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的国家”与民族问题 在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面临的民族问题进行分析后,要在思想上和理论上应对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分裂问题的挑战,我们还必须对一些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首先,是有关民族国家的本质问题。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族和国家常常是同义词并经常混用,并合成产生了“民族—国家”一词,在国际关系中表示一个主权的实体。(62)因此,“民族国家”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63)从民族国家出现以后的历史看,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即某个国家的几乎全部人口都属于一个民族群体,并且这个群体的边界和它的国家边界是重合的情况下,才可以说存在着某个民族国家。但这种相互一致绝对稀少,实际上,我们见到的绝大多数是“民族的国家”(64),它是一个各民族共同构建的家园,是所有成员以公民身份为原则构建的新型的主权国家。于是,我们逐步地接近了问题的核心: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主义是其合法性原则,主权国家才是实体和本质。如果没有对词语进行认真的解读,我们很可能被两个并行混用的词语所误导而忽略本质的东西。按照法学界对主权国家实质性的解读,它包含五个特征:1.制度—法律秩序;2.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组织;3.具有主权的组织;4.社会;5.领土。(65)无论何种关于民族的定义,都无法包含上述几项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民族国家”这一术语中,“国家”才是主语和最本质的东西。“民族国家”并不表示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具有合法“分离”的理由,相反,它强调的是“民族”必须在“国家”的平台上加以整合,以强化这一新型主权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可以自由分裂、独立,不与你在一个共同体内部解决纷争,那么,所谓的“民族问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既然已经分家,它的问题与你有何相干?“民族问题”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只有把防止民族分裂放在首位,只有保持国家的统一,解决民族问题才具有一个合理的平台。至于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的种种政治、经济矛盾,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化解宗教、习俗与文化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也只有以不搞分裂为底线才可能达成最基本的共识。也就是说,民族问题只有在一个统一的现代主权国家内才可能产生,也只有在主权国家不致分裂的前提下才有解决民族问题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的实质,应该是民族构成的国家,也就是“民族的国家”,凸显的主权而非民族的属性是构成这种国家最鲜明的特点。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民族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没有抓住主权国家这个纲,那么我们就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只有主权国家的稳定和强大,才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资格,才能避免国家的分裂,否则就只有请别人来替你“解决民族问题”了。 其次,要认识到现代主权国家不是“天然”的,而是通过各种力量的较量逐步构建出来的,要把握构建现代国家的主动权,就必须对主权问题有清醒的认识。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出现以来,主权就是一个真正的统一政治实体的固有特征,它是不能赐予或剥夺的。按照马志尼的著名学说,“没有国家,你们就既没有名称、象征、声音,也没有权利。……你们就会沦为人类私生子……因此,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单一的政府,那些自称为联邦主义者并想将意大利变成若干邦组成的兄弟联盟的政客是想要肢解这个国家,而根本不懂得统一的意义”(66)。 在这里,马志尼触及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实体的基础就是自身的统一。而这种统一的范围,由于很多主权国家往往包含多个族群,甚至一些政治自治单位,它们在历史的进程中总会面临国家分裂的巨大挑战。美国的南北战争集中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统一的主权国家,联邦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和自愿组合。但林肯在面临国家的分裂危机时,却坚决用战争的方式来维护联邦的统一,这种战争行为并没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因为,如果坐视一州脱离联邦,便无法阻止另一州采取同样的行动,最终北美大陆可能会出现一群相互嫉妒、自相残杀的小国,20世纪以后的世界强国——美国,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林肯用战争创造了一个新美国,并在战后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终结了联邦二元主义。(67)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关于主权的学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此之前,联邦是各州的联合,归根结底各个州都拥有最高权力的全部属性的学说拥有广泛的市场(州既然可以投票决定建立联邦,当然也可以投票选择退出联邦)。但在南北战争之后,国家主义者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消融了州主权的概念,主权被看作是“在单个国民以及由国民组成的所有团体之上原初性的、绝对的、无限制的全面权力”,可能设想还有其他权力、团体或组织能够对国家控制其国民的权力进行制约,因为能够行使此等权力的权力本身就是主权者。(68)从这个角度看,一个现代主权国家的产生是一个构建的问题,它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生存并维护自己的统一,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它考验着这个国家主导政治力量和其代表人物的意志和决心,以及其综合能力最终能否战胜各种分裂的势力。