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制定新的施政纲领,提出实行十小时工作制。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工作时间,除公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外,其他一般应保持在九小时至十小时。1942年10月,晋西北边区颁布《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工业部门以十小时为原则。1941年颁布了《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和《晋西北改善雇工生活暂行条例》,同年8月根据晋西北地区的具体特点,对矿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晋西北矿厂劳动暂行条例》。1943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施要点》对劳动时间进行了调整,提出工业部门应暂时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山东省1944年在《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要求正确执行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劳动政策,既要增加工资,改善雇工待遇;又要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增加生产。华中各抗日根据地也在调整了劳动立法。1943年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委苏南施政纲领》第10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待遇(包括雇工),工业部门工作时间以十小时为原则,农民工作时间仍依照习惯。”1942年10月《淮北行署施政纲领》和1945年1月《浙东地区施政纲领》与其他根据地的纲领基本精神一致。在改善雇工待遇方面,1942年5月,淮海区公布《淮海区重订改善雇工待遇条例》;1944年7月,苏中区公布《苏中区改善农业雇工生活暂行条例草案》[9]。 边区政府虽然制定的劳动法规或对原有法规的调整不尽相同,但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人工资及福利待遇,改变了以往对于雇主及资本家过于苛刻的要求,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等由工人和资本家协商制定,很多问题的处理取缔了强制的方式,坚持资本家和雇主自愿的原则。这些改变最终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抗日战争民族统一战线大局的巩固,也有利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的维护。 2.劳资关系的调整 劳资关系对于社会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所以劳资关系呈现出了劳资对立的特征,这种对立不仅存在于整个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初期也得到了延续。抗战初期个别地方的工会,不征求雇主的意见强制增加工资,强制雇主改善工人待遇,强制雇主按照工会规定的工资雇佣工人,劳动契约期满后不准雇主解约,此外有些工会随意对雇主罚款,这些行为都激化了劳资矛盾。劳资对立在抗日战争初期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资本家或雇主的经济利益及政治地位得不到维护,最终不仅影响了生产效率,破坏了工业生产,而且破坏了统一战线。 抗日根据地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通过资本家和工人互相协商的方式,坚持把劳动生产效率和劳动纪律与工人生活改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例如,邓子恢在总结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所作工作报告中提到:“调节劳资纠纷,政府赞助工人组织工抗,与资方订立解体合同,以保障资方利益,同时规定工人不得随便辞工、怠工,以保障资方利益。”[10]晋察冀边区在改善劳资关系方面提出发展生产并提高工人生产效率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人的生产热忱。1941年发表的《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专门论述了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增加工业生产的内容,具体提出:“为了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增加生产,应适当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改善工人生活。在劳资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均应遵守,不得随意破坏。职工会除保护劳工利益外,应保障劳动纪律。”[11]17太行、太岳根据地为了调整劳资关系,在劳动纪律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劳动纪律一经确定,全体工人必须遵守,工厂管理者有执行纪律的责任。 根据各抗日根据地关于调解劳资纠纷的基本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劳资纠纷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以往的劳资对立的情况在抗日战争时期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各个根据地本着一致努力抗日的原则,教育工人,提高其政治水平,使工人阶级了解到劳动纪律是和工人利益、抗战利益一致的,从而更深刻地理解暂时与永久、局部与全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解最终转化为工人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时,通过增加工资、改善待遇等措施维系并巩固工人的生产热忱。通过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不仅巩固并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维护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最终促进了工业生产和抗日斗争。 二、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工作的特点 1.以劳动立法为主的多样化保护手段 抗日根据地进行劳动保护的手段是多样的,其中劳动立法是抗日根据地劳动保护的重要途径,抗日战争期间大多数边区政府都通过《施政纲领》或者专门的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保护工作,使这项工作具有了法律效力。劳动立法的手段为边区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促进生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通过劳动立法手段进行劳动保护的同时,边区政府成立机构进行领导。例如,1937年秋陕甘宁成立边区工业生产社即工人合作社,1938年改名延安工人合作社联合社,下面设有包括边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合作事业指导部的生产部门[12]477。工人合作社的成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组织工人生产,促进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劳动保护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察的作用。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民政厅的职责,包括“关于劳资争议事项”,从这里可以看出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也具有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晋察冀边区规定调解委员会和生产委员会为劳资仲裁机关,县级的劳资仲裁机关由群众团体及政权共同组织委员会,同时还组织了工人救国会,作为团结工人群众参加抗战的堡垒。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工人有组织职工会的权利,职工会应代表工人提出各种要求,代表工人同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职工会应该参加调解[11]149。 工会作为领导工人运动的重要机构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边区政府不断强化工会的职能作用,动员工人加入工会,《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工人参加工会或其他会议,经由该会之证明,雇主不得阻止干涉,工资应该照发。”[12]674这一规定首先能够保证工会正常运行,不受资本家、雇主等恶意限制,另外为工会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据史料记载,当时西川盐井工会组织工人和资方进行谈判,最终保障了工人工作权利,消除掌柜随意解雇工人的情况。绥西马蹄沟三百炭工在工会的领导下与窑主展开斗争,改变了以往的窑主得三分之一,工人得三分之二,窑口绞炭的把手分工人的碎炭的不合理规定,工人斗争胜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