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彤 【英文标题】The Alliance and the Marriage in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World in 1600B.C.-1200B.C. 【作者简介】郭丹彤(1968-),女,吉林德惠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内容提要】 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是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青铜时代晚期。这一时期的东地中海世界主要有埃及、赫梯、米坦尼、巴比伦和亚述等五个主要的国家,以及叙利亚巴勒斯坦地区的诸多小邦。这些国家之间密集的联盟和联姻是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在东地中海世界建立起了保护和兄弟的外交模式。保护模式适用于强国和弱国以及大国和小国之间;而兄弟模式则适用于两个地位平等的国家之间。为了稳固彼此之间的外交关系,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制定了彼此都必须遵循的外交惯例。外交惯例规范了国家间的引渡和信使制度,从而为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The period from 1600B.C. -1200B.C. is the Late Bronze Age in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World. There are five main states: 【关 键 词】古代东地中海世界/联盟/联姻ancient eastern Mediterranean word/alliance/marriage 在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系指东地中海南岸的埃及和利比亚,东岸的巴勒斯坦地区、叙利亚北部的米坦尼、两河流域的亚述和巴比伦、小亚的赫梯,以及北岸的爱琴文明。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是古代东地中海世界青铜时代的晚期。这一时期,在埃及为新王国时期;在两河流域为迦喜特王朝亦即中巴比伦王国时期和中亚述时期;在小亚为赫梯帝国时期。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东地中海世界的联盟和联姻即发生于上述几个国家之间,它们之间频繁的联盟和联姻成为这一时期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方式。 一、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联盟 联盟是通过条约而建立起来的外交关系,是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处理彼此关系的首选外交途径或外交方式。条约的基本原则是“以我的朋友为朋友,以我的敌人为敌人”[1]33。这个基本原则包含在由不同级别的两国签订的协议中,因为对于小国来说,它是大国的朋友还是敌人,都完全取决于大国的决断,小国自然会以大国的朋友为朋友,以大国的敌人为敌人。它同样也存在于由同等地位的两国签订的条约中,但在这个原则的履行上,对等国家要比不对等国家差了很多。换言之,对等国家更易于违反条约而成为对方的敌人。 在古代东地中海世界,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它首先要把其他的国家假设成敌人,然后通过一个正式条约把“敌人”变成“朋友”,和平也随之来临。对于战争与和平来说,战争是和平的准备。在大国和小国之间,通过消灭叛乱,战争为和平铺平了道路;在大国和大国之间,在彼此的争斗过程中建立起共同生存的规则。事实上,战争是解决问题的最为激烈的途径。当所有的争论被证明无效时,战争将确立正确的一方,并最终建立和平的态势:“没有冲突就没有和平……没有战争就没有友好关系的确立。”[2]条约签订前,各国之间往往处于敌对状态:争夺有争议地区、入侵彼此的国土、谋杀和盗窃,以及难民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地威胁着各国内部的稳定。为此,各国往往通过条约来解决上述问题:“从今天开始,乌伽里特的国王尼克玛都和阿兹如的国王阿姆如已经相互发誓:过去阿兹如反对乌伽里特的言论……在这个誓言确定的(当)天,已经终止。”