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济南惨案后国民党领导了各地民众的反日运动,但这种领导是被迫而为之的。国民党中央考虑,与其放纵民气,使善于发动民众的中共获得政治上的主动权,或因压抑民众致使民心丧尽,不如把反日运动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在反日运动的前期,国民党对各地反日运动有所协助,但更多的是控制和敷衍;《济案协定》签订后,由于日方的压迫以及对国内局势变化的考虑,终于将这场轰轰烈烈的反日运动打压了下去。国民党中央应对反日运动的手法粗糙,造成许多严重的后果,其反帝立场已大为后退。 关 键 词:国民革命时期 国民党中央 济南惨案 反日运动 控制 作者简介:齐春风,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116029)
1928年5月,第二次出兵山东的日军在济南屠杀中国军民和外交官,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济案发生前后黄郛、王正廷两位外交部长任内的中日交涉情形,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① 对于济案发生后各地掀起的反日运动,韩国学者裴京汉在2001年亦撰文予以探讨。作者认为,国民政府的基本立场不在于反对和管制反日运动本身,它反对的是“超越管制力的反日运动”。② 此后,济案后的反日运动引起大陆学者的重视,学界着墨较多的是反日运动的领导机关——反日会,改组派与国民党中央在反日会的斗争也在相关研究中得到了强调。③ 在此前后,台湾学者乐炳南、韩嘉玲及海外学者雷麦、菊池贵晴、宇田川知己、后藤春美等对济案后的反日运动也做了一些研究,厘清了部分史实。④ 尽管海内外学者的研究,已经使济案后反日运动的轮廓逐渐清晰起来,但是,有些问题仍有深入探讨和澄清的必要。比如,在济案发生前的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在二届四中全会中刚刚做出决议,“所有一切民众运动,著即暂行停止进行”。⑤ 然而,仅仅过去三个月,它又让地方党部承担起了民众反日运动的领导责任,这种转变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原因?再者,既有研究对反日会改名后国民党中央应对各地反对取缔反日运动的复杂过程也语焉不详。总之,现有成果对国民党中央与反日运动关系的讨论仍存在着美中不足之处,仍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领导反日为哪般 济案后的反日运动是由国民党所领导的,这在当时就是公开的秘密。作为被抵制国的日本,曾多次将矛头指向国民党。日本著名的“支那通”长野朗说:“这次排日是在国民党的主导下进行的,国民政府也予以协助,排日运动公然成为中国政府的政务之一,成为国民党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⑥ 另一名“支那通”波多野乾一也说:“因中央党部专横,国民政府同样也受到掣肘,反日会所在的各省市政府同反日会一样,都是以省市党部为母体产生的,由于省市党部训练委员会是其催生的推手的关系,党部和反日会在大多的场合下是异身同体的关系。”⑦ 1932年,在国际联盟的攻防中,日本经常在国民党中央与抵货运动的关系问题上做文章。它指责济南事件后的抵货运动是以国民政府为母体,以国民党党部为中心“公然指导、煽动的运动”,这次运动比原来的运动更系统,组织更完备,带有半官方的色彩。⑧ 身处中日冲突之外的第三方也认为是国民党领导了抵货运动。国联李顿报告书指出:“自1925年以来,经济绝交运动之组织,确有变更,国民党自始即系赞助此种运动者……时至今日,国民党遂为组织、促进、联络及监督此项示威运动之真正原动力矣。”⑨ 美国人雷麦也断言:“毫无疑问,自从1926年以来,在抵货运动中国民党越来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1928—1929年抵货运动被完全控制在国民党之下的程度一点也不亚于1926年和1927年的抵货。”⑩ 各地反日会对国民党党部的领导作用也未加掩饰,天津反日会即直言不讳地宣称,“系受党部指导而成立”,芜湖反日会也宣称它“处于党的指导之下”。(11) 看来国民党确实领导了反日运动,这使我们感到惊讶,1928—1929年,国民党中央刚从大革命时期的发动民众转变为“不要民众”,(12) 何以在领导民众运动的立场不断退缩之际担当起民众反日运动的领导责任来了呢?它这样做,必有其非如此不可的缘由。 本来北伐进军势如破竹,统一似乎指日可待。不料突然传来济南惨案发生的消息,各地顿时群情激愤,纷纷成立反日组织,倡导对日经济绝交。(13) 时在前线的蒋介石也视济南惨案为空前的国耻,(14) 但他认为中国的实力不足以抵抗日本的侵略,决定采取不抵抗政策。(15) 预料全国民众会对日军行径怒不可遏,蒋介石于惨案发生后的第二天要求“后方民众,以持镇静态度为宜”。(16) 蒋介石要求后方民众保持镇静,基于两方面的考虑,这可以从他于1928年5月5日发给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的训令中看出来。该训令指出,北伐军当局现对于日军在济南的暴行,正在严重交涉,即中央政府对此亦自有办法,切望民众持冷静的态度,慎勿做暴动及游行等,尤不可对日侨加以虐待,以致授日人以口实,或予共产党以活动的机会。(17) 从此电可以看出,蒋唯恐民众因激愤而有冲动行为,将在华日侨作为泄愤对象,或担心中共会抓住机会,主导反日运动,实际上反映了国民党中央处理后方局势的基调。 上海军政当局对济案迅速表态,5月6日,淞沪警备司令部与上海特别市市政厅会衔出示布告,称当局对济南事件的愤懑,与人们无异。但它们尚负有安抚地方的责任,警备司令部又发布布告称:“查济南中日冲突事件,现由政府严重交涉中。中央自有应付办法。所望民众持冷静态度,不可作暴动、游行或危害日人之举动,致予日本口实,而令共产党得策动之机会。”(18) 上海当局与蒋的口径完全一致。 在防止民众报复日侨和防共之间,国民党中央似乎更注重后者。虽然在前一年的国共冲突中,中共的力量受到重创,但其发动民众运动的潜力仍在,国民党中央在多个文件中不加掩饰地表明了它的这种担心。5月6日,国民党中央制定了《“五三惨案”应付方案》,在方案中攻击共产党“无所爱于济南被害同胞,且不愿中国之统一,于此时期或将利用同胞之爱国心,煽成暴动,直接摇动北伐后方,间接引起更大之寇祸”。(19) 在5月8日给各团体及学校的通令中,又特地指出,“近据各机关报告,查获共产(党)印刷品甚多,意在煽动、利用罢课、罢市及种种扰乱行为,破坏秩序”。在一番告诫后,该通令又说:“如有违反命令,甘犯法纪者,准即依照戒严条例,严切执行,不稍宽贷。”(20) 有了共产党的印刷品作为“证据”,国民党中央在5月10日制定的《“五三惨案”宣传大纲》中就直接指责“共产党徒欲利用紧张的民气而暴动”,要求“后方的民众人人都要注意,维护后方的秩序,严防共贼的捣乱,使前敌的将士得安心北伐”。(21) 北伐成了国民党中央要求后方镇静的挡箭牌。 5月11日,国民党又重申了它的立场,中央党部对各省各级党部发电:关于济南问题,现规定外交部解决,一方面当仍继续北伐,“惟共产党徒,不无借口于济案问题,乘机活动者,深恐若辈扰乱后方,各级党部应服从中央之命,慎重行动。”同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济南事件,已由外交部负责交涉,目下北伐军事正急,国民此时宜同心戮力,完成最初目的,然此时共产党有扰乱后方之虞,各地各级党部、各团体、学生等宜严守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之命令,外交交涉一任中央办理,制止反动分子一任军警办理,违者照戒严条例处罚。(22) 国民党中央再三要求防共,不排除有恫吓民众的意图。将民众不受约束的行动说成是政治对手的策动而加以镇压,这是极其廉价的政治操作手段。但大革命中中共展现的惊人的动员能力,使国民党人仍心有余悸。这种考虑,自然也是合乎逻辑的。 于是,国民党在济案发生后就如何处理反日运动问题上,即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既不能使中共在这一事件中获得发起政治运动的先机,又不能强硬镇压民众的反日运动。虽然话说得很强横,但在民众热血沸腾之际,对强行镇压民众反帝运动,国民党中央也不能不有所顾忌。此时蒋介石刚刚提出“安内先于攘外”的方针,(23) 国民党中央还在标榜“革命外交”,即使在事实上已开始对外妥协,但表面上还不能不遮遮掩掩,还不愿对反日民众采取公开的打压手段。所以,即使1928年12月13日南京发生反日民众冲击、捣毁王正廷住宅的严重事件,“军警事前奉蒋(中正)令,对群众不许开枪,违则军法从事。故军警被伤20余人”。(24) 日方得到的消息也证实,13日夜,蒋介石在中央党部召集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国民政府立脚点,对于民众之爱国运动,虽不能加以苛酷之制裁,但恃不听政府命令之群众而敢事暴行,其重要人物应负责任”。(25) 日方的着眼点是国民政府对民众的暴力行为会有所处理,但它也不否认国民党中央不会对反日运动“加以苛酷之制裁”。综观1928—1929年国民党对待反日运动,尽管到后来已烦不可耐,但也力图和缓地平息反日运动,对反日民众加以“劝阻”,以不流血为原则。 如何对待激昂的民气对国民党而言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反日运动,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强行扑灭,因势利导,介入其中,对之加以主导、控制,力争为我所用,成为最好的处理办法。实际上这也是它在当时唯一的选择。而且,反日运动的存在,可以使当局借民气向日方示威,迫使日方让步。在放弃了武器的抵抗之后,抵抗的武器就只剩下群众性的反日运动了。当时国际上无人愿意拔刀相助,英国人也仅是鼓励国民党继续抵制日货,1928年5月14日,李济深致电蒋介石,转述英国驻广州领事的意见,“宜继续守镇定态度,经济绝交,足制日本死命”。(26) 制日本的死命虽未必,但经济绝交确是当时一种能见成效的办法了。 控制·协助·敷衍 济案后的局面如此严重,已容不得国民党中央有丝毫迟疑,若举措稍迟,民众则有可能自行其是,从而使领导反日运动的大权旁落。5月6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五三惨案”应付方案》和《对日经济绝交办法大要》中,提出抵制日货的主张,但不赞成封闭商店、烧毁存货,认为这样做有害无益;并提出组建“抵制仇货委员会”的原则、内部组织、目的、主要工作和注意事项等。(27) 在这些文件的后面,都题注“严守秘密,禁止登载报纸”的字样,说明此时国民党还不想从幕后走到台前,宁愿给外界造成它与反日运动保持距离的假象,以保持与日本交涉的回旋余地。 反日运动的重要举措之一,是组织抵制仇货委员会来从事抵制日货运动,国民党中央认为这个委员会“其全体以能普遍的代表各界民众团体为原则,不能由任何方面独占多数”,(28) 似乎它愿意让地方党部在这个委员会中与各民众团体平分秋色,共享权利,其实并非如此。国民党中央是要求各民众团体当中不能有团体独占鳌头,以免难以驾驭,它的地方党部是不包括在这种要求中的。它从未想过放手让民众去搞反日运动,相反,控制、操纵反日运动是它须臾不曾忘却的事。在同样保密的《“五三惨案”宣传大纲》中,它规定自己为反日运动的领导者:“全国民众及本党党员,应集中于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反日运动,对于本党中央的方案确切遵守。”(29) 国民党牢牢抓住了反日运动的领导权。除前述天津、芜湖反日会的领导权在其手中,上海、广东、北平、汉口乃至全国性反日组织的领导权无一例外,都掌握在国民党的手中。 上海反日会是全国成立最早的地方反日会,1928年5月7日,由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总商会、商民协会、工会整理委员会、学生会等21个团体共同组织,(30) 9日,选举陈德征、王延松、邬志豪、陇体要、刘云等5人为常委。这5人职业虽然各有不同,但都具有国民党员的身份。