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康
[英文标题]"The Redemption of the Rascals": The Xingzheng Reform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tatus of Lower-Level Central Administration Personnel [中文摘要]人员问题是清末新政改革所面临的两大问题之一。新的中央体制运行所依赖的大部分官僚没有跟上新的培训、被称为“流氓”的“书吏”们滥用权力以寻租补偿且人浮于事。1910年发生在民政部低层人员之间的交恶以及民政部在全国范围的内部考试这两个事件说明了官职竞争及层级提升的异常激烈,谋求权位的仕途吸引力并未随实施新政而发生变化。 [关 键 词]新政改革/吏书/权力滥用/1910年事件 [作者简介][法]陆康(Luga Gabbiani, 法国远东学院研究员。 [译 者]刘亚丛,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呼和浩特 010051) 引言 新政改革(1901-1911)面临的两个主要实际问题,一个是财政问题,另一个是人事问题。②在本文中,笔者集矢于后者。在思考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改革时,通常关注的主要因素集中在当时引入的革新。其中,我们可以提及新式学校,也可以概括地说,就是帝国大部分在1900年之后建立起来的新式教育体制,其目的在于造就在“现代”知识专门领域受到训练的新一代官员。进而,他们被希冀填补中央和地方新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的职缺。他们接受的新式培训让他们承担起改革后的清朝官僚机构对诸如司法、财政、军队与警察、教育或公共卫生等诸多部门提出的需要履行的职责。简要地说,寻求优秀人才,这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良政的一个原则,就寄托于寻找新式人才之上了。1905年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解体大大强化了这一趋势。在20世纪的前10年里,中国的年轻人出国留学(特别是到日本),其数量稳步增加可以作为晚清“新知识与新人才热”的一个佐证。而中央与省级行政管理机构之间为了确保他们自己公务部门的人才而诉诸争斗则是这方面另一个典型例证。③ 在此我所做的观察是源于一个略有不同的视角。不管革新是体制上的还是教育上的,我没有就其本身进行分析,而是聚焦于传统京城行政管理人员及其改革过程中的命运。实际上,该时期显著的一个方面就是官僚群体本身即新中央机构运行所依赖的主要人才库(main main-d'ocovure reservoir)依然存续着,至少在1911年以前他们从未跟上新的培训。这一状况可能显示这样的论点,即只有革命才能引起彻底的人事变化所需要的白板(tabula rusa)效用(即使情况果真如此,人们仍会对此持有怀疑态度)。与此在逻辑上相同,即改革过程本身依然也会产生一些有趣的结果。在此,我想要重点指出的是中央管理阶层的持续臃肿。本文最后一部分将会集中在1910年发生的两件事情上。第一件是(当时不太)新的民政部之低职人员和部长之间的交恶,发生在那一年的春夏之交。第二件是在1909-1910年全国范围的中央考试之后,民政部举行的内部考试。这两个事件都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第一件事由于围绕层级晋升而争斗还被人们认为是荒诞可笑的。尽管如此,这两个事件却还是具有启迪作用的。就一般观点来看,他们表明了改革的新中央官僚体制中官职竞争的高度持续性,即明证了改革并未改变将官僚仕途作为获得声望和权力之方式的吸引力。而且,第一个事件通过揭示甚至在最低阶层最小的晋升机会都会被认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还证实了当时对人事的期望。正如我们(下文)将要看到的,交恶的结果可以说使这些期望保持了活力。但这没能掩盖这样的事实,即改革后的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比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更适于实现个人的意愿。 因此,一考虑到这两件事,就过度臃肿之痼疾而言,人们就会说改革是重蹈覆辙。或者用一种更激进的表达方式说,改革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一般改革的视角来看,这种评述对他们并不公平。大量或新或旧的研究表明新政改革直接导致了在许多领域里都发生了重大变化。④在这种得失攸关的情形下,亦发现此否定性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是源于当时中央管理阶层组织引入的一些重大革新。事实上,就此问题更确切地说,与当时解决那些中央各部吏役提出的现实问题的方式有关。因此,我通过本主题的一些相关内容表述来展开讨论。 一、京城书吏——是否流氓? 任何以书吏和改革前京城各部吏役为中心的讨论大概都应该从下列未加掩饰的事实开始:关于他们知之甚少。⑤就我们所知道的可以做出如下简要的概括。与官员相比不同的是,书吏构成了官僚机构中从地方招募的部分。至少从理论上讲,他们没有通过传统形式的考试。因此,他们的职位没有被列入中华帝国官僚机构中的九品。正因为如此,他们没有资格享有俸禄。他们所能获得的唯一酬劳是饭食银。⑥在京城行政管理中,书吏可见于各部所有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他们在那里辅助官员料理日常行政事务。概括地说,他们被认为是行政管理“文书”专家;他们负责文件与档案的接收、登记和进一步递呈到相关部门;还要求他们如式准备文件,包括起草以及最终修改文件;通常他们还要负责所属部门的档案管理。 简言之,尽管他们对官僚机器的顺利运行极为重要,但他们的责任看上去却微乎其微。另外,这些人只很少地出现在正式管理规章中。这个制度显然没有赋予他们多大价值。然而,这个事实不必然使他们成为流氓。此外,“流氓”不是对在晚期帝国资料所普遍反映的加以揭示的过激之辞。在高官和杰出文人的笔下,书吏看起来是未受教育的卑贱小人。由于政府的实际权力集中在他们的手中,他们唯一感兴趣的是利用他们的职权捞取他们的个人利益,腐败透顶,祸国蠹政。因此,根据这些描述,他们即使是流氓,但却也是官僚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类人物。 我没有去详尽地考察晚期帝国传统文献中涉及书吏与差役的大量陈词滥调。⑦但却有必要尝试揭开其隐匿于似是而非的事件下的至少部分事实。 事实 书吏在帝国后期提出的问题当然是研究关注的焦点,且绝大部分都在地方行政管理层面的意义上与其相关涉。⑧一些关于京城书吏的最为详尽资料见于詹姆斯·柯尔(James Cole)关于绍兴的著作。他就这一主题的研究源于晚期帝国广为流传的观点,即这些人都来自于环绕绍兴市的两县之一的山阴县(浙江)。⑨事实上,直到帝国终结时期这些观点还很流行。例如,20世纪初一位日本观察家服部宇之吉(Hattori Unokichi)在关于京城书吏的记述中也提及此事。下面评述就主要取自于他的观察。⑩我按批判书吏的权力垄断与腐败这两条主线来安排其观察结果的表述。 服部宇之吉刻画的京城书吏是一个从事特殊职业的群体。从他所做的描述来看,即使不应过于强调其与九品官制层级相平行,但这个职业还是围绕九品官制层级建立起来的。它的大门不是对任何人都敞开的。它要求具有一定的受教育水平,当然写作能力是其主要的必备条件,还有要与已经在进入这一领域内部的人有关系。实际上,通常是通过资深书吏或某一部门经承推荐而获得第一个职位的。简言之,一个人需要受教育和人际关系才能进入“书吏圈子”,对此詹姆斯也曾提及。从做杂务开始,书吏逐渐熟悉所属部门行政管理的文书工作而循级攀爬。其攀爬的各级阶段有贴写、改稿、承发、稿案及校对等等。书吏的最高级别是某一部门书吏头目——经承。这一级别是唯一在清朝管理规章中才能见到的。根据服部宇之吉的描述,只有当前任资深书吏退役且把职位卖给后继者时,此最高级别书吏职位方可得到。而其他所有书吏职位都不包括在正式管理规章之中的实际情况则明确地给既定部门的书吏头目及其依靠的官员在招募新书吏时提供了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这一金字塔式的职业暗示了只有那些最优秀的书吏才能到达顶端。要想成功,专业技术是必需的。然而,还是得通过直接购买职位的方式才能达到最后一步。