[3] 在这个事件中,阿兹如放弃了吞并西亚努(Siyannu,位于乌伽里特王国的南部,与阿姆如接壤)的企图,以此作为与乌伽里特和解的条件。如果小国间发生争斗,那么,它们中的一方将会请求一个大国的干预来解决问题:“希望太阳,伟大的国王,我的主人,把我从敌人的手中解救出来。我是太阳的一个仆人,伟大的国王,我的主人:我主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敌人,我主人的朋友就是我的朋友。”[4]50这个事件以两个条约的签订而告终:一个是交战双方之间的条约;另一个是战胜国与援助国之间的条约。无论和平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的,象征和平的形式却是一样的:或条约,或效忠誓言。 事实上,赫梯和属国的条约与埃及和属国的效忠誓言之间是不同的。后者是无条件的投降,小国王发誓“永远不再叛乱”,而埃及作为领主则无需任何誓言。相对而言,西亚大国和属国之间的条约则是一个相互的协议,属国和领主都要发誓。条款对于双方都是有效的,尤其是在双方都关注的条款上。在现代世界,地位平等的两国签署的条约和大国与小国签署的条约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而在古代,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在古代,地位不平等的双方所签订的条约或效忠誓言中,宣誓效忠的属国并不是被奴役的对象,而领主也同样需要表现出它们的忠诚。因为在古代,签约双方,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等级上他们并没有表现出多么的不同,由于他们同属人类的范畴,因此,他们都必须向他们之外的第三方宣誓效忠,这就是神明。但是这种情况在埃及并不适用,埃及的效忠誓言并不需要神的监督。因此,较之与西亚大国和其属国的条约来说,埃及与其属国的效忠誓言似乎要不平等一些。 当然,西亚大国和属国的条约也需要表明属国对其领主的服从[5]532。与埃及的不同,西亚的条约不是通过明确的词语来表达签约双方的领主和属国的关系,而是使用比较含混的语言来表明双方的不平等。然而,在古代,互惠并不代表平等。互惠是由于无论在政治关系还是在经济关系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自给自足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个人能够一味地索取而丝毫不回报与对方。平等是互惠的一种形式,而服从也是互惠的一种形式,换言之,不同等级之间同样存在着互惠的关系。 在地位平等的双方所签订的条约中,无论是作为条约的起草者还是作为条约的执行者,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公元前15世纪叙利亚诸邦和赫梯的条约最初常以这样的形式开始:“当X和Y以神的名义宣誓时,他们在他们之间签订了条约。”接着,赫梯在条约中刻意强调了它是唯一条约起草国的地位:“赫梯国王图德哈里亚之印:当与叙利亚邦国一起向神宣布誓言时,他们在他们之间签订了这个条约。”从舒皮鲁里乌马统治开始,赫梯宗主国的地位被凸现出来:“伟大的赫梯国王如是说,被风暴神所喜爱的,X的儿子,伟大赫梯国王,英雄。”[4]14 接下来的文字则充分表明了小国的从属地位:“至于你(都匹·泰述布):阿兹如是你的祖父,他服从我的父亲。”“至于你,尼克迈帕:我把你带回你自己的土地,并把你扶上你父亲的王位。”“至于你,绍什嘎姆瓦:我,太阳,已经接纳了你,并使你成为我的女婿。”[4]55,60,99上述三个条约充分表达了赫梯和叙利亚邦国的领主和附属国的关系。条约对双方都有利,但却由大国国王来起草。如果一个属国不愿意接受这一基本原则,那么它将被特殊处理:“阿拉克珊都,我已经为你制作了这块泥板,每年三次它将被诵读于你的面前,(所以)你能很好地记住这些话,它们完全是由赫梯国王制定的。”[4]86 属国被置于国王的儿子或赫梯内部行政官员和军官同等的地位:“现在你,胡卡纳,仅承认我的太阳是你的领主,并承认做我的儿子。你要认识我的其他的儿子,你们应该兄弟式和同志式地相处。”[4]23 上述引文告诉我们,领主和属国之间是相互的“认可”和“承认”[4]39。大国承认小国作为他的属国,而小国承认大国作为他唯一的领主。同属一个领主的属国之间要像“兄弟”那样相互承认和尊重,由于它们的地位平等,因此,一个不可以凌驾在另一个之上。 联盟体系内部的各成员的相互的认可明确了它们在该体系中的地位。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不同,联盟是动态的,它总是会受到来自各方势力的压力,因此,只有联盟各成员彼此团结起来才能有效地抵御这些压力。 