陈德征是新闻记者联合会代表,同时他又是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指导委员兼宣传部长,实际上是上海反日运动的执掌者。王延松身份单纯,是公开的市党部代表。邬志豪是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代表、总商会执委,同时他又是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委员。陇体要是学生联合会代表,同时他又是国民党上海市第七区党部党员。刘云是工会整理委员会代表,但他有更显赫的身份——市党部秘书长。(31) 5月17日,国民党广州市党部召集全市各团体代表大会,酝酿组织抵制仇货委员会。(32) 23日,广东各界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成立,省市党部、新闻记者联合会、总工会、总商会、省学联会、市学联会、省商民协会等15个团体为会员团体。(33) 26日,该会在市党部开会,选举省党部、市党部、省学联会、总工会、总商会为常委。(34) 从国民党党部所起的积极作用来看,该会受国民党党部的控制应是毋庸置疑的。 全国反日会作为全国反日组织的领导机构,7月21日在上海成立。该会共选举执行委员15人,其中以陈德征、罗琳、陈贻荪、周炎光、邵光烈等5人为常委。陈德征、罗琳具有国民党员身份,陈贻荪、邵光烈也应是国民党员,大多数常委是国民党员。(35) 由于它没有具体管辖的地盘,不能收取救国基金,(36) 故其经费很拮据,全靠赞助。它成立时的经费,是由国民党中央秘书处酌拨补助费解决的。(37) 汉口特别市反日会成立于1928年9月30日,选举执行委员14人,其中市党部系统6人,总商会方面8人;监察委员9人,其中市党部系统4人,总商会方面5人。(38) 人员构成虽然不太符合国民党中央的规定,表面上商界占有优势,但在3名执委常委中,万钧来自于市党部,任汉臣虽列名总商会,但他同时具有国民党员身份,只有总商会会长周允斋是纯粹的商人。监委常委只有曾觉先一人,他也来自于市党部。(39) 汉口日商观察到,由于反日会执监常委多是市党部人员,反日会成了纯粹的市党部的附属机关。(40) 北平特别市反日会成立于1928年10月27日,常委有张寅卿(总工会)、邓亮(学联会)、石砳磊(女,妇女运动委员会)、曹鳌(学联会)、滕珂(学联会)。虽然常委身份各有不同,但据称都是市党部职员,具有国民党员的身份应是没有疑问的。市政府、市党部每月分别补贴该会300元、100元,反日会成立时中央党部补助500元。(41) 在控制了各级、各地反日会后,国民党对反日运动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协助,这种协助除了上述资助反日会外,还表现在它对反日会强制措施的许可和支持上。为使抵制日货取得成效,反日会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的制裁条例。反日会鼓励告发破坏抵货的行为,上海反日会于1928年5月23日制定了《经济绝交大纲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凡商人有日货不来反日会登记,或以日货假冒本国货或他国货物,如有人告发,经反日会调查属实,则惩罚商人,奖励告发者。(42) 上海反日会还制定了《惩儆奸民办法》,对违反抵货规定者,用木笼陈列、停止公权、金钱惩儆、名誉惩儆、信用惩儆等五种方法惩罚。(43) 全国反日会参照上海的办法,制定了《惩戒奸民条例》,对违反者,用三种方法惩戒:名誉惩戒、公权惩戒和金钱惩戒。(44) 除了以上惩罚方法外,还有两种经常付诸实行却无明文规定的方法:将贩日货商人装入木笼和游街示众。各主要城市,如上海、南京、汉口、北平、天津均于冲要地点设立木笼。(45) 虽然上海反日会规定的木笼陈列是把贩日货商人的照片和书写其违犯事实的纸片放入木笼中,全国反日会的惩罚规定中也取消了木笼陈列,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是把犯规者本人装入木笼。韩嘉玲据《时报》统计,从1928年12月到1929年2月,上海被罚站木笼的有26人次之多。(46) 游街示众也被用来处罚违规者。上海商人龚芳来被罚游街曾引起中外广泛注意。龚系悦来南货号经理,经营日货砂糖、海味、味素等,素有“味之素大王”之称。他被查出贩卖日货而被罚款5万元,拒不交纳;反日会要检查他的账簿,他也置之不理。鉴于他态度恶劣,反日会将其旧存新进日货全部没收,并于1929年1月24日押其游街。当日龚身着上书“奸商龚芳来”的白衣,头戴“贪利金钱”的白帽,以麻绳捆缚,前有人鸣锣开道,在上海市内游街。时虽天降大雨雪,但仍观者如堵。(47) 罚站木笼和游街示众两样处罚有时还并行使用。如天津商人吕炳君屡次私运日货,于是被罚站立木笼,游街示众,并处罚金500元。(48) 上述情况表明,反日会已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当然,一个民众组织是否有这些权力,当时就有人质问,反日会“今天罚了这个站木笼,明天又罚了某某多少钱,后天又处以名誉的惩戒,不知是谁给了他们这样权限?”(49) 其实,在这个特定时期,是国民政府将一部分国家执法权力让渡给了反日会,国家暴力机关甚至对反日会的活动给予了支持和配合,最明显的事例是公安局常派警察协助反日会工作。(50) 反日会何尝不知道政府配合的重要性,在党国一体的体制下,国民政府执行的是国民党中央的意志,反日团体也非常明了自己充当的角色,为此,多次向政府表白心迹。1928年9月,全国反日会致电国民政府表示,“属会受托全民义无反顾,谨当贯彻初衷,持厉行经济绝交一策,制獠死命,为我国民政府后盾”。(51) 1929年2月,全国反日会通告民众,应做国民政府对日外交的后盾。(52) 同时,它也多次要求政府“妥慎保护”、“切实保障”反日工作人员。(53) 反日运动需借助一部分国家力量才能进行,反映了运动的脆弱性。一旦国民党中央的态度发生变化,反日运动就难以为继了。 反日民众与日本侵略者势不两立,日方也始终视反日民众为仇雠,但反日民众惩戒的是售买日货的中国商民,并无直接伤害日本在华侨民和工商业者的举动,日方实在找不出直接干涉的借口,(54) 只好向中方施压。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并不买日本的账,每每理直气壮地以民众反日运动是民众自觉的爱国行动、政府无权加以干涉的理由回绝日方。 1928年5月12日,日驻福州领事西泽义征因日轮进口无人卸货,向福建省政府交涉,省政府答复此系民众自动,当局不予负责。(55) 5月27日,日驻南京领事冈本一策请外交部禁止南京张贴反日标语,取消反日后援会,取缔各地反日行动,外交部“严重驳复”。(56) 最大商埠上海如火如荼的反日运动让日本寝食难安,日本驻上海领事屡屡向江苏交涉署提出抗议,进入7月,上海的反日运动进入实质性的抵货阶段,日方的抗议密集起来。7月4日,日本领事抗议上海反日会通过《惩儆奸民办法》,要求禁止实行,交涉署答复爱国运动未便干涉,奉劝日方“解铃系铃,一转移间”。(57) 7月11日,日驻上海副领事清水芳次郎携带总领事矢田七太郎信件再赴交涉署。矢田在信件中诬称中国民众的“排日运动”是“越轨行动”,公然提出解散上海反日暴行会的要求。(58) 江苏交涉员金问泗亲自接见清水时曾有一番非常精彩的训导: 清水:近日本埠反日运动,日益剧烈,应请贵交涉员设法取缔。 金:此项运动,在贵领事视为排日运动,在敝国民众则认为爱国运动。此项爱国运动,系出于民众自动的爱国精神之表现,非法律范围内所得而干涉,且贵领事亦知此项运动之所由起乎? 清水:吾人亦知排日运动为济案而起。 金:贵领事即能知此项运动之发生为济案而起,在我个人实觉欣幸,就事实论,贵国出兵山东而发生惨案以后,敝国民众始有此项爱国运动发生,贵领事既能明了此点,总算有了觉悟,倘再欲停止此项运动,只需贵国能诚意地做到:(一)迅速撤兵;(二)满意地解决济案,则此项运动不必取缔而自行停止。 清水:本国甚愿撤退山东驻兵,惟望先停止排日运动,予敝国以保障。 金:贵国报纸,亦常做如是不负责之论调,贵领事虽做如是之诚意表示,吾人则不免疑虑,盖反日运动之发生,不在贵国出兵前而在发生济南惨案后,则此种责任,殊为明显,知所先后,始足以语解决济案。(59) 8月9日,矢田应在沪日商的要求,向交涉署再提抗议及无理要求,金问泗严正表示,“反日运动及经济绝交为我方民族正当自觉之爱国运动,亦即日本对华暴行侵略之有力表现的结果”。(60) 在对反日运动给予一定协助的同时,国民党中央对反日民众的激进要求又有敷衍的一面。全国、南京反日会等曾多次就中日交涉等问题向国民政府请愿。1928年9月末,邵光烈代表全国反日会向国民政府请愿,提出四点要求,包括通电全国各机关,保护反日人员,防杜原料出口,严禁日货输入以及维持反日会经费。内政部长薛笃弼对此表示容纳。(61) 10月末,南京反日会向国民政府请愿,提出:(1)日本需派全权代表与中国交涉;(2)在未谈判前,所有日本侵华军队需全部撤回;(3)候日方有废除不平等条约诚意,才能与其开始交涉;(4)双方谈判须公开;(5)交涉方针,需依国民党对外政纲办理。济案交涉最低限度,须日本惩戒、道歉、赔偿损失。文书局长杨熙绩、文官处参议王文藻代蒋接见,表示接受,并说国民政府决心实行革命外交。(62) 11月3日,南京反日会的黄世杰请愿,蒋介石亲自接见,黄请愿五项,大意是要求政府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对日交涉不能让步,须在华日兵完全撤退后,才可开始谈判。关于济案最低限度,日本须惩凶、道歉、赔偿,并表示民众誓为政府后盾。对此,蒋介石表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对民众要求完全接受”。(63) 11月5日,南京反日会又派出三名代表谒见立法院长胡汉民,陈述反日会对中日交涉的意见,胡表示充分接受。(64) 11月13日,全国反日会济案后援会及旅京鲁人递交请愿书,对解决济案及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发表意见,文官长古应芬接见,对其主张表示充分容纳。(65) 12月3日,黄世杰又代表全国反日会请愿,杨熙绩又出面接待,表示民众所请各项,政府完全接受。(66) 1929年1月21日,全国反日会又向国民党中央请愿,对中日交涉又有所主张,胡汉民接见,“答复圆满”。(67) 对于反日民众的要求,虽然政府要员每次在口头上都照单全收,而在实际的外交谈判中,这些民意是否可以纳入对日交涉的范畴,则取决于决策者根据实际交涉情况的需要。 在这一时期,国民党内部对默认、协助反日运动并非没有异议,如1928年5月29日,中央党部招待商会及其他方面代表,薛笃弼主张,不调查、点验日货,取缔游行及其他示威运动,不得散布传单,务使反日行动不致趋于极端。大学院长蔡元培主张,各校停课三日,禁止提倡及从事抵货运动。党员如有违背上级命令而强行检查日货者,依照戒严令处以严罚。(68) 但这些制止反日运动的呼声,在国民党内还未占上风,并不代表整个国民党的意见,控制加利用还是国民党中央的策略,11月23日,行政院长谭延闿以国民政府的名义用极密电向全国各省行政机关发布命令:“全国各行政机关与反日会合作,官民一致地实行大规模的反日运动,但要极力留意,不要危害日本人的生命财产。”(69) 由于国民党中央对反日运动控制、利用的成分要大于赞助的成分,因而,它对反日运动协助也好,敷衍也罢,都是有限度的、暂时的,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其态度也会随之而变,这种倾向在《济案协定》签订前屡露端倪。1928年5月10日,蒋介石在得到黄郛传递的日本首相田中义的承诺后,信以为真,分外高兴,致电黄表示,如日方“不妨碍我津浦路交通,予以自由运输,则对于反日运动,中正可以极严厉手段阻止之”,(70) 可见蒋似乎早就有牺牲反日运动以换取日方让步的打算。11月22日,北平政治分会主席张继答复日驻北平代办堀义贵,虽然也提到民众停办日货是自动行为,政治分会未便下令禁止,但同时表示,若日本从山东撤兵,排货风潮自息,将日本撤兵与中国抵货平息联系起来。(71) 如果说张继的说法还很隐晦的话,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周龙光于11月24日答复冈本一策的话则挑明了国民党对反日运动的态度。冈本以各地扣留日货甚多,希望今后勿再扣留,周答,这种举动系民众应有表示,如日方有诚意将各悬案完全解决,则“此事自有办法”。(72) 这种说法可以说等于向日方交了底,表明国民党有办法让反日运动收束,这也预示反日运动难得善终。 