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后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 对大多数西欧国家而言,近代早期的国家构建就是强化以国王为代表的中央政府的权威,通过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建立来克服封建制度所造成的国家分裂割据状况。可是,德意志的近代早期国家构建却是在帝国和邦国两个层面上分别展开的。自13世纪中后期起,德意志王权的衰落就已经成为定局。1356年的《黄金诏书》更是规定了德意志国王的选举和诸侯邦国的主权,由于“上层阶级中所有成员首先考虑的是本家族的利益,其次才是‘民族和国家’的利益”(14),德意志国王也不例外,因此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自14世纪中期起就暂停了。 尽管如此,诸侯邦国的构建自十二三世纪起就一直有规律地进行着。(15)可是“地方邦国构建的顺利进展并没有给整个德意志帝国带来和平,武力自卫和私人之间的战争使整个帝国都陷入到一种人人自危的无政府状态中”(16)。帝国内部的混战和帝国中央政府权威的缺乏,使帝国对外失去了自卫的能力,自15世纪70年代起就不断遭到外敌入侵。(17) 于是,自15世纪中后期起,德意志开始了新一轮的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其目的是增强帝国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凝聚力,强化帝国中央政府的权威。由于此时德意志王权的衰落和以选侯为代表的诸侯势力的崛起已经成为定局,也得到帝国法律的确认,因而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中央集权不可能是德意志国王政府在整个德意志帝国内的集权。“在那个时候,唯一现实的国家政策就是将议会制构建成为一种遏制地方主义势力发展的机制”(18),即:健全“代表帝国境内各种政治势力的帝国议会”,构建“使武力自卫成为多余的新的帝国司法制度”,成立“真正代表帝国各等级并强化其执行能力的帝国执政府”。(19) 自1486年起到1495年前,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取得了如下成就:1.各等级都获得了参加帝国议会的权利;2.帝国议会成为真正将帝国各等级紧密团结在一起的代表机构;3.提出要剥夺违反《帝国和平条例》者受帝国法律保护的资格。(20) 在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就任德意志皇帝期间(1493—1519年),德意志在帝国构建上进行了如下制度构建的尝试。 1495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颁布了《帝国永久和平条例》,规定帝国国内实行永久性和平,帝国成员间的纠纷不得通过武力解决,必须交由帝国最高法院来裁决。在帝国最高法院的组建上,马克西米利安和各等级取得一致,同意只任命帝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余16名法官由各等级任命,其中半数应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他半数至少是骑士等级以上的贵族;(21)同意帝国最高大法官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禁令;还承诺,一旦帝国法院的判决宣布后,除非得到相关各方许可,否则他不会取消帝国法院的判决。(22)帝国各等级也做出让步,各邦国放弃自己在公共和平事业上的司法裁判权;原则上最高法院是各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在遇到不服从判决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充当第一审级。(23)就这样,帝国最高法院从一个皇帝的统治机构变成了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24) 1495年的帝国议会上,各等级和皇帝就帝国税收改革达成协议。协定规定在随后的4年里征收一种名为“公共芬尼”(der Gemine Pfennig)的帝国税,征收办法如下:每1000人缴纳1个古尔盾;对于富人中那些财产相对较少的人(persons of small means),无论男女僧俗,只要在15岁以上,就必须根据财产占有情况,要么每4人,要么每20人,缴纳1个古尔盾;对于富人中那些财产较多的人,将根据对他们财产的评估情况进行纳税。此外,还要求教士在布道时鼓励人们缴纳更多的税收。帝国在各地设立税收征集点,由专门人员征收后上缴各邦君主,由他们转交帝国司库来管理。