然而,联盟成员通过相互承认来明确彼此的权利的观念,并不被埃及人所认同。对于埃及人来说,他们或者与其他国家各自独立,互不干扰,一旦发生联系,其他国家必定是屈服于埃及人的统治[6]。卡代什战役后的和平条约充分展示了埃及和赫梯两国完全不同的传统观念。对于赫梯人来说,条约删除了他们和埃及之间所有交恶记录,并把从前的敌人当作他们的兄弟。对于埃及人来说,条约是在赫梯人因失败而向埃及乞求和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条约被刻在庆祝卡代什战役或其他的叙利亚远征的胜利浮雕的旁边。 二、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联姻 政治联姻是东地中海世界外交关系的又一基本途径。通过联姻,国家间的联盟更加稳固,和平局面也就会被更持久的维持下去。根据史料记载,埃及先后与巴比伦、赫梯和米坦尼等西亚国家建立了姻亲关系。然而,埃及的联姻政策是只娶不嫁,即埃及只允许外国公主嫁到埃及,但是埃及公主却不可以远嫁他国。 西亚国家的实力不同,埃及在迎娶它们的公主上所采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法老想要一个小国国王的女儿,他需要做的就是写一封这样的信:“把你的女儿送给国王——你的主人,并送礼物:20个好仆人、白银、战车和良马。然后你的主人——埃及国王会对你说:‘很好,除了你的女儿之外,你还送了礼物给国王。’”[7]99如果法老想要巴比伦或米坦尼这样大国国王的女儿,他就不得不与他们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在这样的谈判中,未来的岳父往往会对联姻价值感兴趣,因为他们总是试图从埃及得到更多的礼物[8]。 尽管埃及对待大国和小国的态度有所不同,但是实际上,一旦亚洲公主们到达埃及,无论她是大国公主还是小国公主,都将受到相同的对待:“芮特努(也即巴勒斯坦)首领的贡品:一个首领的女儿,她(带着)白银、黄金、纯正的天青石装饰物,以及属于她的30个奴隶。”[9]447而在米坦尼公主到来时,我们却看到了不同的记述:“伟大的王室配偶梯亚,她将永生。她父亲的名字是尤亚,母亲的名字是图亚。带给陛下奇异的贡品:纳哈林(也即米坦尼)首领舒塔尔纳的女儿——吉鲁赫帕,以及317名女仆。”[10]37;79-81毫无疑问,梯亚始终是法老的正妻和王后,而异国公主吉鲁赫帕很快就会消失在王室后宫里。 因此,埃及和西亚国家在联姻上的最大争执就是嫁给埃及法老的亚洲公主的地位。巴比伦国王向埃及法老抗议他的战车和那些小国王们的战车被混放在一起,同时也抗议他的妹妹和其他女人一样被冷落在法老的后宫中。而且嫁到埃及的公主(巴比伦前国王的女儿,现任国王的妹妹)的命运与把第二位公主(现任国王的女儿)送入埃及的谈判有关:“你在写给我的信中说,当你的妻子们一起站在我的信使面前时,你对我的信使说我的姐妹就站在他的面前。但是我的信使没能认得出来,和你在一起的那个人是否(真的)是我的妹妹。你还写道:‘既然我的信使都没能认得出她,那么谁能认出来她呢?’所以你说:‘为什么你不派一个有能力告诉你真实情况的人呢?向你的妹妹表示问候,我会让他进入我的后宫,参观她的房子以及国王给她的荣耀。’谁能告诉我的信使她是和你在一起?她没有开口对他们说任何话……”[7]1 从西亚国家的角度看,他们的公主和埃及法老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她们应该是法老的王后。因此,当他们发现已经嫁到埃及的公主们完全“消失”在一群有着不同出身的女人之中时,她们在埃及王室中没有得到预想得到的地位,这些西亚国王当然会非常气愤和不安[1]129。让他们愈加气愤的是,他们在把他们的公主嫁给埃及法老的同时,也请求法老把埃及的公主嫁给他们。他们甚至还退而求其次地向法老表示“给我一个漂亮的女孩就当她是你的女儿。谁能说:‘她不是国王的女儿?’”[7]4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看到埃及法老和巴比伦国王的观念是不同的。巴比伦国王在得不到真正的埃及公主的情况下,把普通的埃及妇女当成公主。另一方面,埃及国王毫不费力就可以得到巴比伦公主,但却没有给她以公主应有的地位。但是,在两国国王各不相同的观念支配下的却是他们相似的目的:通过迎娶埃及妻子,无论这个妻子是埃及公主还是埃及平民,巴比伦国王在国内民众面前提升了他们的威望。另一方面,埃及国王很轻易地就可以迎娶到亚洲公主,但却不顾她们的公主身份,给予她们其他普通出身的嫔妃一样的待遇。在埃及法老看来,这些亚洲的公主们与她们的国家给予埃及的贡品没有什么两样。埃及法老们的这种对待亚洲公主的态度同样也会使他们在埃及国内的威望得到提升。 在联姻的商谈中,礼物是引起双方争执的又一诱因。埃及和巴比伦之间关于礼物的争论充斥于两国关于联姻的往来信件之中。