王正廷住宅被捣毁后,国民党也开始感觉到反日运动节节升高,反日民众越来越桀{K4S106.jpg}不驯,遂有加以约束,要求反日会改名之举。1929年2月15日,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以反日团体“命名为反日会,意义有未妥”、“殊足为党国隐忧”为理由,要求反日会改名为“中国国民救国会”。在拟定的组织纲领中,规定国民救国会职员需领有国民党新党证或登记证,或者经当地党部考查,认为其性格、能力适合者,且要有殷实铺保。(73) 这说明国民党中央开始策划将反日会这个民众团体纳入国民党系,并竭力淡化其反日宗旨。对改名要求,全国反日会明确表示反对,拒不接受,它致电各地反日会称:“在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未废除以前,反日会组织绝对存在,并不变更任何名称。”(74) 一方收紧管制,一方极力抗拒,反日会与国民党中央的冲突已难避免。 从制止到打压 1929年3月28日,中日《济案协定》签字,济案宣告“解决”。与此同时,反日运动也被推上了祭坛。在协定的《会议记录》中记载,当日方要求国民政府迅速制止反日运动时,王正廷对日方的保证是:“负责设法并商中央党部密令各地党部劝导,以期即行终熄排日排货之运动。”(75) 王正廷对日方的答复意味着,在济案了结后,国民党中央给反日运动只安排了一个出路:偃旗息鼓。如果说国民党中央很在意反日运动何时开始,那么它更在意反日运动何时结束。原先国民党中央让地方党部把反日运动的领导权抓过来,非愿为也,实不能不为也,对此,王正廷曾说:“反日原非出于政府意见,惟在昔情势下,政府无可慰民众,亦不能武力压迫,今济案解决,政府有辞可以劝导,约定两个月办完。”(76) 王虽有撇清国民党中央反日责任之嫌,但所说未尝不是实情。 解决济案与制止反日是彼此相关的,协定刚一签字,日方立刻要求国民政府兑现承诺,迫不及待地要求取缔反日运动,尤其是平津、上海的反日活动。1929年4月2日,堀义贵访问河北省政府主席商震,谓解决济案的协定已签字,日军将撤退,宁汉各案中日会商已有眉目,平津反日会的活动,应该即行终止。(77) 4月3日,日驻上海总领事重光葵也会晤金问泗,要求取缔上海的反日运动。(78) 日本紧盯津、沪反日运动的平息是有原因的。在这次抵货前的三年(1925—1927),中国自日进口货物总值分别为3.0亿、3.37亿、2.94亿海关两,分别占当年中国进口总值的31.1%、29.4%、28.4%,日本是中国最大的进口国;分别占日本出口总值的27.9%、29.1%、24.7%,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出口国(日本最大的出口国是美国)。日货出口到中国各地区是不平衡的,出口到华中最多,出口额占日货总值恒在40%—50%之间,出口到东北占日货总值的30%上下,出口到华北占日货总额的20%上下,出口到华南最少,最多年份不超过10%,一般不超过4%。在日本所有的对华出口货物中,棉纱和棉布最重要,是日本对华出口的最大宗货物。1925—1927年中国分别进口纱布1.29亿、1.36亿、1.02亿海关两,其中日货分别占64.9%、64.7%、65.1%。(79) 中国有五大口岸最为重要,以棉纱进口为例,1929年中国进口棉纱最多的五大港分别是上海(占进口总额的23.29%)、安东(15.65%)、天津(9.37%)、汉口(7.91%)、大连(6.42%)。本来天津排在第二位,1913年自天津进口的棉纱占当年棉纱进口总额的15.66%,安东占1.86%,后来安东异军突起,天津却急转直下,其原因不外乎安东、天津两地的抵货形势大不一样。(80) 东北未有实际的抵货行动,输入华南的日货微不足道,日本于是将注意力放到了上海、天津、汉口三口岸。 国民党顺应日方要求,着手平息各地反日运动,还考虑到国内局势的变化。除了剿共军事继续进行外,随着北伐的结束,一些地方实力派与蒋介石由合作变为对抗。改组派也活跃一时,对党员的争夺给国民党中央以很大的威胁。时论在评述国民党中央强行要求反日会改名时说:“以最近时事言之,中央日来所萦心者,尚非对豫陕之军事布置,而在先勉阎之勿辞。再进一步,或者根本不萦心军事,而实注意党务。”(81) 无论是对豫陕(冯玉祥)未雨绸缪的战争准备,对阎(锡山)以退为进要挟的处置,还是对改组派气势汹汹攻势的瓦解,都成了蒋的难题,于是压服反日运动,让日方无话可说,腾出手来解决内争成为蒋介石的选择。日本人也注意到,左倾的汪精卫派活动频繁,具有相当的潜力,同时蒋冯关系恶化,这些都考验着南京政府的处理能力。(82) 基于内外压力,国民党中央决定尽早扑灭反日的烈焰。1929年4月2日,国民党中常会认可《济案协定》中的取缔反日运动条件,中央党部随即通令全国各地反日会,立即取消反日会名义,并议定办法,将各地反日会改组为国货维持会。(83) 国民党中央的通令发布后,广州的反日运动戛然而止。4月21日,国民党广东省、广州市党部决定,广东各界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由原定的4月15日结束延期到月底结束。(84) 29日,省、市党部各派五人,在武装警察的保护下,将对日会接收。(85) 5月13日,省市党部宣布,对日会的各种证章,如职员出入证、检查证、宣传证等一律取消,以后如有假借该会名义,在外招摇滋事者,可知会当地军警拿解官厅严办。(86) 广东反日运动被广东实力派强行平息了。 汉口反日运动也很快被削弱,这是由于汉口被蒋介石所控制。汉口本是新桂系的地盘,1929年3月,蒋桂战争爆发,新桂系很快溃败,退出汉口。4月5日,中央军进入汉口,对当地反日运动的政策马上收紧,8日,国民革命军训练总监部政训处以反日会内有“附逆分子”为由,将反日会接收。9日,又接收了罢工委员会,并将罢委会副委员长王锦霞逮捕。(87) 15日,国民党中央召开常务会议,以湖北省、汉口市党部违反纪律为由,将其解散,全体党员重新登记。(88) 6月21日,汉口特别市党部临时整理委员会决定开除九人党籍,其中即有罢委会委员长曾觉先。(89) 国民党中央控制汉口后,汉口反日运动的烈度急剧降低,新上任的湖北交涉员李芳竟用哀求的口吻要求日方撤退驻汉水兵。5月7日,李芳致函日驻汉口领事桑岛主计,表示“一俟汉口日兵撤退,反日运动即将停止,中国当局自将禁止反日(公)会”。(90) 17日,李芳又致桑岛“觉书”,保证只要日水兵撤退,“此间一切反日运动当可劝阻”。(91) 甚至日方刚答应将于6月1日撤兵,汉口就匆匆忙忙地于5月22日下令停止反日运动,并发还日货。(92) 此后,汉口仅维持一个反日会的招牌还没摘下来,直到7月8日。(93) 平息上海、平津和其他地方反日会的运动则远没有广州、汉口顺利,国民党中央颇费周章才达到目的。对于国民党中央的通令,上海的反日会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应付。4月4日,上海反日会改名为上海国民救国会。(94) 这种改名不是心甘情愿的,它来自于国民党中央的强大压力,“中央以反日运动为不必要,盖反日会为消极的工作,救国会为积极的工作,原可并行而不悖者也,故吾人当一面积极提倡,一面继续努力对日经济绝交也。”(95) 4月7日,国民救国会在第一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大会宣言中言明:“我们所更改名称,完全是策略的关系,绝对不是软化或妥协,希望忠实同志不要怀疑,万恶奸商也不要暗喜”,明确地揭橥“救国必须反日,反日即所以救国”,并表示“对于媚外性成、运销日货的奸商,仍须予以严重的制裁”。(96) 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和上海国民救国会抓住《国民救国会组织纲领》中有“厉行对日经济绝交,以经济的手段,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之压迫”的规定,(97) 继续从事反日运动。4月10日,得知南北市报关业有装运日货情形,特去函警告,并电芜湖、九江、汉口等地党部及各大报关行内所设国民救国会、反日会,请其尽量查扣日货。(98) 13日,市执委会议定,对于将日纱改牌混售的纬通纱厂,加重罚款20万元,未缴清罚款前,通令各地党部转令当地国民救国会及反日团体,一律查扣该厂出品,函市政府严缉该厂经理陈玉亭。(99) 市党部还诉诸民意,14日,市执委会训练部公布了总理逝世四周年民意测验结果,其中在对“你认为最好用什么办法抵制日本”的回答中,60%认为应该经济绝交,5%主张武力抵抗,其他回答占35%。(100) 不管其可信度有多大,对外传递的信息则是明确的:对日还应该继续经济绝交。15日,国民救国会召开第三次执委会议,训令调查科加紧扣货工作,贯彻经济绝交计划。(101) 全国反日会作为反日组织的领导机关,从1929年2月被要求改名后与国民党中央的分歧越来越大。它极力反对各级反日会改名,因上海反日会改名,4月7日,全国反日会决定派陇体要、夏天等人,即日召集上海反日会代表大会,另选执委执行职务。(102) 对于国民党中央的政策转变,全国反日会的应对措施是在4月7日成立提倡国货委员会,聘胡文虎、胡文豹、陈嘉庚等为委员,并决议召集全国提倡国货委员会代表大会。(103) 4月17日,通过《提倡国货运动工作计划大纲》。与此同时,反日工作并未放松。18日,拟定《封存仇货办法》,规定在封存期间应进行日货登记,设立封存仇货委员会负责办理;对商人私自贩卖日货者,除将货物没收封存外,并按货价两倍处罚。对抗不封者照《惩戒奸民条例》办理,将经理游街示众;日货封存后,如有任意撕毁及更换标封者,即封闭该商店;中日间不平等条约不废除,封存的日货不得启封发卖。(104) 北方反日会的反应更为激烈,对抗国民党中央的意味也更为明显。这是由于,国民党不是铁板一块,北方党务长期被国民党前青年部长丁惟汾所把持,陈果夫、陈立夫插不上手;改组派的思想在平津也很有市场。于是,当地的反日运动与国民党内复杂的派系斗争纠缠在一起。(105) 反日运动成了改组派等对抗国民党中央的有力武器,《济案协定》甫一签订,深受改组派影响的北平反日会就喊出“誓死反对卖国的济案协定”的口号,(106) 对于反日运动,自然不肯轻易取消。 上海等地的情形当然不能令日方满意。上海反日会只改名仍抵货,日货纠察队依然活动,淞沪日本商十分愤恨。(107) 于是日方频繁地向上海地方当局施压。4月9日,重光葵宴请上海市长张群、淞沪警备司令熊式辉及金问泗等人,席间张群等向重光保证10日内可使反日形势逆转。11日张群夜访重光,说他本人和熊对反日运动正在尽力镇压中。15日,王正廷与重光会谈,王答应一周内制止见效,而重光要三天内达到目的。16日,王与重光又有会晤。(108) 在制止上海的反日运动问题上,中日官方可谓一致合作。 为了制止反日运动,国民政府寻求法理上的支持,于4月20日颁发《保障人权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极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刑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109) 4月23日,国民党中央又以给各级党部、各民众团体训令的形式再次发布了这一命令。(110) 显然,国民党并不是当真要改善什么人权,而是借这道命令来打击反日会,剥夺反日会处罚、拘禁破坏抵货商人的权利,将曾让渡给反日会的部分权力收回来,使反日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有了法律“依据”,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加大对全国反日会的压迫力度,并要求上海、平津等地的地方官员制止当地的反日运动。4月27日、5月13日,蒋介石两次召集全国反日会常委训话,他表示:“一,根本救国之道,在吾国人人能自立自足,然后能使国家进于自存自容之境,其唯一方法,即在从事于积极的建设工作;二,一国之内不能存第二机关代行国家最高主权之行政、司法事务;三,反日会与中央非为两个对待团体,不能为条件的协商。”(111) 全国反日会必须做的是,“一,反日会名称必须更易;二,以后不得直接检查外货。”(112) 为使全国反日会屈服,国民党中央还在经费问题上做文章。1929年5月,全国反日会要求拨付积欠的3—5月份经费以维会务,国民党中央决议3月份照付,4、5两月份经费经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审查后再议。