(25)帝国税收的使用由帝国议会决定,主要用于支付帝国最高法院的开支、意大利盟友们的费用、反对土耳其入侵的军备方面。(26) 1500年的奥格斯堡帝国议会上,皇帝同意帝国各等级提出的成立帝国执政府的提案:帝国执政府是帝国议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帝国日常事务,由20名代表组成:选侯代表7名(其中必须有1名选侯)、教会诸侯代表6名(即萨尔茨堡大主教、马德堡大主教、不莱梅大主教、贝桑松大主教、布拉格大主教、格尼茨诺大主教)、帝国6个行政区(即法兰肯尼亚、巴伐利亚、施瓦本、上莱茵、威斯特伐利亚、下萨克森)代表3名、奥地利和尼德兰代表2名、城市代表2名(在以下行政区中轮流选出,即科隆和斯特拉斯堡代表莱茵区、奥格斯堡和乌尔姆代表施瓦本区、纽伦堡和法兰克福代表法兰肯尼亚区、吕贝克和戈斯拉尔代表萨克森区);帝国执政府由皇帝或其代表主持,而他只是主席,没有其他特权。(27) 在帝国军队的征召和使用方面进行如下尝试:1500年的奥格斯堡帝国议会上,各等级同意按照如下办法组建帝国军队:每400个居民根据他们居住的教区供养和装备一名步兵,由诸侯、伯爵、领主按一定的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骑兵。不能参战的人(如教士、犹太人、仆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战争费。(28)1506年后,帝国军队通过一种名为“matricula”的方式组建起来。这是一种税收和军事摊派的综合,按照人口和富裕程度德意志各邦国被分成几个档次,各邦国按照自己相应的档次缴纳相应的税收和派出相应的作战人员。在随后的3个世纪中,“matricula”、帝国最高法院和帝国议会是帝国统一最为重要的象征。(29) 1512年的科隆帝国议会上,帝国各等级提出新的帝国行政区划方案。帝国划分为10个行政区:奥地利区、勃艮第区、莱茵选侯区、法兰肯尼亚区、巴伐利亚区、施瓦本区、上莱茵区、下莱茵区、上萨克森区、下萨克森区。(30)“每个帝国行政区都包含若干领地国家”(31),“维护《帝国永久和平条例》和对外保卫的职能,都被授予这些与邦国并存并超越邦国范围的合作团体”(32)。 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和帝国改革派都想通过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来强化帝国中央政权,但二者目标不同。皇帝试图把德意志建成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便他能动用帝国的力量为其家族利益服务。他对帝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兴趣不大,但为了换取帝国内其他诸侯对皇帝家族所进行的战争的支持,才不得不在帝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对改革派让步。帝国改革派试图建立一个联邦制帝国,他们更多地关注帝国各等级参与帝国事务的制度化。(33)为实现各自目标,皇帝和帝国改革派既合作又斗争。但是,1512年后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就暂停了,“部分是因为美茵茨大主教管区领土上的弱点,部分是因为德国东部诸侯的不愿意,最主要的还是那位哈布斯堡王朝皇帝的反对”(34)。 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在维腾堡的城市教堂门口张贴了《关于赎罪券之功效的九十五条论纲》,要求与罗马教廷就赎罪券的功效进行公开辩论,由此拉开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序幕。随着宗教改革的发展,德意志地区先后出现路德派、加尔文派的教会改革运动。作为应对之策,罗马天主教也采取了教会改革运动,但这并没有中断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 1521年在沃尔姆斯召开的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皇帝作出了在德意志禁止传播路德教的决议。也正是在这次帝国议会上,德意志帝国层面上的国家构建又重新开始了,被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于1504年解散的帝国执政府被重新组建起来。查理五世和帝国各等级就帝国执政府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帝国执政府由22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皇帝提名的2名代表,6名帝国(行政区)的代表,14名由帝国各等级提名的代表。