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有制法》的颁布与私人土地产权的初步确立 经过1603-1604、1609-1610、1611-1612、1640年多次的议会讨论和与国王的协商之后,终于在1645年,议会正式颁布《保有制法》,全名为《有关废除监护法庭、取消直属封臣骑士保有义务与废除优先购买权,建立一种税收来取代它们的法令》。法令在1656年和1660年分别再次被确定。 法令开宗明义地提出之所以制定本法的两个原因:一方面,“鉴于‘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骑士役保有、直属封臣的骑士役或索克保有的经验与其同样结果使得保有关系非常复杂、负担沉重,只对国王有利而对于王国非常不利”;另一方面,是因为“从1645年2月24日监护与财产让渡法庭中断开始,许多人可以自愿遗嘱处置他们通过骑士役保有制持有的土地,由此产生了不同类型的问题”(60)。换句话说,土地保有体系在历经几个世纪发展之后,与最初制定的目的相反,已经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成为社会的负担,变革已经势在必行;另外,与最初的体系相比,土地保有关系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骑士役封臣们对土地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强,土地朝着私有化的方向发展,而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不明晰的产权制度产生了不同类型的问题,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由此,法令废除了除没收权、归复权以外的全部封建役务。在这种情况下,骑士领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直属封臣骑士领的转移不再需要得到国王的许可,也不会因转移而受到监护法庭的处罚;土地持有者也不必为了继续保有骑士领,而履行任何役务与缴纳各种费用。总之,骑士领上附着的各种封建关系被废止,骑士领这种土地保有形态被废除,就连“骑士领”这个特定的土地称谓也成为过时的历史产物。在取得对土地的完全自由转让权之后,土地占有者进一步排除了原骑士役封君对土地的控制与影响,不仅对土地的使用权加深,而且拥有了一定的收入独享权,私人土地产权在英格兰初步确立。 之所以称之为“初步”,是因为还有两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首先,虽然骑士役保有制被废除了,但是保有制度被保留了下来,并且保留了自由役保有中的教役保有制与侍君役保有制和非自由役保有形式。“所有针对领主土地上的保有物和世袭地产从1645年2月24日将被阐述为:继续以自由和普通索克曼持有。普通法或用益法中任何与之相斥的也都将转化为自由和普通索克曼表述;由国王与其继承者或子嗣创造的保有形式、授予的庄园土地或依据普通法继承的地产都转化为自由索克保有形式,(在法理上)也都唯一地以自由的、普通的索克保有形式来判定,而非直属骑士役保有。”(6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骑士役保有形式不是被废除了,而是被转化为自由的与普通的索克役保有制。索克役保有是英格兰独有的保有形式,按照其最为普遍与广泛的意义来说,索克役保有形式貌似代表了一种以任何一定的与确定的服役义务来保有的形式,古代学者(62)经常把它与骑士役保有相对起来,称这个役务远离战场(63)。一种自由保有制,如果不是教役保有制、骑士役保有制,也不是侍君保有制,那么就是自由索克保有制(64)。持有索克役土地的人称为索克曼。索克役保有与骑士役保有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现代保有制与古代保有制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有役务是否确定。 虽然骑士役与索克役的性质相同,但是前者服役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封君经常利用手中的封建权利加大对骑士役务的榨取,《大宪章》等一系列规范与细化封臣役务法令的出台便是遏制这种现象的产物。即便如此,骑士役务先天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战争的爆发具有偶发性与随机性,所以骑士的服役时间是不确定的;再者,骑士履行封建附属权益与参加封建会议的时间也不可能固定下来。相比之下,索克役代表着一种确定与肯定的服役。封君一旦为封臣设定了土地封授的条件,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任何一方未经同意都不得更改役务的内容与数量。