(113) 对部分人企图重建上海反日会的活动,上海警备司令部严阵以待,特通过公安局转总商会,声称反日会改国民救国会后,有“不肖之徒”拟假借反日会名义,将在总商会召集“非法”代表大会,请总商会严密防范,制止开会。(114) 4月23日,蒋介石电张群和警备司令部劝止、取缔反日运动,要求将以前所扣日货予以发还,以后不得再有擅扣日货之举,违者以破坏大局论罪。(115) 25日,又电熊式辉,称济案解决,反日运动亟应劝止,免贻外人口实。所扣各货,应由警备司令部会同党部发还。(116) 对于平津,4月18—25日间行政院、外交部以及蒋介石本人先后致电平津地方军政当局,要求制止当地的反日运动。行政院直接要求“妥为制止”反日运动;外交部要求“保护各商利益”,即不许反日组织再查禁商人贩运日货;蒋要求“制止轨外行动”,将查禁日货定性为“轨外行动”。(117) 全国反日会对国民党中央做了一些抗争。5月17日,全国反日会全体代表赴国民政府陈述意见,做最后的努力,希冀保持名称。(118) 在改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仍希望被允许从事反日运动。代表晋见蒋介石时,请示中央制止反日运动的原因。由于国民党支持反日运动曾言之凿凿,现在只好答复反日会改名系为应付外交,而反日工作,仍应继续进行。(119) 因为蒋有所承诺,代表们宣称“一切工作照常,中央已允许”。(120) 全国反日会虽在竭力抗衡国民党中央,但它在进行活动时仍需要党政的配合和支持。5月16日,全国反日会决议6月3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未开会前,通令各级对日会照常工作,并电请各级党部及各级政府协助进行。(121) 这表明在国民党中央的胁迫下,全国反日会尽管极不情愿,也不得不让步,6月8日,改名为“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122) 改名只是国民党打压全国反日会的第一步,后来的情况表明,由于国民党中央的进一步干扰,新成立的全国废约促进会很快举步维艰,逐步陷入瘫痪状态。 第一,将全国废约促进会组织大纲的修正批准工作无限期地搁置起来。全国废约促进会成立时,草拟了组织大纲,呈报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备案批准。该大纲中尚有继续进行反日运动的内容,如第三条规定:“在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未废除以前,厉行对日经济绝交。”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抵制仇货,拒用仇币,在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未废除以前,本会应特别注重对日经济绝交工作。”在第十九条中规定:“调查部……得检查外货,遇必要时,得禁止原料向敌国运输。”(123) 这些条款是国民党所不能认可的,中央训练部将第三、十九条内容完全删除,第九条第四款改为第八条第五款,文字修正为“遇必要时,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抵制仇货”。在经包括上述修正在内的大幅删改后,中央训练部于7月17日将修正后的组织大纲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核。(124) 不料从此后该大纲竟石沉大海,不论全国废约促进会如何催促修正颁布,国民党都不置可否,致使该会工作“只以(组织大纲)未奉批准,是以一切进行均形困顿”。(125) 为防全国废约促进会援引国民救国会组织纲领活动,7月19日,中央训练部将该纲领明令撤销。(126) 如此一来,全国废约促进会开展活动便陷入了无法可依、动辄得咎的困境。 第二,在经济上扼杀全国废约促进会。按照惯例,民众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国民党拨给,于是,全国废约促进会在成立后不久,提交了一个每月补助2000银元的经费预算。(127) 拖至8月中旬,国民党中央也没有拨给全国废约促进会一分钱,以致该会“不特工作人员已形枵腹,抑且会务亦无以维持”。(128) 无奈之下,该会呈请中央训练部暂借1000银元以维会务,该部副部长何应钦批示拨借300元。(129) 这是全国废约促进会成立后从中央领到的唯一一笔款项,此后无论如何向中央训练部请领经费,得到的答复永远是“候该会条例经中央核定颁布后再议”,(130) 而国民党中央对核定全国废约促进会组织大纲一拖再拖,使其绝无按月获得经费的希望。 全国废约促进会还拟定了《废约准备金之缴收保管及使用条例》,打算对输出的土产及输入的日货征收废约准备金,这样既可持续反日工作,又可解无米下锅的窘境。这也必须得到国民党中央的批准才能施行,而国民党中央早已要使全国废约促进会丧失职能,迅速否决了全国废约促进会的设想:“该会所拟征收废约准备金办法,多欠妥善,内则不免有侵混国家税收之嫌,外则收引起各缔约通商国之反响,于废约前途转生窒碍,所请备案碍难照准。”(131) 第三,切断全国废约促进会与下级组织之间的联系,使之无法号令下级组织。该会成立后,派员到上海、湖北、福建等省市组织废约促进会,对此,中央训练部均加以阻挠,声称:“各地国民废约促进会应由当地各人民团体共同组织,受当地党部之指导与政府之监督……不能由全国国民废约促进会派员办理,已经本部饬令全国国民废约促进会遵照,将已派出之各地筹备员一律撤回,未派出者暂缓进行”。(132) 第四,否定前全国反日会所定对日经济绝交条例的效力,否认全国废约促进会有从事对日经济绝交的权限。7月26日,中央训练部批准南京商民启封封存的日货的请求,推翻了前全国反日会于1929年4月制定的《封存仇货办法》。(133) 8月6日,训练部复函国民党河南省指委会,称中央已决定,各地废约促进会以后不得有检查日货、处分奸商等直接行动。8月12日,对湖南又重申了这一决定。(134) 在国民党的逼迫下,全国废约促进会的反日立场不得不大幅后退。8月1日,通过《启封仇货办法》,放弃了名存实亡的封存日货政策。(135) 15日,在反日工作已无法开展的情势下,不得不配合国民党中央发动反俄运动。(136) 只是全国废约促进会的这个转变在国民党中央看来来得太晚了,它已认定全国废约促进会是它与日本妥协的绊脚石,于是决定将其地位降低。月底,首都对俄后援会成立,全国废约促进会仅列名九团体之一。(137) 其实对于这个曾经呼风唤雨的反日龙头组织,国民党中央希望它不复存在最好。1929年10月,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在给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的复函中直言,“至于全国国民废约促进会将来是否存在尚属问题”,(138) 此语可谓道尽高层的真实打算。 上海国民救国会在国民党中央的压力之下,于1929年4月24日通过《发还非日货办法》,从宽发还扣留的货物。(139) 但反日活动仍在进行,4月27日,市执委会修正通过《党员采用日货惩戒条例》,并下发到各级党部。(140) 5月3日是济南死难同胞一周年的忌日,上海市党部宣传部在报纸上登广告:“纪念济南惨案要扩大对日经济绝交。”(141) 停止检扣日货后,上海国民救国会继续对日货征收救国基金。(142) 此外,仍按此前办理处理张子良、赵作霖行贿受贿案。7月2日,组织赵、张贿案审查委员会,赵被处以在南市、闸北各游街一天,并在西门及宝山路北火车站等处站木笼一天示众。(143) 8月28日,又判赵作霖在国民救国会门口站木笼一天。(144) 对于上海国民救国会维持反日运动姿态的做法,国民党也不能容忍,决定不依其他地方的成例,由原有的反日组织改组成立废约促进会,而是将上海国民救国会一脚踢开,另起炉灶,于8月28日由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上海机制国货工厂联合会等30余团体,以虞洽卿、褚慧僧、王晓籁、叶惠钧等商界名流为主体,组织上海废约促进会筹备委员会。(145) 31日,更干脆压迫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宣布上海国民救国会将“办理结束”,(146) 在反日运动中起带头作用的上海反日组织在国民党中央的一再打压下黯然收场。 在平津,得到中央党政的指示后,平津地方当局分别将协助反日会工作的警察撤退。(147) 1929年4月28日,平津卫戍部发布布告,将反日会强行改名为“救国运动会”,并制定四条规则:第一,取消反日会名称;第二,取消反日标语;第三,停检日货;第四,已登记的日货不得封锁。(148) 随后着手制止反日会检货,北平反日会决定于5月3日封存日货,商人也不甘示弱,组织了商人自卫团,意图以武力抵抗查封日货。市政府唯恐双方发生流血冲突,派员一方面力劝反日会遵从国民党中央的命令改名,一方面要求商人不要动众抵抗,如有人硬要检查日货,报告军警出动帮忙。(149) 5月3日当天,反日会按原计划结队百余人,准备前往各商号查封日货,但遭到大批军警的严密监视和防范,查货行动宣告失败。(150) 反日会从合作伙伴变成了公安局的防范对象。 封货失败后,北平的反日运动举步维艰,《顺天时报》曾幸灾乐祸地报道5月7、8日接连两天反日会执监会议流会。(151) 商震虽然表示“反日运动乃民众爱国之表示,本人即属国民,当然表示同情”,但也强调“此次劝阻之办法,系依国府命令而发”。(152) 商虽一度和缓处理,但后来又强硬处置,到6月10日,由于已无法开展工作,北平反日会已处半解散状态,加入反日会的各团体职员,分别予以遣裁。(153) 天津也是如此。卫戍部四条实行后,天津一星期来反日工作完全停顿,检查日货,“横受军警摧残”。(154) 到6月26日反日会召开最后一次代表大会时为止,天津的反日“时被他方面压迫,工作至今,未能恢复”。(155) 为了彻底消灭北方的反日运动,国民党中央采取釜底抽薪之策,从改组地方党部入手,将反日运动的支持力量先驱逐出去,使其丧失存在的根基。5月末6月初,北平市新指委商震、周学昌、李汉鸣、尚武、张明经等五人走马上任,接收北平市指委会。(156) 6月23日,蒋介石、陈果夫等联袂北上,处理北方事务。蒋的到来,加快了排挤反对派的速度。27日,将丁惟汾系的天津市宣传部长周仁斋撤职。(157) 7月7日,天津市党部执委全体辞职,只留候补执委暂维会务。次日,河北省党部执委也宣布总辞职。(158) 17日,检举改组派的运动大规模展开,改组派成员无法立足,纷纷逃避。(159) 在检举改组派前夕,蒋介石认为不必再掩饰他对反日运动的反感了,他直截了当地表明了态度: 反日会起初为爱国而设,表示民众意思,很好。但后来有许多毛病,如检查、扣货等行为,司法权、行政权,亦多少受其影响。现在上海等处与中央附近地方,对于上述行为,也已禁止,北方自须同样办理,且爱国民众须尊重中央,拥护中央。关于河北、北平反日会事,已与市政府谈过,如今后仍有不合行为,定行禁止。(160) 在国民党中央和平津地方当局的持续打压之下,顽强的平津反日运动也走向了穷途末路。周仁斋被撤职的次日,天津反日会改名为天津废约促进会。(161) 蒋介石明确表态后,国民政府立刻秉承上意而动,文官处于7月16日电北平、天津市政府,命令反日组织“应即停止检查或扣留日货工作……如尚有检查日货等事,应即饬属制止,免滋事端”,北平、天津市政府均答复由社会、公安两局切实遵办。(162) 19日,北平反日会宣布改名为北平废约促进会。(163) 22日,文官处再电平津,称检查日货,“每生事端,曾经电令禁止,现在外交坚持之际,万不可再有此种事件发生,仰即遵照前电,严行干涉,万勿瞻徇”。(164) 此时,已经紧张起来的中苏关系被拿来转移反帝民众的视线。随即,天津公安局即函请天津废约促进会停止检查扣货,24日,天津废约促进会宣布“暂停”检查日货,但已是长久地停止了。(165) 26日,北平废约促进会也宣布停止反日工作。(166) 北方反日运动在国民党中央的打击下终于停顿了。 经过半年的制止和打压,全国各地的反日运动一时沉寂下来。但是,直到1930年8月,国民党中央对全国各地废约促进会的情形仍不放心,中央训练部特请国民党江苏省党务整理委员会派人调查各地废约促进会的状况。调查的结果应颇使国民党中央满意,各地废约促进会基本上都无疾而终,全国废约促进会的凄凉景象是,到1929年11月,“因该会经费无着,职员星散,不能维持,乃将房屋退租……该会乃无形消灭”。(167) 结语 国民党中央于1927年南京建政后认为,单纯地做唤起民众运动的工作,只会“陷民众于妄动暴动之境”;军政时期所施行的民众运动的方法与组织,在训政时期已根本不适用,因为“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国民之建设也”。