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确认习惯并在习惯框架内依法循序征税是事情的常态,但常态并不意味着国王与民众之间不发生任何摩擦。这如同广袤的海面,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日子,也无时不荡漾着波纹,没有波纹的海面是不可想象的。海面的平静如此,习惯的常态也如此,其中不时夹杂着一些摩擦,摩擦产生了,便需要解决;问题解决了,关系才能理顺,社会才能发展,历史才能进步,这就是本题要讨论的调适。 国王在赋税征收时确认并遵循习惯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遇到摩擦怎么办?如果遵循习惯行事,就可能无助甚至阻碍问题的解决。国王是一国之君,必须依靠强大的财政支持维护领土完整和开疆拓土。而英格兰国王又是法国国王的封臣,因而在法国还拥有广袤的领地,同样需要通过征税筹款征召军队予以维护,这就决定了国王违背习惯的可能性。而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一个僵死的东西,面对新的情况而拒斥变通。但国家事务浩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这便必然与习惯发生矛盾。那么,当变化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国王不得不适应新的形势而违背习惯的时候,赋税又如何征收呢?民众特别是贵族是否给予配合呢?这里涉及王权和贵族的关系问题。我们必须承认,从基本的方面说,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国王是贵族的代表,贵族必须依靠国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过来,国王也必须依靠贵族巩固统治,实现他的政治抱负。而贵族,又是一个有见识的精英群体,自知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和责任,因而并不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为了一己之利而丧失大体。这一切决定了贵族和国王的对立冲突具有一定的限度,表现在税制上,便是贵族可以接受习惯的某种程度的变更。这种变更又时有发生,致使贵族不时做出让步,赋税征收文书中便开始出现“下不为例”的表述,久而久之,这种表述便转化为一种习惯用语,我们称之为“习语”。而每遇此类情况,双方也都知趣,贵族做出让步,给予同意;国王也做出相应承诺,保证“下不为例”,并向纳税群体寄发特许信件(letters patent),立誓以后不做同类征收。这在亨利三世的征税体制中,几乎成了一种程式。 1224年爆发弗克·德·特雷奥泰起义,国王的一名法官被拘,囚禁于贝德福城堡。大会议遂决定展开围攻实施救援,国王于是向高级僧侣征收协助金。按惯例,不经高级教职同意,国王不能征收协助金。部分僧侣可能给予了同意,但属个人同意而不是集体同意。于是国王声明,这次征收是个体而不是全体教职授予他卡路卡奇。约克大主教和德若姆主教最初未在其内,但后来也做了捐纳。包围期间,有许多个人捐纳,后又有一些联合捐纳。国王于是寄发特许书信,宣布这次征收不能构成未来征收的先例。(27)1226年加斯科尼战役,国王向受俸教职征收1/15税,遭拒。后向教皇求助,教皇遂致函英格兰教会劝纳,大主教斯塔芬因而提出缴纳1/12或1/14税的计划,国王遂宣布下不为例。据塞利斯伯里教会记录,他们曾召集全体教士开会,就是否授予、授予多少、怎样防止成为先例等问题进行讨论。1226年10月,大主教复召集教堂堂长(deans)、执事长(archdeacons)以及未与会代表在伦敦开会进一步讨论此事,才最后决定授予1/16税,1227年2月和1228年6月各缴一半。国王因此发布特许状,宣布此次授予下不为例。(28) 1229年和1230年,国王曾连续两次向教会征收盾牌钱,欧美学术界习惯将前者称“布列塔尼盾牌钱”,后者称“普瓦图盾牌钱”。由于两次征收都违背了习惯,一开始就遭到主教们的拒绝,后经协调,方同意以协助金代缴,每个骑士领3马克,并强调这些缴纳与军队征召无关。既然获得了授权,国王也就给教会寄去特许书信,承诺下不为例;同时说,他的权力既没有提高也没有降低。(29)1235年,亨利三世又复征收盾牌钱,为约翰的第二个女儿即亨利三世的姊妹伊莎白拉结婚置办嫁妆,但伊莎白拉不是约翰的长女,不能享受封建协助金。亨利三世于是召开教俗大会议,遂获得授权征收盾牌钱,每个骑士领2马克。高级教职似乎单独与国王进行了商谈,双方达成协议以不同名目缴纳。他们收到国王特许状,说此次征收下不为例。