在巴比伦国王看来,女婿应该送出更多的礼物。而埃及国王则认为作为女婿送出的礼物应该与岳父赠送的礼物是等同的。为此,埃及法老带有讽刺意味地反问巴比伦国王:“难道你嫁给我你自己的女儿,就是为了得到我的礼物吗?这样做很光彩吗?”[7]1 西亚国家表面上是在强调国家名誉和威望,实际上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哈亚,你派来的使节只带了很少的战车和马匹。多送些战车和马匹吧,那样哈亚会把公主带给你……哈亚有5辆战车,5辆战车就能把公主带给你了吗!?如果我现在让哈亚带她走,我邻国的国王会说:‘埃及只用了5辆战车就迎娶了伟大国王的女儿!’”[7]11 我们推测,巴比伦国王之所以需要额外的战车,是因为他想用这些战车装载他在另一封信中要求的各种礼物。而且,在其他国王眼中,战车越多,礼物越多,威望也就越高。 埃及迎娶外国女人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显示自己的力量,巴比伦人嫁出公主是为换取财富,而赫梯与他国联姻则是为政治服务的。赫梯国王的女儿嫁给属国国王,是为了加强自己的影响,巩固后者对自己的忠诚。与联姻有关的契约多强调了赫梯公主将会成为属国国王的王后,而她的儿子也将继承王位:“我把公主伽舒里亚维亚送给了阿穆尔鲁国王本特什纳,让她作他的妻子。在阿穆尔鲁她是王后。将来我女儿的儿子和孙子将要在阿穆尔鲁继承王位。”[1]96我们应该看到,通过联姻,赫梯更像是“得到一个女婿”而不是“送走一个女儿”。 埃及国王也期望对其属国实行有效的管理,但却用了完全不同的方法:“注意,首领的孩子和他们的兄弟们都被带到埃及的要塞。现在,无论这些首领中谁死了,陛下都会让他的儿子代替他的位置。”[9]467不能“外嫁”女儿的埃及国王更喜欢“入赘”亚洲王子。但是基本的区别是,在赫梯人看来,如果用血缘关系把附属国同他们的君主联系起来,他就会效忠于自己;而埃及人的观点则是,如果想要一个附属国效忠于自己,就应让属国国王的后代在埃及接受教育。总之,赫梯人通过血缘关系来管理属国,而埃及则通过文化上的影响来管理。这种在管理属国上所采取的不同方式,是埃及和西亚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本质区别。 从表面上看,关于联姻的谈判比起关于边界或贸易谈判似乎更容易唤起人们的激情,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且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更漫长。在赫梯和埃及的联姻历史中,有两个著名的反常事例。一个发生在两国政治军事紧张时期。埃及第十八王朝时期的法老图坦哈蒙的遗孀给赫梯国王舒皮鲁里乌玛写信询问他是否可以把他的一个儿子送来作为她的丈夫:“你为什么说我试图欺骗你们?如果我有一个儿子,我会用一种侮辱自己和自己国家的方式给外国国君写信吗?你不信任我告诉你这样一件事。我的丈夫死了我又没有儿子。我可能让我的一个仆人成为我的丈夫吗?我没有给任何其他国家写信,我(只)写给了你。人们说你有很多儿子。把你的一个儿子给我吧,这样他会成为我的丈夫以及埃及的国王。”[5]319 在赫梯和埃及关系紧张时期,面对埃及寡后发来的这样一封信,舒皮鲁里乌玛显然是困惑的。如果不是在这种非常时期,赫梯人对此是不会感到奇怪的。毕竟,他们只是送出一个未来的国王,而且,联姻还会使赫梯控制一个与他们地位对等的国家。事实上,这种事情在亚洲早已有之。亚述国王亚述乌巴里特通过嫁女于巴比伦国王来控制巴比伦。舒皮鲁里乌玛之所以犹豫不决是因为他在怀疑这个计划的现实可行性,而非理论上无法接受。事实上,他的第一个拒绝理由是埃及王后是否对其他人也讲了这个提议。 在埃及人看来,“入赘一个丈夫”被设想为埃及女性国王迎娶外国男性妻子。所以赫梯王子可以入赘,然后他也必须“消失”。与西亚公主唯一的不同是,公主是通过融入埃及后宫众多的嫔妃中而“消失”,而王子的“消失”则表现在肉体的死亡上。于是,我们看到赫梯王子被杀死于前往埃及的途中。 为了报杀子之仇,舒皮鲁里乌玛率军入侵埃及。由此,我们有理由推断,舒皮鲁里乌玛很可能知道这件事情的结果,而故意牺牲了自己的儿子,目的是为入侵埃及找到最佳的理由和借口。 半个世纪之后埃及和赫梯再次联姻。第十九王朝的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娶了赫梯国王哈图什里三世的女儿,于是,两国间充溢着和平友好的气氛。为此,拉美西斯二世当然会大肆庆祝,把联姻作为他在东地中海世界确立统治地位的手段。对于哈图什里三世而言,联姻可能会给赫梯带来涉足埃及政治的机会。但是这要看赫梯公主是否能够成为埃及的王后:“我已经使赫梯成为你的附庸;我已经让他们牢记,他们在你面前要心怀敬畏;他们带着贡赋,以及他们所有的财产而来。他最年长的女儿在前面,以此来满足两土地之主——拉美西斯的心,愿他赐予生命。”