(168) 既然如此,它为什么还允许济案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反日运动呢?这是由于,第一,众怒难犯,济案后无法立即弹压反日运动;第二,反日运动阻塞日货输华,可给日方造成一定压力,对解决济案会有所助益。不过,由于国民党中央对民众运动心存疑虑,不可能真心实意地去支持民众反帝运动,控制运动才是它不遗余力去做的事。国民党中央支持反日运动并非出自自愿,争取民众不为政敌所利用是其优先考量,藉反日运动迫日方让步并非它所首要考虑的层面。 国民党中央在济案了结后压制反日运动,主要是为了与日方妥协的需要。1929年中日关税条约交涉正紧,它唯恐交涉因反日运动而节外生枝,“现值各国修约、废约交涉正在循序进行之际,国民遽于此时显然揭明以经济绝交办法施诸各国或任何一国,必致授人口实,阻碍交涉之进行”。(169) 所以,国民党中央不将反日运动打压下去绝不罢手。“国民政府反对的是‘超越管制力的反日运动’”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在1929年4月以前此说固然不谬,在此后则并非如此。在1929年4月以后,反对的不但是超越管制力的反日运动,而且是整个反日运动——它不再允许反日运动存在了,这和是否超出它的管制力没有关系。同样的,国民党中央并非因许多地方反日会的领导权落入改组派的手中而对其加以打击,它打击反日运动,也是因反日运动的存在阻碍了它与日本妥协的实现。落入改组派掌控的平津反日会固然是它打压的对象,未落入改组派掌控的上海反日会和汉口反日会同样也是它打压的对象。改组派的介入确实增加了国民党中央压制反日运动的阻力,但不应将反日运动遭打压的原因过多地归结于国民党中央与改组派的斗争。 值得注意的是,经常与国民党中央唱对台戏的地方实力派,在处置反日运动的问题上,同中央的立场难得的一致。在前期,冯、阎、桂等也不愿出面镇压。广东交涉员朱兆莘在回答记者询问广东当局对抵货运动的态度时表示:“爱国之念,为人人之所有,如爱国之表示而不出乎轨道之外,则政府必不加以干涉。”(170) 兼任平津卫戍总司令的阎锡山对天津抵货风潮的态度也很耐人寻味。1928年11月26日,天津商人因反对反日会检查日货而罢市,阎对此表示,“无论任何方面,均取和平态度,望津各团体自商安全办法,官厅既不便促进反日,亦不好禁止排货”,(171) 对抵货采取了默许的态度。抵货开始后,同南京一样,北平、天津、汉口、广西、广州地方当局都派出警察协助反日组织工作。(172) 这表明,地方实力派也具民族主义情感,也能成为反帝运动的协力者。 当然,地方实力派并不比国民党中央激进,《济案协定》签署后,广东等地的地方实力派也赶紧给反日运动踩急刹车。这表明,在地方,政、军都远没有党激进,因为它们承担着维护地方秩序、治安的责任,而党则无需考虑这些;相反,它在澎湃壮烈的民众运动中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由此,在地方造成党与政、军不同调。这恰好说明,平津、广东等地是国民党地方实力派大权在握,与国民党中央貌合神离,但他们也听从中央的命令,采取措施平息当地的反日运动。在取缔反日的问题上,国民党中央与地方实力派联手,共同对付国民党基层的反弹。 在对待反日运动存废的问题上,真正存在尖锐矛盾的是国民党中央与基层党员。1927年清党后,国民党不仅面临党内人才的逆淘汰问题,而且还有中央与基层党员的路线不同问题。中央已日趋保守化,而地方基层党员还普遍浸淫在大革命的氛围中,对大革命中民众运动的蓬勃发展仍念念不忘,力求稳健的党中央与相对激进的基层之间产生龃龉殆可想见。(173) 中央虽费尽心机地让地方党部来掌控反日会的领导权,但到头来地方党部接受基层意见,抗上不遵,给国民党中央以极大困扰。改组派正是利用国民党上下层之间的矛盾,向中央发起挑战,掀起了政治风浪。改组派与中央的矛盾,表面上看是国民党内的派系矛盾,实际上是国民党中央与基层矛盾的一种反映。 毫无疑问,政府施政自应以整个国家利益为依归。尽管单凭以抵制日货为主要内容的反日运动很难达到抵抗日本侵略的目的,但反日运动是民众对日本侵略行径的正当反应,政府应慎重对待,而国民党中央对反日运动的处置貌似周密,实则粗糙,其所作所为不但激化了党内矛盾,还留下诸多严重的后遗症。第一,本来,“解铃还须系铃人”,反日因日本侵略而起,自应由日本放弃侵略而消弭,而在《济案协定》中,取缔反日运动却成了国民政府的义务。承担这一义务并非是国民党中央所做的无关宏旨的让步,而是原则性的让步,取缔反日、“排日”成为日本理直气壮的要求,国民政府则充当了反日运动的镇压者这种不光彩的角色。第二,取缔反日活动,必然出现“顺日本之情必拂民意”的结果,政府与民众的分歧和对立加重了。第三,国民党中央对反日运动先拉后压,始助终弃,态度反复,前后有别,运动最后虽然被强行平息,但同时国民党的信誉也为此流失不少。 济案发生后,蒋介石的不抵抗主义、“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已具雏形,表明国民党中央已开始向先解决内争后抵御外辱的道路上滑动,它的反帝色彩随之严重褪色。这种倾向,在它对济案的处理中已有体现,而济案谈判中的妥协与《济案协定》签字后对反日运动的打压共同构成了国民党中央对日妥协开端的完整画面,因此,对二者都不能等闲视之。 注释: ①关于济南惨案的研究专著除下引乐炳南著作外,尚有李家振:《济南惨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鲁振祥、杨群:《济南五·三惨案》,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3年。探讨黄郛、王正廷对日交涉的论文主要有杨天石:《济案交涉与蒋介石对日妥协的开端——读黄郛档之一》,《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臧运祜:《中日关于济案的交涉及其“解决”》,《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②裴京汉:《国民革命时期的反帝问题——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后收入氏著:《从韩国看的中华民国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45—161页。在裴文发表前,大陆地区有资料性质的成果,如姜豪:《济南惨案后上海的抵制日货运动》,《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6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林开明、李淑英:《天津反日会与抵制日货运动》,《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78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③参见周斌:《1928至1929年的反日会》,《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李洪珍:《政府和民众之中间地带:上海反日会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2004年)、《济南惨案与上海反日会的成立》(近代中国研究网2005年8月20日首发,http: //jds. cass. cn/Article/20050820184530. asp)。另外,邵建国《北伐战争时期的中日关系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7章也记述了济案后各地反日运动的开展情况。据后记,该书是作者在1994年10月提交给日本九州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④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乐炳南:《日本出兵山东与中国排日运动(1927—1929)》,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系,1976年(台北“国史馆”于1988年以同名出版了这一著作);韩嘉玲:《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1928年5月至1929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系,1984年。海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C. F. Remer, A Study of Chinese Boycott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ir Economic Effectiveness(以下简称A Study of Chinese Boycotts), Baltimore: John Hopkins Press, 1933, pp. 137—154;菊池貴晴:《中国民族運動の基本構造——対外ボイコット運動の研究》(増補版),東京:汲古書院,1974年,第7章;宇由川知己:《済南事件と排日貨運動》,《史学研究集録》第18期,1993年3月;Harumi Goto-shibata(後藤春美)," Japanese and British Perceptions of Chinese Boycotts in Shanghai: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Anti-Japanese Boycotts, 1928—31" , in Kaoru Sugihara(杉原薰)(ed. ), Japan, China, and the Growth of the Asian International Economy, 1850—1949, vol. 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27—144. 等等。 ⑤《民众运动方案草案》,《民国日报》1928年8月9日,第5张第1版。 ⑥長野朗:《日本と支那の諸問題》,東京:支那問題研究所,1929年,第29—30頁。 ⑦波多野乾一:《支那の排日運動》(東亜研究講座第46輯),東京:東亜研究会,1932年,第18頁。 ⑧国際連盟支那?{查外務省準{K4S101.jpg}委員会{K4S102.jpg}印:《支那ニ於ヶル対外ボイコット》,東京,1932年,第2頁。 ⑨《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中英文合刊本),上海:上海申社,1932年,中文第88页。 ⑩C. F. Remer, A Study of Chinese Boycotts, p. 242. (11)《商界波澜第四日》,《大公报》1928年11月30日,第5版;《一周间的救国运动·芜湖》,《民国日报》副刊《救国周报》第5期,1929年5月23日,第1张第3版。上海、广东、北平、汉口及全国反日组织受国民党控制的情况见第二部分。 (12)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13)各地反日情形可参见裴京汉:《国民革命时期的反帝问题——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07—108页;周斌:《1928至1929年的反日会》,《近代史研究》2004第2期,第147—148页。 (14)蒋介石1928年5月9、10、12、18日的日记披露了他视济案为国耻的心境,前两日日记转见古屋奎二主笔:《蒋介石秘录》第2卷,《蒋介石秘录》翻译组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10页;后两日日记转见杨天石:《蒋介石对孔祥熙谋和活动的阻遏——抗战时期中日关系再研究之二》,《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134页。 (15)蒋介石在1928年5月10日的日记中写道:“谭延闿、张静江来会,议决不抵抗主义。”