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党费收缴的新办法 中国革命的实践推动着政党的成长,考察党费收缴的新办法,不能忽视政党调整党费收缴标准与原则的前期探索。中共从成立初期就一直在寻找党费收缴的可行路径,从缴费比例到缴费时间均进行了多次修正,并最终促成了对党费收缴与组织建设的新探索。 大革命失败后,险恶的斗争环境使得一些地区的党组织遭到破坏,党的组织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党员不能按时缴纳党费,在很多地方成为组织生活的常态。针对这一实际困难,1927年6月,在修正的党的章程中,中央政治局废除了“凡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的规定。随着党组织的逐步恢复,从保持革命政党的纯洁性出发,1928年,中共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恢复了对连续3个月不缴党费的党员的处罚,但较之1925年的规定更为合理,具体表述为:“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30) 抗战爆发后,面对抗战与建国的双重任务,鉴于党的组织发展还远远落后于党的政治影响,甚至许多重要地区尚无党的组织;大量的、十倍百倍的发展党员,成为党的迫切任务。组织发展的紧迫性与艰巨性,使得中共调整了对违纪党员的处罚方式。1938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修正“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为“无故不交党费连续至三次以上者”,应受组织处分,直至开除党籍(31)。 1938年9月29日,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指出,在组织工作中,必须根据“中国民族的、政治的、文化的、思想习惯的各种特点”,来使组织工作中国化(32)。在此精神指导下,党的组织工作趋于理性,党员缴费比例呈下降的趋势。譬如,192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月薪50元以上者,须缴纳收入的10%。及至1941年,在党的经济最困难时期,党员月薪300元以上者,也仅缴纳2%(详见下表)。与此同时,党费缴纳形式也更为灵活,根据党费收缴规定,如因零钱困难或特殊原因,“愿将一年内应缴党费合为一次或数次提前缴纳亦可”(33)。 遗憾的是,如上所述,中共的组织变革均无法收到预期效果。面对党的自身建设与其他各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1942年10月19日至1943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西北局在延安召开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全面检讨边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要破除教条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束缚,从革命与战争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边区各项事业的发展。(34)贯彻高干会议精神,党开始检讨党员登记工作,1943年,西北局组织部制定农村支部、党员调查提纲,内容包括:所谓好的、中等的、坏的党员标准是根据什么条件确定的?应以什么标准才对?(35) 调查显示,农村基层支部普遍反映,过去四项标准太抽象,是形式主义的东西,还是“生产、除奸和反革命作斗争英勇”这几个条件好(36)。针对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945年,西北局组织部对农村支部发展新党员提出三个条件:好劳动,能公道,能工作。也就是说,要把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以及其他积极分子,发展到党组织中来。对于老党员或者入党后要成为一个好党员,则应该合乎这样的标准:热心工作,主张公道,积极生产,努力学习;或者是,为革命斗争,遵守纪律,积极生产。(37)党员登记标准的变化表明,鉴于党员个体情况的差异,是否按时缴纳党费已不作为判断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 在整顿农村党支部的同时,中共还对机关支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就党费缴纳而言,西北局组织部认为,过去说三个月不缴党费就要开除党籍,这对于机关上的党员来说并不完全妥当,因为“机关中的党员整天为党工作,把一切都贡献于党的工作,以未交党费即开除党籍是太机械了”,(38)党费三个月缴纳一次适合,由党员自愿决定本人应缴的党费数目字(39)。虽然笔者没有找到中央对西北局组织部这一建议的最后决议,但中共探索党费收缴新办法的不懈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1945年,中共七大召开,从全国各抗日根据地党政机关与农村支部的实际情况出发,会议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40)。及至新中国成立前夕,鉴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解放,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对有薪资收入者,制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详见下表)。同时,规定又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凡党员、候补党员系供给制者,其缴纳党费数目,由机关党委统一规定之;凡党员、候补党员系未脱离生产的农民、手工业者、工人或学生,缴纳党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委统一规定之;农民党员的党费,一年缴纳两次或一次。(4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