(11) 服部宇之吉确证经承职位的购买被认为是根据本身的实力所作出资格的一种投资。当然,书吏头目的行政管理责任也就随之而来。例如,管理本部门的其他书吏,监督他们的工作以及招募新职员的工作。(12)经承还能接触到与此职位习惯性地捆绑在一起的现金。正如上面所述,大部分书吏的官方报酬仅是饭食银。用作这些饭食银的部费、亦即“部里(工作)”的开销都是要求直省每年作为各省额税同时上缴到中央各部的。然而,书吏所得到的薪水通常是由其书吏头目根据其职位及其完成的工作分发的(第一年培训期属于例外,培训期间求职的书吏除每个工作日一餐外,需要提供其费用)。用服部宇之吉自己的话来说,这些经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来源是著名的陋规,它包含着中央行政管理服务作为事务管理所需的大量的开支和额外费用。(13)第二个来源是部费。服部宇之吉进一步解释这两方面的资金由不同的书吏头目直接管理,并被认为是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经承不仅用此资金支付书吏的薪水,还要购买纸、墨等材料。事实上,中央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这些费用的一部分是被措辞为茶叶费或笔墨纸砚费的。以上我所用的投资一词乃源于这样的事实,即通常情况下,薪水和行政管理行政工作所致的支出并不能用完书吏头目们所管理的全部资金,他们便依次将此剩余资金留为已有。据服部宇之吉的研究,在有些情况下,如户部或刑部等,这些资金的剩余是远不能忽略的。 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能找到任何部门书吏头目能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中饱私囊的相关证据。我也没有书吏希望得到的平均收入的准确信息。然而他们与京城官员境遇相同,至少以后者正常收入来说,其数量肯定是相当低的。(14)实际上,大量的文献表明,直到清王朝最后几年,中央行政管理的大部分低层人员常年都依靠其所属各部的房产生活。我们发现奏折,尤其是御史所呈奏折,都揭示了始于18世纪、盛于19世纪的这种对行政管理效率造成影响的这种惯例和问题。这些文献描述了所属各部房屋等地方到处可以看到书吏个人的衣服、床褥、个人物品,偶尔还有其家庭的这些东西。这些东西有时甚至阻碍了办公室的过路。这些文献还揭示了办公场所用于私人目的:书吏聚会、进餐和宴会,甚至婚礼庆典……(15)这些证据资料不应该作为仅仅是夸张之辞而被摒弃。事实上,至迟在1907年,新成立的民政部尚书就被迫出台一个“卫生规章手册(内部使用)”。实际上这是一个产权召回声明。其中,我们发现所,低职级人员从部里房屋中搬出的最后期限为1907年8月9日。这种住在办公场所的习惯绝大部分确是源于其报酬较低,使其没有机会在城中找到甚至对于一般官员来说都很昂贵的住处。(16) 权力及其滥用 京城书吏享有的权力明显源于他们行政管理文职工作的经验和技能。作为官僚“八股文”的专家,还要求全面地熟知与之相伴的行政管理法学——在当时大量进入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领域的著名的例或亚律。众所周知,在清朝,他们对官僚机构得以运行起着关键作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至少对于切实掌握此充分完备的知识者的书吏来说要较诸京城官员尤具优势。不过,这种情况并不是书吏为了规避其监督者的权威而提出的深思熟虑的策略。由于置身官僚等级之外,书吏不会受到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升降职以及任务分配变化的影响。的确,在京城行政管理中,他们倾向于即使不在某一特定的部门或机构中,但至少只在一个部中尽其全部生涯。其经验与时俱增,与之并进的还有属于各部具体的法学知识。反过来,这让他们全部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人以最可行的方式充分利用它。一个训练有素的书吏在所属领域产生的影响还会因官员所面临的境遇而有所增强。晚清之际,在各部中较高层面的行政管理职务存在一个迅速转变。这种情形下,新任者常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再次转任前掌控其档案。此外,很多人拥有共同协作的职位这一情况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他们严重依赖下属,尤其是在例行事务方面更是如此。至于中间阶层的京城官员,19世纪的资料不是描绘他们近乎“工作狂”的特征,而是更多地告诉了我们关于他们“甜蜜”(dolce vita)的生活方式——他们因为金钱要经常渡过极端的困境或由于官僚职位的过度拥挤而带来事业上的困难。(17) 甚至在此基础上,仍然很难对权力垄断问题给予一个确切的答案。事实上,要准确地了解清朝中央行政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18)在此,我既不想过分强调书吏的作用,也不想低估官员的作用,而是两者各得其所。(19)但是我们从上述事实可知,前者代表了中央官僚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如同在地方层面的官僚机构中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受到较好培训的书吏,假设他们在“书吏”体制的最高层面上,他们则确实是中央各部工作中的必备因素。(20) 因此,书吏确实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另一方面,他们无疑也在滥用着权力。这里尤需了解的问题是他们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何种程度的不法行为。一般认为,资料中有大量这样的不法行为。与地方层面的书吏一样,京城的书吏因将规章为己所用并经常凭此专家方法作为强取豪夺的工具而颇受诟责。不过,在京城内关于此种行为的直接证据并不如想像的那样多。事实上,我所遇到的许多关于权力滥用事件都发生在崇文税关。在那里直接与商人、掮客以及大量民众接触当然地提供了牟利的机会。但是还需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书吏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突出的实施强取豪夺者。(21) 对他们的其他大部分批评集中在两个主要领域。第一个领域是,他们往往滥用文书的专业技巧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官员裁决事务。(22)有一些著者——服部宇之吉便是其中之一,声称:书吏甚至可以在家中处理一些部门最重要的档案,以图限制或甚至使之完全不可能为官员所接触。通常很难说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发生这种情况,但不应该完全屏弃这种批评。证据确实显示存在此种现象,不过这不限于“书吏圈子”。例如,五城察院巡城御史经常基于同样理由受到抗议。(23)第二个领域,权力滥用涉及经承即书吏头目超出规定的5年任职期限问题。由于他们是会典则例承认的唯一一种书吏,所以这一规定是否也适用于较低阶层的书吏并不清楚。根据服部宇之吉所述,书吏之所以要逃避这条规则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五年的金钱回报不足以补偿其最初购买(该职位)的花销。其实,除了收入因素之外,很容易理解这些从事着看似将此作为终生职业的人们不愿去考虑接受五年期限而辞职的意见。因此,他们求助于不计其数的策略来规避这一规定:更名或改变原籍,随之以假辞职而新的真任职。他们还会与其他书吏头目、有时甚至是外部的书吏头目交换职位,等等。很显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所有这些策略手段的实施一定会得到官方或负责官员的非正式同意。从后者观点来看,专家书吏的强制性辞职就工作效率而言,并不奏效。 总之,书吏缘于其行政管理程序中的专业技能而确实拥有一定的权力。由于没有俸禄,他们仍然要根据其职位,依赖寺、院、部公务执行中所收的部分习惯性费用和额外索价作为回报。对此两点要引起注意。首先,众所周知,这些钱也是地方征收而来,不是法定的,即没有列入会典则例。但由于他们的征收是官方认可的,所以也不算是不法行为。因此他们不属于腐败。尽管如此,在认可和反对之间界限模糊的制度下,腐败本身并不是绝对地存在。