转见张志勇:《杨天石与张海鹏研究员揭秘蒋介石日记》,近代中国研究网2006年6月27日首发,http: //jds. cass. cn/Article/20060627164046. asp。唯原文将1928年误作1931年,“闿”误作“铠”。 (16)《蒋介石致谭延闿》,1928年5月4日,《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8年1—6月份),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8年,第693页。 (17)《宁政府对济案真态度》,《晨报》1928年5月8日,引自波多野乾一{K4S102.jpg}:《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北平:燕塵社,1928年5月号,第104頁。 (18)《举国一致之反日声》,《世界日报》1928年5月8日,第2版。 (19)《“五三惨案”应付方案》,(1928年)5月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4页。 (20)《宁府通令》,《大公报》1928年5月14日,第2版。 (21)《“五三惨案”宣传大纲》,(192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09—110页。 (22)本段及上段据《宁政府应付济案方略》,《晨报》1928年5月13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8年5月号,第185頁。 (23)一般认为蒋介石提出“攘外必先安内”是在1931年7月23日,但据黄道炫先生考证,蒋介石第一次明确提出这一口号是在1929年10月28日。(参见氏撰:《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方针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2期,第31—33页)不过蒋这一思想的萌芽或可上溯至济案发生后不久,当时他已提出“安内先于攘外”的说法(详见《首都卫戍部取缔轨外行动》,《民国日报》1928年5月13日,第2张第1版)。 (24)《首都各团体捣毁王正廷宅详情》,《世界日报》1928年12月15日,第2版。 (25)《中党部紧急会议》,《顺天时报》1928年12月15日,引自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以下简称《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5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69页。按《顺天时报》是一家在北平出版的日资中文报纸,因在济案发生后不断造谣而被中国民众所抵制,最后不得不于1930年3月停刊(参见吴修申、王伟:《试论〈顺天时报〉的停刊原因》,《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吴修申:《抵制〈顺天时报〉案》,《历史教学》2002年第11期)。但此条消息与此后国民党中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相契合,故予采信。本文下引此报(社)消息均已经鉴别,不再一一说明。 (26)《电蒋总司令》,1928年5月14日,黄郛档,转引自杨天石:《济案交涉与蒋介石对日妥协的开端——读黄郛档之一》,《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81页。 (27)《“五三惨案”应付方案》,(1928年)5月6日;《对日经济绝交办法大要》,(1928年)5月6日。均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03—105、111—112页。 (28)《对日经济绝交办法大要》,(1928年)5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11页。 (29)《“五三惨案”宣传大纲》,(192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09页。 (30)《各界积极反对日兵暴行》,《民国日报》1929年5月8日,第2张第3版。上海反日会全称是“上海各界反对日军暴行委员会”。 (31)参见李洪珍:《政府和民众之中间地带:上海反日会个案研究》,第15页。 (32)《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最近决议案》,《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5月19日,第7版。 (33)《本市各界昨议决组织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5月24日,第6版。 (34)《本市各界对日经济绝交会正式成立》,《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5月28日,第6版。 (35)陈德征、罗琳、陈贻荪的国民党员身份(陈贻荪时任浙江省政府图书杂志审查处处长,这个职位,很难想象国民党会允许非国民党人士担任),参见周斌前揭文,第153—154页。邵曾以中华留日各团体对日外交后援会代表的身份列席国民党中常会,也应是国民党员,参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五四次常务会议记录》,1928年7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以下简称《会议录》)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7页。 (36)上海及全国反日会分别于1928年5、9月制定《经济绝交大纲》及《对日经济绝交计划》,对已购、已定未销日货征收救国基金,参见《对日经济绝交已有具体计划》,《民国日报》1928年5月18日,第3张第1版;《全国反日会发布对日经济绝交计划》,《申报》1928年9月19日,第4张第14版。全国反日会的规定系对下级反日会的要求,它自己并不征收救国基金。 (37)《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五九次常务会议记录》,1928年7月26日,《会议录》第5册,第452页。当时国民党要员也纷纷解囊相助,如王正廷补助300元,冯玉祥200元,李宗仁100元,阎锡山300元。国民党中央自1928年10月至1929年1月每月补助500元。《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张建勋关于全国反日会组织及活动状况调查报告》,1931年2月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41页。按编者为这份文件所署的时间有误,该报告应形成于1929年2月。 (38)参加人员名单参见満鉄庶務部?{查課編印:《済南事変と排日貨運動》,大連,1929年,第81頁。 (39)汉口反日会执监委、执监委常委构成分别参见《漢口市反日会ノ成立状況ニ関シ報告ノ件》,《原田忠一郎致田中義一》,1928年10月4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 B02030059200(第4画像目から),《済南事件排日及排貨関係》第八巻(A—1—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以下省略“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 ”、“済南事件”、“A—1—1”及“外務省外交史料館”等字様);《漢口特别市反日会ノ活動ニ関シ報告ノ件》,《桑島主計致田中義一》,1928年10月23日,JACAR:B02030059200(第23画像目),《排日及排貨関係》第八巻。原田为日驻汉口代理领事,1928年10月下旬,由桑岛接任。关于“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http: //www. jacar. go. jp/)的情况,可参见臧运祜:《现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上永远的缺憾——关于日本投降前后烧毁文书的情况及其他》,《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165—166页。任汉臣的国民党员身份参见《训监部派员接汉反日会》,《民国日报》1929年4月10日,第2张第1版。据报道,1929年4月8日,国民党中央派任汉臣等人接收反日会,显见任是国民党员。 (40)漢口日本居留民会、漢口日本商工会議所:《漢口反日会の暴状に就て》,1929年1月19日,第5頁。 (41)北平反日会常委组成、党政资助情况参见《順天時報》社?{查部:《北平特别市反日会の内容》,1929年3月,JACAR:B02030065700(第6—7、26画像目);关于反日会常委张、邓、石、曹的身份参见:《堀義貴致田中義一》,1929年1月4日,JACAR:B02030064400(第2画像目),均见《排日及排貨関係》?第11巻。滕珂的身份参见《学联会昨日开会》,《北平日报》1928年10月20日,第6版。 (42)《经济绝交细则》,《民国日报》1928年5月24日,第3张第1版。 (43)《惩儆奸民办法》,《民国日报》1928年7月4日,第1张第2版。 (44)《全国反日会执委会通过两条例》,《申报》1928年9月23日,第4张第14版。 (45)湘:《为本会木笼被撤事请教北平政治分会与公安局》,《北平反日周刊》第5期,1929年2月21日,第4、5页。 (46)参见韩嘉玲:《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第4章(该文未标页码)。 (47)《风雪中奸商游街》,《申报》1929年1月25日,第4张第15版;《更に峻烈となつた日貨排斥》,上海日本商工会議所内金{K4S104.jpg}会{K4S102.jpg}印:《上海排日貨実情》第3号,1929年1月31日,第1頁。两则报道均配发了龚被游街的照片。 (48)《反日会会议》,《大公报》1929年3月26日,第12版。 (49)北平反日会编印:《为什么要反日?》,约1929年5月末(原件未署时间,据文中提到的最晚事件的时间推测),第10页。 (50)在南京,1929年2月14日,反日会开始封存全市日货,并决定,“如有发现买卖日货,即会同公安局将商店经理押赴夫子庙站木笼,以示惩戒”。参见《京反日会工作努力》,《民国日报》1929年2月14日,第2张第1版;又见《全国反日会最近之工作》,《申报》1929年2月15日,第3张第12版。 (51)《全国反日会请中央速了济案》,《民国日报》1928年9月9日,第3张第1版。 (52)《全国反日会告民众应作对日外交后盾》,《民国日报》1929年2月6日,第1张第4版。 (53)参见《皖反日会向中央电陈外交主张》,《民国日报》1928年11月6日,第2张第3版;《全国反日会决议案》,《申报》1929年1月21日,第4版。 (54)实际抵货中中日间的“默契”是,如中方扣留华人所有的日货,日方不加干涉;属于日人所有的货物,中方不予扣留,即以货物的所有权为标准决定扣留与否(参见金问泗:《外交工作的回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8年,第18页)。故在抵货期间反日民众与日人直接冲突极少,仅见1929年6月26日,长沙旅社账房购买日布,被反日会检查员王维翰查获,该旅社经理蔡福泉竟勾来日人水野等二人殴打王,并夺走布匹(参见《长沙日商与反日会员之冲突》,《申报》1929年7月3日,第3张第10版)。此前,3月15日,天津反日会隔壁鑫华茂皮件厂发生炸弹爆炸,炸死1人,炸伤4人(参见《鑫华茂皮件厂被炸焚毁》、《烬余录》,《大公报》1929年3月16、17日,第11版)。歹徒目标当时普遍认为是反日会,市党部认为是日人所为,“过去反日会的工作好,日本害怕,甚至用炸弹来恐吓”(参见《废约促进会成立大会》,《大公报》1929年6月29日,第11版)。显见这两次事件均非反日民众启衅,而是日人肇事。 (55)《福州日领事为无人卸货交涉》,《大公报》1928年5月13日,第2版。 (56)《驻宁日领事要求禁反日行动》,《大公报》1928年5月28日,第2版。 (57)《交署答复日领》,《民国日报》1928年7月11日,第3张第1版。 (58)《済南事変と排日貨運動》,第46—47頁。 (59)《金问泗与日副领谈话》,《大公报》1928年7月18日,第6版。 (60)《交署严驳日领事无理要求》,《民国日报》1928年8月10日,第3张第1版。 (61)《全国反日会请愿四事》,《民国日报》1928年10月1日,第2张第1版。 (62)《京反日会之请愿》,《民国日报》1928年10月31日,第2张第1版。 (63)《京反日会之请愿》,《申报》1928年11月4日,第2张第6版。 (64)《全国反日会谈话会》,《申报》1928年11月6日,第2张第8版。 (65)《关于对日之请愿》,《申报》1928年11月14日,第2张第6版。 (66)《全国反日会之请愿》,《申报》1928年12月4日,第2张第6版。 (67)《全国反日会之请愿》,《申报》1929年1月22日,第4版。 (68)《宁党部对排货问题态度》,《晨报》1928年6月1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8年6月号,第7頁。 (69)转引自日本商工会議所{K4S102.jpg}印:《支那南洋に於ける最近日貨排斥の経過並に影{K4S105.jpg}》,東京,1929年,第11頁。 (70)蒋介石:《致黄郛电》,1928年5月10日,转引自杨天石:《济案交涉与蒋介石对日妥协的开端——读黄郛档之一》,《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80页。 (71)《日本撤兵排货自息》,《申报》1928年11月23日,第2张第7版。 (72)《中日交涉与抵货》,《申报》1928年11月25日,第2张第7版。 (73)《国民党中央秘书处为反日会改组为中国国民救国会其组织纲领已修正通过致中央民众训练部函》,1929年2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19页。按编者给这一文件所加的标题中有错误,“中央民众训练部”应为“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因“中央民众训练部”设立于1935年11月。 (74)《反日会名称不改变》,《大公报》1929年3月25日,第11版。 (75)《王正廷部长与日使解决济南事件的会议记录》,“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1·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台北,1964年,第245—246页。屈从于日本的压力,毕竟有损国民政府的声望,故而该《会议记录》当时未予公开。 (76)《王芳会议未决》,《大公报》1929年4月16日,第3版。 (77)《日代办请中止反日行动》,《申报》1929年4月4日,第2张第7版。 (78)《日领欲弭反日运动》,《民国日报》1929年4月4日,第3张第1版。重光葵于1929年2月末继任日驻上海总领事。 (79)据蔡谦《近二十年来之中日贸易及其主要商品(1912—1931)》(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附表数据整理。 (80)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冯华德译,上海:国立编译馆,1934年,第302页。 (81)《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社评),《大公报》1929年6月11日,第2版。 (82)《斎藤宇図致望月圭介、田中義一》,1929年6月4日,JACAR:B02030057600(第21画像目),《排日及排貨関係》第七巻。斋藤为福冈县知事,望月为内务大臣。 (83)《中央通令全国各地反日会改组国货提倡会》,《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5日,第3版。日方称这一命令是在4月3日发布的,应是命令到达地方的时间。参见《遞信省{K4S107.jpg}管局長致外務省通商局長》,1929年4月8日,JACAR:B02030049000(第6—7画像目),《排日及排貨関係》第三巻。 (84)《对日会展期月底结束》,《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22日,第5版。 (85)《省市党部昨日接收对日会》,《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30日,第5版。 (86)《省市党部宣布对日会各种证章一律取消》,《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5月14日,第5版。 (87)《政训处接收武汉罢委会》,《申报》1929年4月10日,第4版。按1928年12月17日,日本水兵在汉口日租界演习炮战,5辆炮车在马路上并排疾驶,将人力车夫水杏林撞毙,时称“水案”。由于日方无意合理解决该案,1929年1月8日,汉口工人宣布罢工,并组织对日总罢工委员会,以曾觉先、王锦霞为正、副委员长。曾觉先时任国民党汉口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组织科主任,王锦霞隶属码头工会,亦为国民党员。同时,曾、王均在反日会任职。参见《驻汉日军又酿惨案》,《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7日,第2张第2—3版;《汉口水杏林案事态扩大》,《申报》1929年1月14日,第3张第9版。 (88)《中央常务会议》,《申报》1929年4月16日,第4版。 (89)《汉市整委会呈请中央开除涂允檀等九人党籍》,《民国日报》1929年6月26日,第2张第4版。 (90)《水杏林案之交涉》,《申报》1929年5月8日,第2张第5版。 (91)《如撤水兵当劝阻反日汉交涉员致日领觉书》,《大公报》1929年5月18日,第3版。 (92)《汉日水兵定期撤退》,《民国日报》1929年5月24日,第2张第1版。 (93)《汉反日会改组救国会》,《申报》1929年7月9日,第2张第8版。 (94)《本市执委会改组反日会为国民救国会》,《民国日报》1929年4月5日,第2张第4版。 (95)《沪市执监委会发表报告》,《大公报》1929年4月10日,第3版。 (96)《市救国会第一次执委会议》,《申报》1929年4月9日,第4张第14版。 (97)《中国国民救国会组织纲领》,1929年2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4),第120页。 (98)《市救国会警告报关商》,《申报》1929年4月11日,第4张第14版。 (99)《市执委会第十二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4月14日,第4张第13—14版。 (100)《市训练部民意测验总报告》,《申报》1929年4月14日,第4张第13版。4月末,上海市党部将民意测验的结果呈报国民党中央,希望“提请常务委员会通令各级党部及转令国民政府,一体遵行”。参见《民意测验将成有力之政治主张》,《申报》1929年4月29日,第4张第13版。 (101)《市救国会第三次执委会记》,《申报》1929年4月17日,第4张第14版。 (102)《沪市党部改组反日会之波折》,《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8日,第3版。 (103)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1923—1929),1929年4月7日,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979页。 (104)《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1929年4月17日,第984页。按,18日全国反日会拟定《封存仇货办法》事是在该书17日记事中一并说明的。 (105)丁惟汾的三民主义大同盟联合改组派反对国民党中央的过程,可参见王学庆:《蒋介石和陈立夫、陈果夫》,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第6章。 (106)《对日方针更张的看法》(社坛),《京报》1929年4月15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9年4月号,第200頁。 (107)参见《「反日則救国,救国則反日」見ょ!この暴戻と非礼を》,《上海排日貨実情》第10号,1929年4月15日。 (108)参见《重光葵致田中義一》各电,1929年4月11、12、15、17日,JACAR:B02030057200(第20、23、31画像目)、B02030057300(第1画像目),《排日及排貨関係》第七巻。 (109)《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1929年4月20日,第985页。由此令展开议论,胡适发表了风行一时的《人权与约法》,在文中胡适对此令全文照录,参见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5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24页。 (110)参见《中央党务月刊》第11期,1929年6月,第3页。 (111)蒋训话内容参见《国民党中央训练部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函》,1929年5月31日,二档馆藏,国民党中央训练部档案,卷号722—1780。为简明计,下引该部档案不再注明藏处、部门,只注卷号。 (112)《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呈文》,1929年6月9日,722—2412。 (113)《中央财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29年5月14日,《会议录》第8册,第217页。直到全国反日会答应改名后,国民党中央财务会议才决定,“四五两月津贴暂允拨给,俾资结束”。参见《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致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函》,1929年6月28日,722—2058。 (114)《公安局禁用反日会名义活动》,《申报》1929年4月16日,第4张第14版。 (115)《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1929年4月23日,第987页。 (116)《蒋电沪取缔反日》,《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26日,第3版。 (117)行政院电、蒋电、外交部25日电参见《总商会抗拒反日会》(社论),《新晨报》1929年5月6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9年5月号,第71頁;外交部20、21日电参见《制止反日运动外部电复北平当局》,《大公报》1929年4月22日,第3版;外交部24日电参见大沢德太郎:《済南事件解決後ニ於ケル排日取{K4S108.jpg}状況》附件戊号,1929年5月6日,JACAR:B02030049100(第41画像目),《排日及排貨関係》第三巻。大泽为日本京都商工会议所会长。另蒋曾往北平发两电,除22日电外,另一电无法查实。参见《平当局劝阻反日运动》,《申报》1929年4月28日,第2张第8版。 (118)《全国对日会之进行》,《申报》1929年5月18日,第2张第8版。 (119)《废约促进会昨日招待新闻记者》,《大公报》1929年7月9日,第11版。 (120)《反日大会闭幕》,《大公报》1929年6月10日,第12版。 (121)《全国对日会之决议案》,《申报》1929年5月17日,第2张第8版。