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长春 130033) 摘要:中国抗日战争爆发以后,边区政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通过颁布劳动法规等手段开展劳动保护工作,调整劳资关系。这一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覆盖面广、保护内容全面,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战争环境的限制使这一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呈现出了低水平运作的特征,在抗日根据地内部劳动保护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不断地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必要而且适当的调整。抗日根据地对劳动保护的重视既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同时也为恢复工业生产,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4)08-0155-06 作者简介:谭忠艳(1980—),女,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刘信君(1962—),男,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近现代史与东北史研究。引言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一词是恩格斯在其《十小时工作制问题》中最先提出的,恩格斯最初对劳动保护的认识,是从资本家剥削的本质来阐释资本家采取劳动保护的措施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剥削活动。1848年马、恩从更高的层次对劳动保护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提出:“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1]这种要求已经明确说明了马、恩对工人利益的维护,体现出了劳动保护的基本精神。在《对德国工人纲领的几点意见》中对纲领中工人的劳动时间,限制妇女劳动和禁止童工,对于工厂工业、作坊工业和家庭工业实行国家监督等几项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使其保护工人的利益更加具体更加有指向性。另外,对于纲领中忽略的工厂立法中关于卫生设施和安全措施等等那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列宁劳动保护理论的最重要特点在于国家保险,1912年,列宁提出工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对一切被保险者都按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一切保险费都有企业主和国家负担[2]。以上规定列宁从保险的范围以及保险费用方面解释了国家保险。1917年,列宁在《修改党纲的材料》中提出工人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险,之后又提出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的人,由雇主和国家给予生活保障。这是对1912年国家保险的进一步规定,并使之具体化。在此基础上列宁从法律的角度对工人的劳动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在所起草的《社会民主纲领草案及其说明》提出,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权利,禁止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在工资支付方面不能以商品支付工资,规定厂主应对工人伤残事故负责,给工人以医疗帮助[3]。这些规定说明列宁已经把劳动保护的理论与俄国工人运动的实践相结合,将列宁的劳动保护理论提升到一个新对高度。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劳动保护工作,这既是夺取和建立政权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属性的重要体现。毛泽东将马列主义的劳动保护的理论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发展了该理论。1922年,毛泽东在其撰写的《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呼吁资本家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初步阐释了其劳动保护的理论。后来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出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并使工人组织起来。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从劳资关系出发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保护,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生产而努力[4]。这既保证了工人的眼前利益,有有利于工人的长远利益的维护,是毛泽东劳动保护理论的重要特点。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劳动保护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劳动保护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全民族抗战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逐步形成,基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党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提高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各个坑日根据地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方针、政策,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况 1.劳动保护的立法 1938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抗战时期工作纲领》,作为当时重要的工运方针,提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1939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主义方面提出,“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通过这个纲领可以看出边区政府把保护工人的利益提高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同时提出提高工人劳动热情,增加生产效能。1941年的《施政纲领》又一次提出适当改善工人生活[5]。边区政府两次在《施政纲领》中对工人利益做了重点标注,这体现了当时对于劳动保护问题的重视。1940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这是陕甘宁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劳动保护法,根据这部法律,劳动保护工作在陕甘宁边区具备了法律效力。这个条例一方面纠正了苏区劳动法中比较明显的过“左”规定,另一方面仍有某些“左”的倾向,可见这一条例的制定,正处在由苏区过“左”的劳动政策过渡到抗日战争正确的劳动政策的转变过程中。同年,边区总工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供公营工厂参考使用的“准则”共分7章48条,从工作时间及例假、工资、学徒、职员、待遇等方面对工人阶级的利益进行具体细化。如果说《施政纲领》中的规定只是一种态度上的重视,那么,《准则》对于当时的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40年,《中共苏皖区委为坚持江南敌后抗战之政治纲领》作出规定:“增加工人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救济失业工人,改善与提高教职员生活待遇。”[6]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提出减少劳动时间,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人实际工资,实行半实物工资制,改良劳动条件和工人待遇,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安置失业工人,雇主不得违约解雇[7]。1940年3月,晋西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晋西总工会关于改善工人生活办法草案》除规定8小时工作制外,还规定:“雇工伙食、住房必须与雇主一般的同等待遇。”[8]这些根据地对劳动保护的规定虽然不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规定翔实、具体,但是也体现了对工人利益的维护,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局限性,八小时工作制等在当时不具备实施的条件,这些规定使劳动保护工作一定程度上走向了一个极端,存在过多的“左”的倾向。为了适应抗战以来形势的变化,这些内容必须调整,1940年之后中国共产党逐渐修改原有的劳动法规,或者制定新的劳动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