可事实上,京城书吏勒索钱财在当时是屡见不鲜的。就像北京城市生活中大量而昂贵的享乐一样,低水平的报酬只是一个动因。还有,就此事而言,很明显,书吏并不是唯一涉嫌群体。第二,这种费用和额外索费的存在实为一个颇为有趣方面的佐证:19世纪的中央行政管理公务发挥作用即使不是为了钱,但至少也得通过钱。 就这点而论,人们会疑惑书吏的问题到底在哪里。显然问题不是简单的源于他们被诬蔑为流氓。由上述可知,诋毁其名誉的话语恰是更多地揭示出从事同一普通活动、但有不同合法性(指考试方面)的两种人员之间存在的差距,而不是描述“书吏阶层”或追求并以此为业人员的客观特征。在构成书吏问题的客观因素中,特别一点是缺少官方俸禄、职位限额以及书吏头目在新招募书吏的数量与质量上较大自由裁量幅度。从一般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与当时整个清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特别京城构成所面临的问题远不一致。事实上,新政改革时期为了解决书吏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并没有真正脱离开更大的整体中央机构改革方案。其主要的目的不是消除下级官员遭受的诋毁,而是设法让整体上无效的管理机制回到正轨。 二、书吏与新政 一般面相 除了创新之外,改革也必须解决效率低下的原因,无论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察觉到的。两个主要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酬劳的标准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规模。早在20世纪初以前很久,薪水的不足就有了很大的压力。保罗·西奇(Paul Hickey)的研究表明,政府在新政改革时期在这个领域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像预期那样解决问题。(24)就人事而言,中央政府机构的规模在有清一代稳定增长。官方规章中所列职务配额的变化就表明了这一趋势。但这并没有说明全部情况。当审视一下19世纪间基于法定基础发行的行政管理年鉴,就能够容易地观察到,增长的最大部分一方面是额外官员的形式,而另一方面则是主要产生于笔帖式这一庞大群体。(25)引发这一增长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当然地离不开19世纪期间大量的职位买卖活动即捐纳。这种趋势产生了几种结果。可以充分肯定地说,它导致了官员阶层的过分拥挤,且由此官员仕途前景严重暗淡,很明显促进了他们的裁汰(26)。19世纪京城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这种裁撤是改革设法纠正的一个侧面。 很难找到关于京城行政管理中书吏数量变化的任何精确数量信息。尽管如此,可以较有把握地说,它与官员的变化趋势相一致。19世纪的资料告诉我们书吏在数量上超过了官员,有些部门同时雇佣了几十名书吏。另外,清朝的官方规章表明书吏头目的配额在这一时期也在增长,这也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唯一一个清晰的描述。正如以上所述,在改革中,书吏问题与行政管理层级的其他问题分不开。实施的政策预期望解决人员整体规模问题。它围绕其赖以生存的、清朝灭亡后变成了共和官僚基础的三层行政管理等级制度而展开。(27)后来人人知晓的是1906年秋天即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改革时第一次引入的简荐委制度。除了每个行政管理层级的具体配额外,确立了以不同任命方式相区别的行政管理等级制度的三个主要阶段。最高的官僚职位——第一品级和第二品级,通过特殊的帝国政令(特简)来任命。事实上他们并没镶嵌在三层制度之内。第一层是第三和第四品级的职位。作为请简官遇缺由该管长官拟保三人商同总理大臣请旨简放。五到七品的职位由通过正规行政管理程序——上司向负责人事的机关递呈两个合适的候选人名字,依此而作出最终决定(奏补)。第八和第九品级最后两个级层职位的任命由该管长官量才录用,咨明内阁备案。(28)这一层级代表着新行政管理建设的最后一层。其职位被说成委用。它通过解决书吏问题的总体方案得以实现。其解决遵循了四项主要原则:创设的新职位整合在行政管理体制内、确定具体的配额、官员薪水的支付和新的招募方式。 压缩还是整合 在此主要有两点应当予以提出。第一,1906年秋提出的新体制确实得到了实施,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实施状况存在重大差别,且时间也参差不齐。直到1910年,京城官僚机构仍远没有表现出相同的情势。第二,甚至在1906年改革之前,就已经引入了行政职位和人事管理上的一些创新。(29)其中,与书吏有关的新措施自1901年就已经提出。(30)在京城,这方面的主要行动似乎可以追溯到1904年或1905年。正如服部宇之吉在其关于书吏结论性的评论——中国行政管理制度中的消极特征中所指出,幸亏义和拳起义后开始的“新时代”,这一问题才开始着手解决。据其研究,兵部在当时采纳了一项动议,立即辞退全部非官方人员,目的是让正规官员回职工作。另外,传闻吏部很快也实施了相同的决定,后来当然地扩展到其余官僚机构。服部宇之吉认为这对中国重塑健康的中央行政管理是最为重要的。 博学识广的服部宇之吉的论说是正确的:1905年的下半年,吏部呈报其压缩全部书吏的决定。请求赋予最优秀的书吏一些地方行政的低级职位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奖励。同时,还请求对司员自其时起可能犯下的公罪,给予6个月期限的宽恕。由此提出了至此几百位书吏和司员共同承担工作负担的论断。前者的辞退必然对后者的工作效率产生影响。此考察可以直接说明官员的数量——仅吏部就有几百人,以及他们在官僚机构中工作的作用。司员很快就超负荷工作,通常作为一个减负办法的另一项建议得到了批准。从此之后,官员亲自负责起草奏咨稿件和查例查案。但是对于缮写奏折文移、登记号簿等,由吏部的新成员、即从士人中选出的誊录负责。实际上,奏折中提到,一方面,(这些士人是)已经挑选的一些前任笔帖式;另一方面,(是)一些拥有传统府试或乡试通过的资格证书的并参加为其组织的内部选拔考试的人。(31) 这些新誊录的职责几乎恢复了前书吏的职能。事实也是如此,一个人必须有士人身份——即已经通过部分传统课程考试——才有资格参加内部考试。实际上詹姆斯·柯尔认为,由于赋予参加考试以及名限额的赏赐,18、19世纪大量京城书吏、至少来自绍兴地区的那些书吏可能是到京参加顺天府乡试的那些人。对于比较富裕的人经过一次或几次失败后,有些人为了谋生就依赖于“书吏身份”。这种情况当然不仅仅局限于来自绍兴的人。(32)即使20世纪初期的方案没有按此展开,新设立的部分职位当然地注定由该部的前书吏所占有。 我没有发现与其他中央各部书吏命运有关的直接证据。不过,在此期间,类似的新职位却以不同的名字出现在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中。在1905年末(后几个月),在新建立的巡警部,我们发现誊写职位(使用了书记的名字),第二年当民政部接管时,他们被转变成录事。在内阁、法部和邮传部等部中都发现了这些相同的誊录职位。吏部本身于1909年就引入了誊写职位,且由前誊录来充任。(33)这最后的情形表明,尽管这些新的誊写职位和誊录职位名称不同,但是他们存在着直接联系。(34)下一节将阐述他们如何被引人民政部的(1906年至1912)。 民政部实施的措施 如上文所示,在书吏职位过渡到新行政管理体制,即新职位、固定配额、官方薪酬、和招募的新模式的过程中,遵循四项主要原则。在1906年秋民政部设立的行政管理职宫中,出现了第8和第9品级的录事新职位。作为最低品级仍列在体制之外(不入流)且被巡警部所采用,他们与司书生一起构成新行政管理体制的最后一层,即委用。据一些辞典所收词汇,录事称谓存在于中国的传统行政管理中,被指称负责档案和记录的地方官。我还没有在新政改革以前的任何清朝官员规章中见到这一名称。至于司书生这一称谓,最初作为新的军事机构中第七品级的一个职位似乎只在改革时期才出现。作为民政管理中的官方职位,只是在检阅巡警部和民政部的档案记录时见到过。 至少就文献证据表明,这些人所负责的工作与前书吏所要做的一样。他们负责按确定格式撰写文件草稿、管理进出面文件登记及按例存档。他们还要负责一般的内部通信。此外,他们还要在夜间及周末休息日值班。此创新在于固定了这一层级上职位配额。在巡警部,无论是录事还是司书生都没有配额。