[10]“注意,赫梯伟大的首领来了,带着他最年长的女儿,带着很多贡品。”[11]66 很明显,按照拉美西斯的意愿,埃及的目的达到了。然而,赫梯的目的,由于它依赖于双方的意愿以及当时东地中海世界的总体政治形势,似乎没有达到。因为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嫁到埃及后的赫梯公主在埃及的政治上扮演了具有影响力的角色。 然而埃及人的胜利只是形式上的,事实上,他们也必须放弃一些东西。在联姻谈判中,甚至是在埃及人的庆祝文献中,埃及人在某种程度上视赫梯为与他们地位等同的国家。较之于阿玛纳时代,在争取与埃及的同等地位上,这时的赫梯国王哈图什里要成功得多。在描述赫梯和埃及的第二次联姻时,文献写道:“赫梯的伟大首领带来非常丰富的赫梯物品……他第二次把他女儿嫁给美西斯。没有军队迫使他们这样做,也没有战车迫使他们这样做。正是埃及的众神以及所有外国土地上的神明指示所有外国首领把他们的贡品,他们的仆人,献给拉美西斯。”[11] 赫梯的臣服是自愿的,并不是军事打击的结果,而促成这一好事的则是两国的众神。接下来文献记述了双方在两国边界相见,以此来避免赫梯首领在埃及法老面前俯首的羞辱性场面。很明显,在两国边界见面后埃及的迎亲队伍和赫梯护送公主的队伍一起前往埃及,是通过协议和联盟而确立起来的兄弟关系的具体体现。当赫梯公主在埃及和赫梯军队双重护卫下来到埃及时,文献写道:“赫梯伟大首领的女儿行进在军队前面……他们(埃及军队)和赫梯的步兵以及战车兵混杂在一起:他们一起吃饭一起喝酒,没有互相争斗。”[11]由此,埃及人承认了他们与赫梯人是平等的。 在联盟和联姻之后,在双方的谈判和互致问候中,平等的气氛和兄弟的情谊比比皆是。尽管可能这种和谐的气氛起始于赫梯一方,但埃及对此也没有表示反对:“赫梯国王的女儿到达埃及,两个伟大的国家成了一个国家……从那天起,两个伟大的国家成了一个国家,两个伟大的国王成了兄弟。”两国王室的联姻确立了两国的联合,从而也就动摇了埃及人固有的唯我独尊的观念。 埃及法老和赫梯公主地位的对等导致了埃及和赫梯的对等,赫梯公主带来的赫梯物品使两国在物质文化上进行了融通,而护送赫梯公主的赫梯人则又与埃及人混杂在一起,进而又促进了两个民族在意识形态上的融和。 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通过联盟和联姻这两个外交途径,在东地中海世界建立起了保护和兄弟的外交模式。保护模式适用于强国和弱国以及大国和小国之间;而兄弟模式则适用于两个地位平等的国家之间。为了稳固彼此之间的外交关系,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制定了彼此都必须遵循的外交惯例。外交惯例规范了国家间的引渡和信使制度,从而为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为此,我们可以说,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东地中海世界的外交活动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外交”[12]。事实上,早在这一时期之前东地中海世界就已经出现了两个外交活动密集的时代,即公元前18世纪到前17世纪的“玛瑞时代”和公元前24世纪的“埃伯拉时代”。但是这两个时代却只是被分别记录于马瑞档案和埃伯拉档案中,而晚期青铜时代,也即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的国家间外交活动却被诸如埃及、赫梯、叙利亚、亚述和巴比伦等不同地区的文献所记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晚期青铜时代国家间在外交活动中业已形成了非常规范的仪式规则和行为准则,或者说这一时期已经具有“非常健全的外交体系”。据此,我们称晚期青铜时代为“第一次外交”或者“国际关系的开始”,尽管用当代的国际关系概念来衡量,晚期青铜时代的国际外交体系或许只是一个雏形而已,但是它却为当下国际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遥远但却真实的范例。 【参考文献】 [1]G Beck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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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长春)2009年6期第109~114页 责任编辑:刘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