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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斗争推动德国社保制度建立(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王宏波 参加讨论

    以社会保险解决棘手问题
    1864—1871年,普鲁士王国先后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发动战争,逐步完成了德国统一。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皇帝,史称威廉一世。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开始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期解决棘手的社会问题。
    德国面临的第一个棘手问题是:工人的风险保障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亟待解决。19世纪中后期,德国工业化发展迅速。与之相伴随的是德国工人数量增长和工人风险保障严重滞后。于是,工人运动迅速发展起来,德国工人政党在国会选举中的选票快速增长。据统计,在1877年议会选举中,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更名为德国社会民主党)选票增加40%,体现了工人力量的迅猛发展。
    工人力量的迅速壮大令德国政府非常恐慌,迫使德国统治者作出让步。以宰相俾斯麦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认识到,工人的风险保障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危及其统治地位。因此,俾斯麦政府决定由国家出面,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障,以期削弱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的影响。
    德国统一后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如何实现民族融合。德国曾经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境内有22个邦国、4个自由市、1个帝国直辖区。这些帝国成员政体不一,不仅具有较充分的自主组织权,而且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德意志帝国并未实现德意志的真正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促进民族融合、维护国家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险不考虑缴费者的身份、民族、地位、性别,其互助功能和国家担保原则不仅可以把参保者联系在一起,而且有助于增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
    大约从1877年起,俾斯麦政府开始谋划制定一个由国家和企业主出资、工人无须缴纳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计划,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办法。但是,中央党和自由党认为,其中关于国家提供补贴的内容将会危及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因而对这一计划持反对态度。经过斗争与妥协,在俾斯麦主持下,德国国会相继于1883年通过《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残疾与老年保险法》。
    《疾病保险法》保障的对象是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保险费由雇主承担三分之一,工人承担三分之二。法案还具体规定了参加保险者的权益。《疾病保险法》沿用了以往疾病互助组织时期实施的由工人和雇主共同管理的做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残疾与老年保险法》主要保障的对象是工业工人、农业工人、手工业者和公务员。法案规定,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者各负担一半,国家对领取残疾和养老保险金者给予一定补贴。法案还对领取残疾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做了规定。
    在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同年,设立了帝国社会保险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帝国关于社会保险决策和监管的最高机构,先是对工伤事故保险进行监管,以后扩大到其他社会保险领域。
    至此,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初步得以建立,并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缴纳保险费为获得待遇的前提,这始终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二是各类社会保险费制度的运行实行“自我管理”,政府不直接介入;三是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俾斯麦时期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工人的风险保障是非常有限的,突出体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按照规定,工人年满70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这一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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