在1907年,新建立的民政部引入了这种的职位配额制度,但仅仅适用于录事。总共提供了52个职位,20个第8品级、32个第9品级。(35)由于没有确定的配额,司书生明确的数据则更难取得。不过,该部一创建之后,(1907年2月)马上就举行了一个考试以招募此类人员。雇佣了40个人,24个人直接被指派了具体职位,16个人尚需等候安排。就整体而言,该部创始一年后,录事和司书生就已高达约80人,这个数字可以与整个部的65个中级行政人员职位配额相埒。(36) 另一个重要创新是将两个群体整合到一个行政晋升过程中来。这种可能性明确地载诸官方法规。(37)这为司书生提供了成为第九品级录事的机会。进而可以攀升至第八品级的职位。这三个职位属于官僚体制中的同一层次即委用职位,其推广提升过程遵循内部评价模式,其决定由部令批准。更有意思的是,这些规则为第八品级录事获得第七品级职位即“小京官”提供了可能性。这虽然算不上一个职位晋升,它却相当于从行政管理体制的最低层跳到了中层,由此理论上进一步开放至获得第五品级职位。这种变化的重要性使这一过程具有了更为复杂的特点。由于1905年科举考试取消后第七级职位在新确立的考试制度中是能够获得成功考生的职位,所以在这一层级中竞争也就更为重要。对于21世纪初的考察者来说,这可能性对于相关个人的意义似乎没有那么重要。或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于100年前的行动者来说,他们似乎是很值得一拼的。 与配额编制制度一起,新政改革也引进了职员官方薪水制度。在配额编制内的第八、九品级的录事每月分别发给30元和25元的津贴。他们还可获得季度性的饭食银(grain stipends)。(38)司书生每月发给20元。我还没有发现他们获得饭食银的证据。自1907年开始,当这类人员要求搬出部办公场所时,提出对那些收不抵支难以糊口的人员每月再给6元作为住房补贴。与改革前京城官员的正常薪水相比,这些数目是明显更高。(39)在适用期间或者他们被征为额外人员时,录事和司书生得到较少的津贴,并且没有资格获得饭食银。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首次将录事职位引入行政管理体制的是巡警部。当时被称为“书记”,被分配到三个不同的品级中。录事由部领导机关进行挑选,且这些职位没有固定的配额指标。证据显示:选拔标准放在了行政管理事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撰写官方文件的能力上。前书吏在这些问题上明显占有优势。(40)由于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连续性,民政部选拔填补录事职位的人员就是那些在巡警部已经拥有“书记”职位的人。(41)一些在巡警部任职期间被证明卓有成效的司书生还被任命到录事职位上。其他人员则简单地复原到新部的相同品级的位置上。(42)所有新任录事都委派给临时职位(即派书)。只是到了第二年(1908),他们才被派到部里任官方记录人员(即字录)。新部恢复了其行政管理活动后不久,就感受到了需要更多这类人员。因而,确立了一个创新的招募方式,其主要特征由部举行考试选拔最能力的考生。 1907年的早些时候,在民政部成立的刚刚两个月后,就举办了一个这样的考试以选拔新系列的司书生。现存的证据只能让人们零零碎碎地对其进行研究了解。考试于1907年2月9日举行,地点当然主要在部办公场所。考试要根据这些人的风格与知识判定考生的写作能力。还要求他们证明其熟悉行政管理文件的正确形式以及展示其书法的质量。我没有发现考生数量的相关提示,但我们知道总共有40人获得成功。根据最终评定,他们被分配到三个类别中。有24个人列入前两类直接获得了司书生的职位。他们具体的工作任务要留给部里不同的部门来决定。(43)其他16人作为合格任用人员登记后等待出现职位空缺。登记人员中出现降级和辞职以及有时晋升等情况便为一些等待安排的人员提供了机会。而其他人,则证明难以忍耐。至少四份申诉有案可稽,作者们因此种情形而显得灰心泄气。第一次约见追溯至1907年的下半年,选拔后仅6个月。最后一次则排到了之后的大约两年。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其作者愿意服务于国家公务的急切心情,经常提及这些新时代的兴奋与鼓舞。大部分人开始工作时低看报酬问题,有一些人干脆自愿工作不要报酬。尽管如此,一切都以所描述的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特别是他们的衰老的父母双亲)必须渡过的可怕困境而结束。因为从财政上说,这需要一个漫长的等待。(44)其讽刺意味姑且不谈,就国家公务事业理想对当时甚至最低层的这些人的普遍影响而言,这些诉愿提供了一个有趣写照。为此,1910年秋举行的招募新录事和司书生的考试更有启发意义。 三、1910年事件 到现在为止所描述的各个方面主要都是取材于法律和规章。所有这些文字揭示了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所期待的目标如何得到满足。他们提供了如何解决问题的一个理想表述,但所采取的解决方案如何在实际中实施并没有给一个清晰的透视。民政部档案中保存的一些文件则对情形可供一个更为细致的描绘。这些材料关注1910年发生的两件事。按时间顺序,第一件是部里一伙书吏在他们获得第七品级职位的事情上反对他们部长的“交恶”。第二件,也是我要首先分析的一件事,是1910年暮秋为招募新录事和司书生而举行的考试。 1910年录事和司书生考试 这一考试在1909——1910年之间举行,是直接关系到新民政服务的考试。根据取自于民政部的证据材料,1909年的年中,在整个帝国范围内举行了一次省级考试。第二年,中式的考生赶到北京,参加京城考试,即七月间举行的朝考。他们根据在省级考试结束时登记的类别(优贡或拔贡)通过考试。中式的考生参加最后的考试即殿试。殿试在紫禁城的中心——保和殿举行。正如所看到的那样,这一术语及事件的结果表明了这一考试与科举考试制度的联系。我没有发现考生数量的相关提示,但根据民政部的档案,最终总共招募了140人。在8月份,根据考试种类,皇帝召见了他们并颁发了诏书授予他们一个官级。像拔贡登记一等一样,优贡中式考生被授予第七品级“小京官”的职位。二等者用作录事。(45)在九月与十月之间发生在吏部的行政管理分类过程之后,总共37人被指派到民政部。全部被委任临时职位,19人作为“小京官”,18人作为录事,都在那里做试用期服务。(46) 在农历七月中旬,民政部决定举行自己的内部考试。效仿诸如学部、兵部和大理院,考试只对那些省级考试中式者或取得国家的新中学毕业证书的人开放。如部的领导机关之间的初步协商所叙,时间的确定要非常有利。实际上,由于京城考试许多具有这样身份的人此时都在北京。很明显,部内考试希望吸引至少在前面考试失败的考生。文件接下来解释通过部内考试的人根据其各自的成绩评定被登记造册。(47)当录事职位出现空缺需要填补时,由部里根据名册中的先后顺序安排他们就任。在义务性试用期之后,如果认为合适,他们就进入了候补队伍。如果被认为不合适,他们就被径行辞退。其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寄希望于造就一些高效或至少认为是高效的人员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另一方面,部长希望这一步骤促进改善和统一这一低级人员获得职位的过程。由此,正如具体说明的那样,部里不同的各部门就不用自己招募任何司书生。与此相似,也就不用再审批调换来自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候补者的请求了。(48) 这一双重目的的第二部分实现的程度是很难评价的。至于第一部分,其成功则是非常明确的。在10月14至19日期间,至少1849人参加了考试。(49)这样一大群体从事民政部的公共服务是很惊人的。由于考场不够,就在第一场考试的前三天,王年增、严岭和乔定恒三位负责组织考试的官员被迫改变考试地点。最后考试在外城的教练所举行。所用桌椅都是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借来的。考试本身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用国文按指定标题写一篇文章。第二部分,准备起草行政管理文件。根据文理通达的能力、楷书的质量以及文件正确格式方面的知识来对考生进行评判。有三百名考生通过了考试。按惯例,他们被分成三组。要求他们把自己的履历表送到部里并取得一份登记资格证书。(50) 民政部所希望的候补人员储备库确实建成了,但是这些人的仕途前景却很暗淡。现存证据趋向于表明在清朝灭亡之前或一年左右之后,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以为民政部工作而告终。