到6月9日,全国废约促进会又呈请国民党中央,请饬令各省市县党部及政府切实协助工作。参见《全国国民废约促进会第一次执行委员会纪》,《大公报》1929年6月13日,第7版。 (122)《全国对日会改定名乐》,《民国日报》1929年6月9日,第2张第1版。该组织又可简称为“全国废约促进会”或“全国废约会”。 (123)《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组织大纲》,1929年6月9日,722—2132。 (124)《国民党中央训练部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9年7月17日,722—2412。 (125)《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的呈文》,1929年8月2日,722—2502。 (126)《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各省、特别市训练部、民讯会的密令》,1929年7月19日,722—1780。 (127)《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呈文》,1929年6月18日,722—2058。 (128)《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的呈文》,1929年8月2日,722—2502。 (129)《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的呈文》及何应钦的批示,1929年8月13日,722—2058。 (130)《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致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函》,1929年8月14日,722—2058。 (131)《废约准备金之缴收保管及使用条例》及《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全国废约促进会的指令》,1929年8月1日,722—2121。 (132)参见《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全国废约促进会的指令》,1929年9月11日;《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全国废约促进会的训令》,1929年10月22日;《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的复函》,1929年10月12日。以上卷号均为722—2502。 (133)《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给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的呈文》,1929年7月27日,722—2058。 (134)参见《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国民党河南省指导委员会的复电》,1929年8月6日,722—2058;《国民党湖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训练部部长刘岳峙致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函》,1929年8月12日,722—2354。 (135)《废约促进会之常会》,《申报》1929年8月2日,第2张第8版。 (136)《废约促进会常会》,《申报》1929年8月16日,第2张第7版。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爆发,中苏关系紧张。 (137)《首都对俄后援会之选举》,《申报》1929年9月1日,第3张第11版。 (138)《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给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的复函》,1929年10月12日,722—2502。 (139)《救国会发还非日货办法》,《申报》1929年4月25日,第4张第14版。发还货物应是很宽松的,因为到1929年9月拍卖所扣日货时,仅拍得6万余元。参见《反日会现存劣货昨在市党部开标》,《申报》1929年9月11日,第4张第13—14版。 (140)《市执委会第十六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4月28日,第4张第14版。 (141)参见《民国日报》1929年5月3日,第1张第4版。 (142)6月22日,常州染织公会因为布业市面呆滞,吁请格外维持,并请准许停征棉纱基金;7月3日,布商刘国钧又呼吁停征棉纱基金。显见到1929年7月,上海国民救国会对日货仍在征收救国基金。分别参见《市执委会第三十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6月23日,第4张第13—14版;《市执委会第三十三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7月4日,第4张第13版。 (143)《市执委会第三十八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7月25日,第4张第14版。按张子良系上海宏达转运公司经理,因贩运日货,于1928年8月31日被反日会处以游街的惩罚。之后他仍旧贩运日货,为免再遭处罚计,向上海反日会闸北检查处主任赵作霖、检查员戚杏蕉行贿1500元,被人告发,张、赵等人纷纷逃匿,反日会登报悬赏缉拿。参见《上海特别市反日会悬赏缉拿赵作霖等》、《上海特别市反日会悬赏缉拿张子良》,《民国日报》1928年10月15日,第1张第3版。 (144)《市执委会第四十八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8月29日,第4张第14版。“赵作霖”原作“赵竹霖”,疑即为赵作霖之误。 (145)《各界努力废除不平等条约》,《民国日报》1929年8月29日,第3张第1版。 (146)《市执委会第四十九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9月1日,第5张第18版。 (147)参见《总商会抗拒反日会》(社论),《新晨报》1929年5月6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9年5月号,第71頁;《取缔反日会津市府得外交部电》,《大公报》1929年4月30日,第3版。 (148)《平当局公布救国会规则》,《申报》1929年4月30日,第2张第7版。 (149)《平商会反对封存日货》,《申报》1929年5月4日,第2张第8版。 (150)《反日会改今日查封日货》,《新晨报》1929年5月3日,第6版,转引自周斌前揭文,第180页。 (151)参见《反日会昨日召集执监联席会竟流会》、《反日会无形消灭昨执监联会又流会》,《顺天时报》1929年5月8、9日,引自《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54册,第546、548页。8日流会事又可参见《平总商会不认改组》,《申报》1929年5月10日,第2张第6版。 (152)《反日会照常工作》,《大公报》1929年5月22日,第12版。 (153)《平对日会宣告解散》,《申报》1929年6月12日,第2张第6版。 (154)《制止反日运动以后》,《大公报》1929年5月12日,第11版。 (155)《反日会昨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大公报》1929年6月27日,第12版。 (156)《接收北平市指委会》、《北平市指委》,《大公报》1929年6月1日,第4版;6月5日,第3版。 (157)《津市党部撤换宣传部长》,《申报》1929年6月28日,第2张第8版。 (158)《市执委总辞职》、《河北省党部全体执委亦辞职》,《大公报》1929年7月8日,第11版;7月9日,第3版。 (159)《检举改组派》,《大公报》1929年7月18日,第11版。 (160)《蒋主席再度接见新闻界》,《益世报》1929年7月11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9年7月号,第136頁。 (161)《废约促进会成立大会》,《大公报》1929年6月29日,第11版。 (162)参见《北平特别市市政府邮字第47号快邮代电》,1929年7月20日;《天津特别市市政府字第1073号公函》,1929年7月23日。均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卷号1—2241。 (163)《北平反日会即改废约会》,《大公报》1929年7月19日,第4版。 (164)《制止检查外货》,《大公报》1929年7月23日,第11版。 (165)《公安局请废约会停止检查扣留日货》、《废约会暂停检查日货》,《大公报》1929年7月21、25日,第11版。 (166)《北平反日会停止工作》,《大公报》1929年7月27日,第4版。 (167)《凌子惟致史维焕函》,1930年8月26日,722—1780。凌为国民党江苏省党务整理委员会职员,史为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秘书。 (168)《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34、635页。 (169)《王正廷致国民党中央训练部的密函》,1929年6月18日,722—2122。 (170)《朱兆莘谈粤省对日态度》,《民国日报》1928年5月14日,第1张第4版。 (171)《津日货商组请愿团》,《申报》1928年11月28日,第2张第7版。 (172)1929年4月末,平津都有公安局撤退协助反日会工作的岗警的报道,可见在此之前公安局对反日会工作曾予以协助(两地情况分别参见《总商会抗拒反日会》(社论),《新晨报》1929年5月6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9年5月号,第71頁;《取缔反日会津市府得外交部电》,《大公报》1929年4月30日,第3版);在汉口,1928年8月,军警援助对日经济绝交委员会将无商标的日货查出没收(参见《支那南洋に於ける最近日貨排斥の経過並に影{K4S105.jpg}》,第103頁)。1929年1月反日罢工开始后,公安局巡警在街上援助检查日货工作(参见《漢口反日会の暴状に就て》,第14頁);在广西梧州,由警察押解贩日货商人游街(参见《梧州实行惩戒偷运日货者》,《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2日,第4版);在广州,1928年9月开始登记日货时,由军警会同对日会检查员劝令商人登记(参见《对日会积极进行要讯》,《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9月11日,第6版),11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商人勾结对日会检查员组织包运日货机关的案件,并将其中两名对日会职员处死(参见《广州对日会密捕舞弊职员》,《新晨报》1928年11月22日,引自《現代支那之{K4S103.jpg}録》1928年11月号,第307—308頁;《广州枪决对日会包运日货职员》,《申报》1928年11月17日,第3张第9版)。 (173)据称,到1929年3月国民党召开三全大会时,左派党员仍占党员总数的七成,参见久保亨:《南京政府成立期の中国国民党——一九二九年の三全大会を中心に》,《アジア研究》第31巻第1号,1984年4月,第31頁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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