(30) 这里需要注意,国王向僧侣征收盾牌钱,意味着征收新税,目的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入。这显然有违习惯,因为僧侣从没有也不能缴纳盾牌钱。按教会理论,教士是上帝派驻尘世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侍奉上帝。而国王是世俗世界的领袖,他的权力甚至由教皇分予,(31)因此只能受教会支使而不是相反。可是,教士是从国王那里领得了土地,与之结成了封君封臣关系,按封建法,封臣必须向国王服役。而盾牌钱的缴纳,也仅仅意味着军役折算为钱款,并不能改变服役的性质。这样,教士如向国王缴纳盾牌钱,岂非违背了教会理论,于是为了协调折中,就以协助金代之。而协助金,顾名思义为帮助之意,便合于情理。显然,免服军役免纳盾牌钱是教会的特权,无论在教会还是在国王都已形成传统,既是传统,国王就必须遵从。所以,我们看这些案例,在国王一方,是违背了习惯;在教会一方,则维护了习惯。这一点,国王很清楚,所以给教会寄去特许书信,承诺这类征收都不成常例,同时说,他的权力既没有提高也没有降低。结果,国王获得了税款,也遵循了习惯;教士则维护了习惯,也保护了尊严。 如果说向教会征税常遇到一些宗教禁忌,那么对世俗封建主的征收则名正言顺。即使如此,国王也必须常常面对新的情况而不得不违背习惯。1237年,国王在伦敦召开大规模会议,要求征收1/30财产税,说负责收入的官员缺乏诚实,致使他的婚姻和他姊妹的婚姻花费巨大,透支了国库。这个要求引起了强烈反对,国王最终不得不以重颁大宪章的苛刻条件获得授权,而且发布特许书信,宣布此次征收不成常例,发誓永远不会再征收这种综合协助金(a general aid)。(32)1297年,爱德华一世征收动产税,承诺他绝不会把这次征收作为未来的先例,除非经过共同体同意,他不会再征收这种赋税。这一让步获得了效果,马上被授予一个1/9税。(33)需要注意,这两次征收特别是第一次,对世俗封臣而言,显然意味着习惯的突破。1237年之前,这种税项都是针对教职征收,而这次则不限于教职,也对世俗领主征收,这便有偏离习惯的倾向。而由于亨利三世承诺“不成常例”,较好地遵守了诺言,所以在此后60年间再无同类征收,而爱德华一世便不得不承诺下不为例了。 国王对习惯的适度突破,民众大多可以容忍和接受,只要承诺“不成常例”,问题便有望得到解决。反过来,国王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也通常比较理智和得体。与东方文化不同,国王容忍贵族大会议或参会个人对他的批评、对他的要求的拒绝,甚至对他的顶撞和挑战。他并不认为这种批评、拒绝、顶撞是对国王威严的冒犯。相反,在他看来,这次拒绝了,下次再提出来,下次拒绝了,再等下一次,问题总要得到解决的。何况,只要要求合理,贵族大会议和参会个人大多能够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我们看来,“不成常例”虽然在事实上突破了习惯,却不能说国王不尊重和敬畏习惯,特别是联系前文关于国王令状中反复出现“依据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行事的表述,便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突破习惯,其实是不得已而为的下策。而在不得不为的背后,对传统的敬畏和遵循仍然发生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承诺“不成常例”,这恰恰是国王面对强大的习惯而小心翼翼的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王也不是不想修正甚至改变习惯。据我们观察,“不成常例”大多是在财政急需、征收频繁的情况下做出的承诺。那么,为什么财政急需、征收频繁就一定宣布“不成常例”呢?道理很浅显,现行征收模式空间狭窄,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太低,难以在同一时段多次征收同一赋税或一次性征收巨大税额以满足需要,因为那样做更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但是大势如此,虽不愿超越雷池,却又不得不铤而走险,正是这种两难之境迫使国王“另辟蹊径”,巧立名目,这就反映了他的某种突破习惯的心态。但即使如此,他仍然小心翼翼,举步唯谨,依照习惯征取相关人员的意见,这也反映了习惯力量的强大。总之,突破习惯的既成事实并非说明习惯脆弱可欺,或国王力图推行专制主义。相反,它恰恰证明了习惯势力的强大,对国王来说,不仅在心态而且在行动上表明了他对习惯的敬畏和遵循;对民众或贵族而言,则说明他们的坚持和努力维护了习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