当然,这一证据也许不能说明全部情况。具体司书生的配额的缺失可能让部分人找到了此类工作。(51)不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1907年司书生考试中一些成功的考生仍然要等到1909年后期部门的安排通知。至于录事,编内的、临时的和编外的总计大约达到一百人。在已经拥有职位的那些人与因1910年朝考成功而被刚刚任命的人之间,对剩余职位的竞争一定是严峻激烈的。这一储备库由此产生,对低等官员的期待者起到了“等候室”的作用。这也明证了当时中央行政管理官职的持续压力。下文事件将为此提供另一个有趣的阐释。 1910年春的晋升交恶 民政部的人事规章规定作为正常官级晋升制度的一部分,“小京官”(七品)的9个编内职位可以晋升为八品录事。不过,要请求启动这一正常的晋升程序,必须满足几项前提条件。首先,合格的候选人必须在三年任期内拥有一个正规编制职位,且在任期届满时被三年一次的京察中被评为一等。第二,他(合格的候选人)将会被编入此类晋升合格人员所组成的某一班中。例如,他可能被编入第二个班。(52)晋升过程按这些不同班的顺序进行,一个班接一个班。“小京官”职位的第一个空缺给予在第一个班登记的某人。第二个空缺给第二个班的某人。如此类推,要轮到所有的班。然后按此作法,这一过程再从第一个班重新开始。如果因某种原因,某个班轮到时没有合格的人,就跳过去,职位留给下一个班。在这第二个班,根据其上级对他们各自的工作能力所做的评语进行推荐晋升。 这种行政管理程序相当漫长。首先,可以得到的职位不多,即民政部仅有9个。其二,七品职位对成功通过全国范围考试的人来说,只是迈向公共服务(公差)的入门第一步。在完成此举之后,他们被编入候补官员的第一个班。其三,录事要依赖他们的上级对其所做的工作评价(因此依赖于他们与上级之间相处的关系)。最后,许多这样的空缺总是通过皇帝谕旨或根据部长决定权威地授予了具体的某一人——尽管1906年新三层行政等级制度限制发生这种事情。1910年初(前几个月),在民政部的领导机关与录事之间出现了嫌怨。这一交恶紧紧围绕录事认为是领导机关采取了权威的一步任命了两个新“小京官”。 1910年春,民政部的16名录事控诉,指责民政部对上一年末任命两名七品“小京官”的处理方式。这两人(桂昌和齐远)因他们前巡警七品身份而被提名就任七品职位。(53)基于规章规定两个职位中的一个职位注定要给在第二个晋升班中登记的一个人,即给一个八品录事,所以,在程序批准之前,礼部曾两次询问要求补充说明。可每一次民政部的答复都是选拔人员轮到第二个班时因没有适合人员不得不跳过,还不曾有录事奏留。事实上,根据行政程序时间进度,第一批奏留应在1909年底进行,准确地说是在桂昌和齐远在民政部进行职位登记时。(54)因此,到1910年初(前几个月),录事有充分的理由感到沮丧。当他们听到他们的上级在对人事部的最后答复中所做的结论时,进一步加深了这种沮丧。据此,不管录事的胜任能力如何,他们都比不上从事公务的被认为是“真正”七品官的专门人员。 对这种令人讨厌的最终评论录事们听起来一定像针对旧时书吏的传统诟责话语。这当然有助于引起他们的反击。至于证实部长的偏见,刘家禄、青远、白戴仁和其他的一些人在他们的控诉中坚持他们只负有很小的责任(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文件的鉴别与最终重写)。不过,他们说他们倾注了全部关注和谨慎负责这些问题。在部当局未关注的情况下,事实并非如此,进而他们继续表达他们的要求。他们援用民政部对礼部的答复和内部晋升规章,要求承认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就其所达到的水平而言在临时录事中属于瘫塞。这一事件没有显示部领导官员如何对他们的控诉作出反应。不过,1910年5月22日,题奏批示揭示了他们所有建议都被送到了皇帝那里并得到了皇帝的准奏。其中,14名录事被提名奏留,10人实授,最后的4人仍是临时职位。 对于这些人来说,这一决定是一个重要的成功。首先,他们的声音——处于行政管理金字塔最底层的声音被听到了。其二,他们的要求被批准了,也就是根据法律,他们能够进入官僚体制中的第二层得到了许可。就是在几年前,至少在谈论当中这些人还被认为是官僚机构中的泡沫,对于这些人来说,这无疑感到是一种补偿。实际上,该事件对于这些人的重要意义可以通过部里不同部门所进行的如此荐举该类录事的大量文件以及呈给部长的一些坚持到题奏呈送前最后一天的要求来理解。(55)这表明了这些人对于仕途的渴望程度。他们的态度当然也源于他们对部里有效职位不断增长的压力的了解。他们一定清楚临时录事职位如同编外岗位(supernumerary)一样,自1908年后就已经被占满。他们绝大多数人还当然知道最后一轮全国范围的考试将在京城举行,而其中一些成功的考生将要加入他们的行列。最后,如同他们的申诉所示,在这些年中“真正”官员职缺已经压缩的情况下,他们已经直接经历了失去为他们提供这些机会的风险。他们争取的努力没有徒劳。实际上,在清朝灭亡前他们中有一人最终提升到了七品“小京官”的职位上。通过这件事进一步扩大了他们1910年的成果。(56) 对于晚清的研究者来说,这一事件是相当具有启发意义的。首先,它揭示了中央行政管理中新政文件极其细致的特征。这与其前时期相比较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情形。例如,单单在晋升这一问题上,这些文件对程序提供了精细的洞察,这在实际上还有助于解释改革前的情况。第二,这一事件直接阐明了官僚机构人员最低层这类改革前档案文件通常不予出现的状况。特别是它提供了这些人所依靠的是专业技术即“权力”。实际上,正如他们申诉文本所示,他们精确地知道部里将要发生的事情以及基于什么理由做出什么决定。他们撰写和誊写文件、处理档案和管理内部通讯这种独特的条件可以获得所需的全部信息。因此,他们能够援引内部规章。他们还能明确地提及他们的上级与礼部的交流——特别是上述那些令人讨厌的评论。最后,他们还能利用他们所获得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实际上,这种情况相当常见,特别是关于薪水问题。它还表明了京城各部雇用的这一层人员之间有一个网络系统。这个例子直接阐释了甚至在改革前书吏层人员所依赖的巩固其职位的知识。 结论 作为结论,我想强调三个要点。新政改革期间为解决书吏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与京城整个行政管理所实施的措施具有相同的主要特征:新行政管理层级、薪水改革、招募模式的转变与配额。从实践的角度评判,较好地提出了这些措施且当然地取得到了积极的回应。新官僚体制和配额的设定促进了较低层次人员规模的管理与控制。正规工薪的给付抑制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额外法律费用和非办公开销。新招募模式在限制职位递补中的个人关系和影响的同时,还希望带来人员素质的提高。所有这些措施步骤的目的都是明显积极的。这些措施在清朝灭亡之前、准确地说因为清朝灭亡对加强官僚机器的贡献是很难评价的。这些措施持续到1911-1912之间的冬季之后,也许就是他们价值的阐释。不过,有两点是所进行的改革能够更明确评价的。 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所谓的书吏问题与一般京城行政管理问题之间没有做出明显区别,致使一些当局接收了这观念,即到晚清为止,诬蔑书吏的传统否定性说词不奏效了。官僚机构所面临的问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被提出并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从这一角度看,还不明确改革期间实施的措施为亚官员层级人员(sub-official level of personnel)带来任何补偿。另一方面,1910年的交恶可以作为改革对这些人产生积极作用的很好例证。通过官制的整合,可以让人听到他们的声音并回应旧的偏见。这样的环境说明,他们地位的提高主要源于改革。实际上,对他们一些人来说,就仕途前程而言,这后者更为有益。刘家禄在1911年之前成为“小京官”一事就是好的范例。(57) 从一个更为普遍的观点上看,这一改革时期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成功地克服帝国晚期官僚机构的核心瘫痪问题。其中,我已经看到了行政管理品级的壅塞问题。我这里引用1910年的证据资料,是想揭示官僚仕途的吸引力在整个新政期间没有受到大量的挑战。事实上,过度拥挤问题不仅仅涉及新行政管理体制的低层。我们观察到,仅仅1906年重塑中央行政管理机关之后的两年,在民政部文件的末尾处在大量拥有临时职位和没有特别任命(行走)的官员的签名。