换言之,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它既不可能容许国家内部的各种组织以种种名义分裂,更不容许各种势力以“民族”的旗号宣称“独立”。 为此,我们必须正确解读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历史已经证明,民族国家的创建并非是政治组织民族原则的胜利。相反,它的创建意味着理性的权威得以树立。它打破了传统社会关系的模式并以立法和制度建构取而代之,被个体化的公民直接进入了一个民族国家的权威之下来建立相互之间的关系。(69)就是从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主导的人际关系,转化为一种以公民身份认同的新型人际关系。对中国而言,这一点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传统观念中极度缺乏国家观念,而通常使用“天下”一词来替代,在与西方的民族国家相遇时缺乏国际对抗性。(70)这反过来也给中国提供了一个优势:那就是,可以以历史和文明为基础来构建现代主权国家。而中华文明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以民族与宗教划界来构筑社会的认同,这对于在新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增强民族融合的趋势是极为有利的。正如鲍桑葵所说:“现代民族国家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观念,不如说是一部历史和一种信仰。”(71)能够在这样的历史和信仰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新型的主权国家,既是一种幸运,也是一种挑战。由于中国体量的巨大,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比其他主权国家更为复杂。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是一个长期、缓慢、复杂的过程,但全球化与现代化使这一进程极大地被压缩了,因此,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即它们必须在短期内处理好民族问题并构建现代主权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处理不好类似问题而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乃至战乱不止、生灵涂炭。这对中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警示。因此,我们必须把握构建现代国家的主导权,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尽量避免外部势力的干扰,使各族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平台上加速对自己身份的认同,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对现有的各种民族理论要立足于中国自身的立场予以评述。西方现存的民族理论,对民族主义产生的历史渊源、民族血缘、文化传统、宗教派别、政治诉求,以及民族分裂问题产生的矛盾冲突等,都做出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但有一个最根本的缺失是,它们都不愿直接回答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谁来解决民族问题?谁应该是解决这个民族问题的主体?然而,没有直接回答并不表明没有答案。实际上,很多西方的政治家和学者从其他方面已经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中,弗兰西斯·福山的看法具有某种代表性。他认为,二战以来人们对经济全球化有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削弱国家是一种大趋势,但贫弱国家的实际情况证明,只能通过现代的“国家构建”来谋求全球秩序的建立,才能遏制世界的各种乱象。贫弱国家的构建是否成功,以及其国家能力的强弱具有全球性的影响,由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定的主权与民族国家原则已经遭到多方侵蚀,主权国家的统治者已经不能拿主权原则作为自己为所欲为的挡箭牌。因此,世界强国理应挺进这些国家,接管其治理工作。但谁是这个世界强国?俄罗斯和中国显然是被排除在外的,“美国只要求国际社会将这类军事行动的裁量权授予美国,而且只此一家,别无分号”(72)。不难看出,在西方学者的内心深处对这一问题是有答案的: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才是“解决”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民族问题的主体,它们拥有解决世界民族问题的主导权,它们随时可以根据自己战略利益的调整而修改对某一地区和国家的民族问题的态度。只要合乎西方的战略利益,有民族问题可以说没有,或者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合乎西方的战略利益,则没有民族问题也可以制造一个出来。在这一方面,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的“贫弱”国家显然处于绝对的劣势。 由此也可以逐步地拨开很多国际问题的迷雾,那就是:为什么原苏联和南斯拉夫地区的国家和那些没有被西方完全控制的国家其民族问题在冷战结束后日趋激化,甚至原本没有民族问题的地区也出现了“民族问题”。因为隐藏在民族问题表象后面的,依然是以西方为代表的强势民族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控制世界,在分化和瓦解过去强大的对手。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因此,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发展主导权的问题。哪些国家能够在激烈的民族竞争中脱颖而出,利用历史和现实的种种条件构建起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能力主导自己的发展,则能够有效地在现代化的国家平台上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甚至利用其优势“制造”他国的民族问题。反之,不能主导自身发展命运的民族,则只能任由更为强大的国家任意分割自己的疆土,替自己“解决民族问题”,并安排自己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打工”位置。在这一点上,历史并不会自动给我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对此,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