市政治文明直接发展而来的,近代政治文明以民族国家做载体,它不是自治城市政治文明的直接后裔;但自治城市在政治方面所体现的特征,使它成了欧洲政治文明的一块试验田,成了近代以国家为载体的政治文明所效仿的样板。
    注 释:
    [1] 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1—508页。
    [2] Norman Pounds,The Medieval City,Greenwood Press,2005,p.197
    [3] NormarL Pounds,The Medieval City,pp.200—203.
    [4] 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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