1909年帝国官僚年鉴进一步证实了这种情形:其中,所列编外人员大大超过了正规官员的数量。这并不奇怪:大家都知道新政期间引起了国家机关的扩展运动以及不管愿意与否由此而致的行政管理职位数量的扩大。在中国的精英中,公共事业必须保留的观点直到清朝末期依然还很普遍。这里书吏的事例又很好地说明了这点。这种倾向如果曾经发展起来了,那么到帝国灭亡后才有所减慢。实际上,在民国开始的十年里,外国观察家西尼·甘布尔(Sidney Gamble)仍然指出,许多年轻人从中国各地来到北京,生活在那里,希望有一天能够在行政管理公务中得到一个官缺或一个编外任用。(58) 注释: ①作者对马里林·李伯(Marylene Lieber)(凡尔赛大学)、沙纳·布朗(Shana Brown)(加里弗尼亚伯克利大学)、马国瑞(Rui Magone)(柏林自由大学)和魏丕信(Pierre-Eterme Will)(法兰西学院)的评阅以及参与亚洲研究协会小组讨论者的建议与支持深表谢意。文中所有不当或错误之处仅由作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张玉法称之为“经费”和“人才”。见张玉法的《晚清的山东新政(1960-1911)》,载于郝延平与魏秀梅编《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蜕变》(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517-566页,特别是第562页。 ③关于传统考试制度终结的影响,参见B.艾尔曼《晚期中华帝国科举考试的文化史》(Benjamin A.Elman: 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伯克利、洛杉矶、伦敦,加里弗尼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08-618页。关于中国留学生,参见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Douglas R. Reynolds, China, 1898-1912: The Xinzheng Revolution and Japan),(剑桥(Mass.)、伦敦,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新户部即民政部很好地例示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冲突,尤其见于民政部169卷486-14(486/14),光绪33年4月1日(1907年5月12日)以及253卷,光绪33年7月13日(1907年8月21日)。这些文件都保存在北京第一档案馆,参考文献的第一个数字(此处的486/14)指卷宗索引号,民政部档案中有两卷(486和513)。第二个号对应的是档案号。这些档案保存在卷宗里,在绝大多数时候,这些卷宗都被编号并标明日期。 ④在这大量的著作中,有一个提到了任达的著作以及汤普森(Thompson)《中国宪政改革的谘议局(1898-1911)》(China's Local Councils in the Ag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1898-1911),(剑桥(Mass.)、伦敦,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Barry Keenan的《中华帝国最后的传统学术:长江中下游的社会变迁(1864-1911)》(Imperial China's Last Classical Academies: Social Change in the Lower Yangzi)(伯克利,加里弗尼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萧小红(Xiao-hong Xiao-planes)《中国的政治教育:江苏精英的作用(1905-1914)》(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2001年版);司昆仑:《文明化成都:中国的城市改革,1895-1937》(Kristin Stapleton,Civilizing Chengdu: Chinese urban reform,1895-1937)(剑桥(Mass.)、伦敦,哈佛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巴斯蒂(Marianne Bastid)《清朝晚期的中国社会变革(1873-1911)》(Lévaluyion de la sociétéchnoise à la fin de la dynastie des Qing)(中国文化丛书,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1979年版);还有巩涛的博士论文《沈家本与晚清中国法律》(Jerome Bourgon,Shen Jiaben et le droit chinois à la fin des Qing),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2001年。 ⑤华伟立的《清代中央六部书吏研究》(Philippe Favre,Etudes sur les cleres des six ministères centraux de la dynastie des Qing(1644-1911)(硕士论文,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1994年,114页)是我所知道的专门集中于研究京城书吏的唯一著作。遗憾的是它没有作为博士论文继续研究。魏丕信在《帝国晚期的官僚机关与官僚实体》(Pierre-Etienne Will,Bureaucratie officielle et bureaucratie réelle a ls fin de l'Empire)中可以看到其主要方面内容(载于《中国研究》(Etudes chinoises)第八卷第1期,1989年春,第69-142页,特别是108-118页)。 ⑥关于饭食银的数量例证,参见警务实例(简称JWSL),前言,1851年,第12分册,第14页。我还不清楚他们是否按天、月还是年来分发。在19世纪中叶,魏源指出,每年作为饭食银来分配给京城书吏的数量就高达83330俩。官员还要得到公费饭食银。这样,每年总数就达到143000俩。见魏源:《圣武记》,前言,1842年,(北京,中华书局再版,1984年),第11卷,第476页。 ⑦关于此类描述的生动事例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见徐珂《清稗类抄》(前言,1917年)。本著作的一整节都是集中写书吏的。三个世纪前,著名的明朝忠臣顾炎武(1613-1682)也指出了他们的强征暴敛。参见,华伟立《清代中央六部书吏研究》(硕士论文,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出版,1994年,18页);魏丕信《帝国晚期的官僚机关与官僚实体》(Pierre-Etienne Will, Bureaucratie officielle et bureaucratie réelle a la fin de l'Empire),第117页。 ⑧例如,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以及约翰·瓦特:《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管理》(John Watt,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宫崎市定(Miyazaki Ichisada)的论文《清代的书吏与幕友》对这一问题作了很好的介绍,载于《东洋史研究》(Toyoshi kenkyu),第16卷,第4号(1958年),第1-28页。该文已经被翻译成汉语,题为《清代的书吏与幕友》,载于刘俊文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历史论著选译》,第7卷(明清),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08-539页。