骑士役保有与之根本性的区别就在于骑士役务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65)。 另外,索克役务内容的界定比较模糊。大体而言,索克役土地的保有条件是:向领主行臣服礼、宣誓效忠并以20先令的年地租保有土地;或是向领主宣誓效忠并以20先令的年地租保有土地;或是向领主宣誓效忠并以固定时期内的固定数量的体力劳动保有,例如在播种日与收割日在领主的自营地上耕作3天;或以行臣服礼、宣誓效忠保有;或仅仅是以效忠而无具体的役务保有(66)。与骑士役土地保有需要履行的骑士役务相比,这些役务的内容明显危险性不高、技巧性不强,比跟随领主作战或保卫城堡与领主的安全更为轻松。特别是后两者,明显是一种象征性的。有资料显示,有的索克役务竟然是每年象征性地向领主交付一支玫瑰花(67)。更加重要的是,15世纪中叶以后,索克役务被普遍折算成固定数额的货币地租。这样一来,在每年交纳固定的地租之后,索克役封臣就不再对领主负担役务,索克役封臣与他的封君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大地衰落了,索克役封臣保有土地的身份性特征也随之淡化。索克役封臣与其封君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地产主与租地农场主之间的关系,可惜的是他们之间的地租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受到市场调节的地租,而是固定数额的地租。因为如前所述,索克役务数量的明确性,即使役务折算成货币也不例外。中世纪末至近代早期,随着货币的贬值,索克役保有人缴纳的免役租越来越微不足道,单纯从役务数量看,这些役务已经被清偿了,或已经减少到一定的程度(68),索克役务几乎流于一种形式。只缴纳极其少量地租的索克曼俨然成为土地的主人。 除此之外,在协助金、继承金、领主的监护权与婚嫁权等方面,骑士役与索克役保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区别(69),前者的负担仍要明显高过后者,例如领主对索克役土地未成年继承人不具有监护权(70),索克役土地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是他的近亲,而法律对他在监护期间的权利进行了一再的保护(71)。而且,《保有制法》也不是仅仅把骑士役保有转化为索克役保有而已,例如无论前者还是后者,《保有制法》废除了领主收取协助金的权利(72),还原则上废除了所有的婚嫁权。未成年继承人可以自己支配婚姻,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直到有法令阻止秘密结婚(73)。 其次,骑士役封君特别是国王在废除骑士役保有过程中遭受到的损失并不是无偿的。《保有制法》的一大内容就是通过增加税种的方式对国王进行补偿。征税的范围为啤酒、麦芽酒、苹果酒、梨酒、蜂蜜酒、醋、烈性酒(包括白兰地与烧酒)、咖啡、茶、巧克力果子露(74)等饮品;征税对象为以销售为目的酿造、制造与零售以上饮品的个人与店家。每样饮品的征收税额都不一致,征收的税种包括类似于现在的营业税,部分饮品征收关税,即对以上饮品在国内零售收取的税额与进口饮品收取的税额是不一样的,例如对本国的啤酒或麦芽酒用于售卖的制造者与零售商的征税标准是:制造或售卖了价值为6先令或6先令以上者,每桶征收3便士;对进口的啤酒或麦芽酒每桶征收3先令(75)。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骑士役保有过程中产生的役务与各种费用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被全体国民一次性赎买的。 整体而言,即使保有制仍然存在,即使所谓的封君封臣之间的土地保有关系仍然存在,但是没有役务、依附关系及互惠关系的封君封臣关系已经不是封建的封君封臣关系了,领主不能武断地称之为领主(76),封臣也不能称之为封臣。 至此,封臣对保有的土地已经可以自由转让、自由处置、收益独享,并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土地实际上已经成为索克曼的私人财产。威廉姆·坎登于17世纪早期写道:“明确我的和你的……是近代英国法律的目的。”(77)《保有制法》正是对此法律目的的首次阐述,虽然它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排他性的私人土地财产权利体系,但到1700年,英国土地所有制已经有了明晰的法律基础。绝对的和可继承的私有财产的观念已充分形成。对土地的权利可互相转让。占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土地能够获得权力和社会权威(78)。到19世纪与20世纪土地法的两次改革之后,英格兰的土地私有化进程最终完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