帝国执政府可以处理相关事务,与有关各方进行谈判;但对一些重大采邑问题或与外国结盟等问题,则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帝国执政府只有在皇帝不在国内时才能发挥作用,每届帝国执政府存在的时间由皇帝视具体情况而定。(35)帝国执政府虽然只能在皇帝不在帝国内时才能进行活动,但它还是进行了许多认真的帝国改革方面的尝试。例如,在行政区基础上颁行《帝国和平条例》、新的《帝国税收条例》和《帝国军事改革条例》。 帝国行政区划方案也通过这次帝国会议得到最终实现。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和帝国各等级虽然此前就帝国行政区的划分问题达成一致,但“就行政区总督的任命权问题上却存在分歧,因此1512年所设立的帝国行政区并没有能够发挥作用”(36)。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皇帝和帝国各等级达成一致:整个帝国设10个行政区,帝国行政区由行政区最高长官负责。行政区最高长官由该行政区内最有地位的诸侯担任。帝国行政区执行部门受帝国侯爵的管理,在法兰肯尼亚、巴伐利亚、施瓦本、上莱茵、下莱茵和下萨克森6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设置2名帝国侯爵、1名教会人士和1名世俗人士;在奥地利区、勃艮第区、莱茵选侯区、上萨克森区4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设置1名帝国侯爵,负责领导行政区内的事务。此外,还授予帝国行政区协助帝国执政府执行《帝国和平条例》和《帝国最高法院条例》的权力,规定在帝国执政府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帝国行政区来执行判决,行政区最高长官被授权对付那些破坏《帝国和平条例》的人。如果一个帝国行政区难以执行判决,就可以联合若干个行政区采取联合行动;如果5个行政区的联合行动还不能消除破坏帝国内部和平的危险举动,美茵茨选侯就应该召开帝国等级代表大会,共同决定应当采取的行动。事实证明,这种设置在保障帝国国内和平方面是有效的。(37)后来,帝国行政区还承担了征召帝国军队的重任,例如1530年和1542年,帝国行政区完成了募集对土耳其战争经费的重任;1544年,帝国军队的征集也是由行政区完成的。 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还重新组建了“1502年被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解散”(38)的帝国最高法院,各方同意以1495年帝国议会就帝国最高法院的组建方案为蓝本,并规定:除大法官外,帝国最高法院共有24名陪审法官;大法官由皇帝任命;在24名法官中,皇帝可以独自任命6名(其中4名来自他的领地,2名是精通法学的人,2名是骑士);教会选侯和法兰肯尼亚、施瓦本和巴伐利亚行政区联合任命8名法官,他们必须是精通法学的人;世俗选侯及上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和萨克森行政区联合任命8位骑士法官;皇帝和帝国等级联合任命2名出身为高级教士和地方领主的法官。此外,还规定:如果骑士法官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教育,则至少应对法院判例有所研究并据此来判决,从而使法官们都变成了清一色的通达罗马法的专家。此外,还确定了帝国执政府和帝国最高法院的经费总额和征收办法。(39) 1521年的沃尔姆斯帝国议会还决定沿用“matricula”的帝国军队征召办法。在这次帝国议会上,查理五世要求各等级提供一支为期1年、包含4000名骑兵和2万名步兵的帝国军队,这支军队将和他本人的军队一起协助他完成到罗马的加冕之旅。经过讨论,帝国各等级最终同意根据“matricula”方式,由选侯和世俗侯爵、伯爵、男爵、大主教、主教、高级教士、帝国女修道院院长和帝国城市通过摊派组建这支军队。(40)而且,帝国议会还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这样的分摊比例把帝国军队征召的数量增加到2倍、3倍或者多倍。(41)以后几个世纪,德意志帝国的军事征召就是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42) 帝国议会依然召开,从1520年到1599年,每10年召开的次数依次分别为9次、3次、8次、4次、5次、3次、1次、2次。此外,帝国最高法院在16世纪后50年中审理的案件是前50年中审理案件的两倍,达到19300件之多。帝国行政区的建设也在1564年和1567年得到加强,为整个帝国的治安和反对土耳其人入侵提供了有效的军事和财政手段。帝国各等级不但慷慨缴纳帝国税,而且还要求自己的臣民也这样做。1566年还专门成立了帝国税务局,在1576年到1606年间,帝国税务局就征收到2400万古尔盾的帝国税。(4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