最后见白德瑞的新著《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Bradley Reed,Talons and Teeth: Countr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詹姆斯·柯尔:《绍兴:19世纪中国的竞争与合作》(James Cole,Shaoxing: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图森,亚利桑那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尤其是第6章。亦见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⑩见清国駐屯軍司令部:《北京史》(Gazetter of Peking)(博文館,1908),服部宇之吉是该工程的主编。另外十几个北京的日本人写了此书的部分内容。我使用了张宗平和吕永和的中文译本:《清末北京志资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年版。关于此内容,见第85-87页。 (11)即使我没有发现本部相关的具体准确案例,但是存在一些关于其中某些职位官僚体制特征的一些证据。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林清即1813年的八卦教起义的领袖之一,就继承了其父此前所拥有的北京周边顺天府南路巡检司书吏的职位。参见韩书瑞:《中国的千年反抗:1813年的八卦教起义》(Susan Naquin,Millenarian Rebellion in China,the Eight Trigrams Uprising of 1813)(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这一注释也被柯尔前揭所引用,第103-114页。 (12)书吏头目与下属的关系在1794年7月5日(乾隆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步军统领衙门题奏中得到了很好的明证。在这里面,彭伟文(来自绍兴)解释了他在前一年如何受雇于户部一个叫孟廷革的书吏头目,仅仅十个月后,也同样是孟解雇了他。见《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卷A159文献43。 (13)这些例行费用也是地方和省级行政管理的额外收的重要来源。参见魏丕信《帝国晚期的官僚机关与官僚实体》(Pierre-Etienne Will,Bureancratie officielle et bureaucratie réelle a la fin de l'Empire),特别是90-95页。 (14)利用规章和档案材料(包括京官员的薪俸的记录簿),我发现了京城官员平均正常工资每年一百俩白银。这一数目至少在19世纪是目远远不能维持他们在北京的生存之计。正如其地方管理部门的同事一样,必须有其他收入来源。为了解他们的实际收水平,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收入来源。 (15)见《(钦定)台规》1892年,卷42,第3a-4b页。例如,1826年,据记载有70多人生活在刑部的办公场所。据记载在政府办公场所举行婚礼和其他一些庆典,见警务实例,第4分册,第6b-7a页。这一最后情况发生1840年。 (16)关于规章手册,见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四日(1907年7月13日)民政部档案217卷宗,486/18-2。 (17)关于最终书吏可能是什么样子的例子在李慈铭日记、著名的《越缦堂日记》及其几个连续出版物。亦见张德昌的主要基于相同资料的经典著作——《清季一个京官的生活》(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与满族人震钧的《天咫偶闻》、何刚德的《话梦集》和《春明梦录》一样,蒙古旗人崇彝的《道咸以来朝野杂记》也具体启发意义。所有这些著作都写于20世纪初。在稍前的18世纪下半叶,与此意蕴相同的著作有汪启淑《水漕清暇录》。 (18)关于最初的一个回顾,见墨子刻的《清朝官僚机构的内部组织:法律、则例、部门沟通诸问题》(T.Metzger,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the Ch'ing Bureaucracy. Legal, Normative and Commucation Aspects)(剑桥(Mass.),哈佛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 (19)在19世纪下后期,刑部的情形证明了中层京官的工作能力。当时该部形成了所谓法律专家学派中包括薛允升的这样一个人,他在19世纪编纂了《读例存疑》。沈家本就那一群体中讲授其课程。见巩涛《沈家本与晚清中国法律》。 (20)见魏丕信《帝国晚期的官僚机关与官僚实体》(Pierre-Etienne Will,Bureaucratic officielle et bureaucratic réelle a la fin de l'Empire),特别是108-118页。 (21)至少自18世纪中叶以来,崇文税关已经浸渍在地方性的腐败之中。标志或结果,即和坤长期居其首要之职。1839年,道光帝颁布上谕崇文税关书吏滥用权力。道光帝坚持认为因为这些人都姓王或张,明显地他们通过家庭纽带垄断了这些职位。当然,即使皇帝一定知道这两个姓在当时中国最为普遍,但是这种巧合也太引人注目了。见《〈清实录〉北京史资料辑要(1820-1911)》(北京,紫金城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 (22)一个典型的案例,陶廷杰奏疏,1823年,王延熙、王树敏辑,题名《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4,第1177-1178页。 (23)见《(钦定)台规》,卷19。 (24)见希基:《晚清中国的收费、薪俸改革与国家权力结构(1909-1911)》(P.Hickey,Fee-taking,Salary Reform and the Structure of State Power in Late Qing China 1909-1911),载于《现代中国》(Modern China),1991年第17/3期,第389-417页。亦见其博士论文《晚清中国的官僚中央化与公共财政(1909-1911)》(Bureaucratiic centralization and public finance in late Qing China,1900-1911),哈佛大学,1990年。 (25)见,例如《大清缙绅全书》(行政管理年鉴),1843年,北京荣禄堂出版。 (26)就京城行政管理而言,19世纪的资料经常提及晋升到一个相当于五品的职位就到了仕途尽头。实际上,中央官僚行政机构包括不少于九个五品b和五品a职位。另外,晋升到四品的机会就更难获得。首先,他们处于府级,相当于省的任命;第二,他们通常授予非常能干的翰林院官员。见,何刚德《话梦集》,卷1,第6-7页。其《春明梦录》也不乏有趣的观察。 (27)见朱莉《国家重构的标志与反映——20世纪30年代的考试院》(Julia Strauss,Symboal and Reflection of the Reconstituting State. The Examination Yuan in the 1930s')载于《现代中国》(Modern China),1994年,第20/2期,第211-238页。 (28)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5,第8742页。 (29)见,例如,1903年创建的商部或1905年创建的巡警部之类新的中央机构。 (30)见1901年颁布的几道谕令载于《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8,第7801-7802页。通过研究巴县档案得到的证据材料,白瑞德(前揭第31-32页)表明,为了压缩所有地方政府超编书吏,相当严密地实施了那年颁布的谕令。 (31)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9,第8789-8790页。 (32)见詹姆斯·柯尔:《绍兴:19世纪中国的竞争与合作》(James Cole,Shaoxing: Competetion and Cooper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图森,亚利桑那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尤其是第6章,第107-111页。 (33)关于此最后信息,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9,第8789-8790页。关于其他各部和中央机关有录事职位的,见1909年年鉴。 (34)民政部长呈送的奏疏(1908年7月起草)更加明确,声称1906年为全部京城官僚体制新成立的一般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一个把所有书记职位转变成录事的条款。见民政部,卷宗450,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三日(1908年7月11日),486/18-3。 (35)正常的编内职位只能由通过一年试用期的人来填充。在那之前,他们被视为“署”。此规章还规定了编外录事职位的条款。部里8个部门,每个部门最大限额8个职位,这两品级中每个品级都设4个职位,总共64个职位。这些职位不必都有正式在职者。他们通常就任于工作任务太重或有临时录事要被任命为编内职位时。因此,一般不能直接加到这52个编内职位中。 (36)关于录事数字,见民政部宣统二年四月(1910年5月),卷宗912,486/18-2。确定这些编制限额的确切日期不详。1908年7月的一个文件(见民政部,卷宗450,486/188-3)解释说其限额在前一年就已固定,这意味着是在1907年期间。关于司书生的数字,见民政部,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四日(1907年7月13日),卷宗217,486/18-2。有一个文件,大约是1907年5月21日,制定了司书生的工作规则并指出其当日数额作为一个限额。遗憾的是,没有给出任何一个数字。关于中层部员的编制限额,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9,第8790-8791页。 (37)其中,见民政部,宣统二年四月(1910年5月),卷宗912,486/18-2。 (38)见民政部,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三日(1908年7月11日),卷宗450,486/18-3。这在北京市的中央巡警局工作的录事情形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见民政部,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卷宗993,486/39。我没有发现他们有权接收数量的相关信息。 (39)这些数字来源于巡警部,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1906年7月6日),卷宗64,268/1。当时,官方银俩等价值定为1元兑0.72俩。如上所说,19世纪上半叶京城官员平均薪俸估算大约每年100俩(现金与饭食银加在一起)。当然这一数字隐含着非常不同的个人情况。不过,它表示了甚至在咸丰晚期及义和团起义紧随其后的急剧减少之前低水平的京城官员官方俸禄。 (40)即使我没有找到明确的证据说明遴选书吏,本文对这种可能性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1)好像在民政部建立时举行了一次考试,决定巡警部录事移转的职位。见民政部,宣统二年四月(1910年5月),卷宗912,486/18-2,呈交民政部部长的关于招募录事方式的未写日期的文件。另一方面,民政部卷宗450,486/18-3中有一个民政部呈送吏部的文件副本,具体说明了部外巡警二、三品书记分别转变成八品和九品录事。至于巡警部外的一品书记,通常转成预备的七品“小京官”(候补)。 (42)关于录事职位由能力强的司书生填补,见民政部,卷宗912,486/18-2,上一注释中同一未写日期的文件。行政管理连续性的争论还发生在大量的中等级别品位及直接恢复到新民政部新职位的原人员的案例中。见民政部,530/3,特别是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07年2月5日)文件。 (43)民政部最重要的部门有优先选拔权以使他们能够挑选最优新人员是相当可信的。 (44)关于这些申诉,见民政部,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卷宗995,486/18-2。 (45)七品职位还给予科举中式的优贡或拔贡。 (46)在民政部,只有9个七品“小京官”的编内职位。我没有精确的关于被任命到八品或九品录事的编内信息。见民政部,宣统二年九月十九日(1910年10月21日),卷宗1039,486/18-1。 (47)考试成功的考生被授予一个登记资格(记名)。 (48)见民政部,宣统二年七月,卷宗995,486/18-2。载明日期为宣统二年七月十九日(1910年8月23日)由该部参议局呈送其领导机关的文件。 (49)在第一个四天中的每一天,大约平均每天都有280考生参加考试。最后两次考试留给了山东考生(16日)和直隶考生(17日)。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数量,山东考生总数231人,而直隶考生总数达493人,是最大的单个生源库。这些数字给出了当时这类人员出生地情况。 (50)一些履历表仍然保存在民政部档案中。履历表不具有其现代意义。这些文件只记述了基本信息,诸如姓名、出生地、年龄和主要学习记录。还提到父亲、祖父和增祖父姓名以及考生在北京的可以找到的地址。见,民政部卷宗472,486/18-2,民国元年八月二十五日(1912年10月5日)。保存在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民政部的几个文件实际保存在民国元年的档案夹中。 (51)北京的新巡警部队也在该人员库中选拔低级行政人员。实际上,他们雇用了数目相当可观的司书生。如在1906年,共有102人工作在京城的不同警察部门中。见民政部,卷宗64,268/1,光绪三十二年5月月十五日(1906年7月6日)。 (52)我没有找到有关在这种特殊的晋升案例中存在的准确班数的信息。证据表明至少有五个,或许更多。 (53)1909年初,当时的民政部尚书善耆(肃亲王),制定了另一个缩减民政部开销的计划。其主要政策是裁减巡警部队中的行政管理人员让位于更多的警察和警官。桂昌和齐远两人的职位都是裁减人员之列。因此,他们不得不另谋他职。这个过程更是加剧了对民政部行政管理职位的压力。 (54)批准程序与个人作为名义上的正规编内人员的登记相同,被称为奏留或题奏保留(某人职位)。如上所述,1907年初,民政部建立甫始,从巡警部的书记中选拔出的人员被指派到民政部的临时录事职位上(派书)。一年后,1908年中期,采取了第二步:要求人事部正式对认为适合官方接收的这些临时职位(字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在此,他们开始了一年的试用期。期满,他们将获准任用。文献证据表明,1909年期间,民政部确实批准任用了其中的一些录事,但整个过程被推迟了。到目前,我还所没能弄清其推迟原因。 (55)最初,推荐了23个录事,最终选用了14人。整个过程,见民政部,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年5月22日),卷宗931,486/18-3。 (56)此人叫刘家禄,申诉书上第一个签名。据说到宣统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911年12月12日),他还是该部某部门的“小京官”。很明显,如果不是这有趣的事件和文件的详细程度,他的名字是永远不会为我们所知悉的。 (57)尽管这是其典型特征,但不能认为这是此类正规晋升的基础。事实上,在民国期间,通过正常行政管理晋升方式从第三层晋升到第二层行政层级这一过程仍然是难以突破的瓶颈。参见朱莉《国家重构的标志与反映——20世纪30年代的考试院》(Julia Strauss,Symbol and Reflection of the Reconstituting State. The Examination Yuan in the 1930s' in Modern China),第224页。 (58)见S.加布勒、J.伯盖斯:《北京社会调查》(S.Gamble and J.Burgess,Peking. A Social Suevey)纽约,乔治·H·多兰公司,1921年,第101页。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3~126页。
责任编辑:景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