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19世纪60年代末,沿江的土地性质被明确定位为城市公共空间;沿江的码头也有半数成为租界所有租地人的公用码头,作为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边界线的沿江地块的外滩边线就趋于明确了。伴随着外滩地价的增长,充分利用土地的价值成为租地人建造房屋的首要目的。此时的建筑不仅在高度上日新月异,原先退界建造的建筑在翻新过程中也多紧贴红线建造。(图②、③) 从外滩空间属性的确立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外侨、外侨市政管理机构等各权益相关方的博弈是遵循“契约精神”进行的: 首先,当外滩因泥沙沉积而扩大、轮船码头大行其道时,沿江土地的租地人自然就具有扩大他们滨江土地权益的愿望。而按照契约选举出的工部局董事会则作为租界全体租地人利益的代表者,对滨江土地租地人的扩张要求进行了制约,一方面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了游戏规则,“新外滩宽度为100英尺”;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增值的原因分析和对外滩的未来预期,从租界“长期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 其次,当滨江土地被栈房占用,以及外滩公园处沉积出的土地属性模糊时,苏松太道台代表中国政府,依据契约《土地章程》提出保持这些空间非盈利属性的要求,外侨及其市政机构对于这一符合契约精神的要求是认可的。各方的利益诉求在契约框架中进行了平衡。 第三,在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发生矛盾时,有了特定的机制制度进行调节:工部局使用纳税西人会议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具有类似法规效力的规定、制度,如外滩的宽度限制、捐税税率等。而工部局这一市政机关便通过这些规定来约束市民、规范社会,形成秩序。 固然我们不能脱离近代中西关系的大背景来对具体事件进行讨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城市文化中“讲规矩”的“契约精神”正是西方文化本土化的结果,在上海近现代至当代的都市发展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伴随着这一文化融入、产生影响,上海城市精神逐步形成,上海乃至中国也逐步走向现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