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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斗争推动德国社保制度建立(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王宏波 参加讨论

    社会保险得到扩展
    1888年6月德皇威廉二世(威廉一世之孙)登基后,在国内外政策上与宰相俾斯麦发生激烈冲突。1890年3月,俾斯麦被迫辞职。威廉二世在位期间(1888—1918),德国从欧洲大陆政策转向世界政策,疯狂扩军备战,与英、法、俄等国展开军备竞赛,极力向海外进行扩张,在世界各地争夺殖民地,瓜分势力范围。为了便于实现其对外扩张政策,进一步缓和国内矛盾,德国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扩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大。在俾斯麦时期,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已经从蓝领工人扩展到公务员。威廉二世时期,保障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领域的雇佣劳动者。例如,1911年,德国通过《领取工资的受雇者保险法》,把介于工人和公务员之间、年收入2000—5000马克的雇员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一半。二是保障水平逐步提高。1900年,《工伤事故保险法》提高了受保者的待遇水平,把因工伤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养老金从相当于其年收入的三分之二提高到四分之三。在养老保险方面,1900年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从70岁降低为60岁,把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从30年降至24年。1903年,《疾病保险法》开始对工人家属承担医疗义务,并将患者无法工作两天后享受津贴的时间进行了延长。三是将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监管扩展到所有保险种类,1889年,《残疾与老年保险法》被纳入帝国社会保险办公室监管。1913年,《疾病保险法》也被纳入该机构监管。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把《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残疾与老年保险法》整合成一部社会保险法典的时机逐渐成熟。1903年起,德国国会就开始辩论这一问题。1911年,最终出台了《帝国保险法典》。该法典对三大类保险的保障群体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条件做了强制性规定,比如,疾病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人、佣人、零工、家庭雇佣者以及流动小商贩,参加疾病保险的条件确定为年收入不超过2500马克者,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者年收入不超过5000马克。该法典还进一步使三大保险在帝国境内的监管统一化,使保险机构的运行统一化。
    德意志帝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革命以后雇佣劳动者遭遇的风险,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此,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德意志帝国实施的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社会改良措施,“丝毫不会使资本和雇佣劳动间的关系有所改变”,更不能彻底消除劳资矛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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