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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力的虚置:民初政治中的主权与统治权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林》2010年6期 叶斌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中华民国统治权的来源问题上,孙中山的革命派与袁世凯的官僚派有过激烈交锋,反映了两股政治势力围绕中华民国政权正当性问题的斗争。孙中山认为民国的统治权是人民创建的,而袁世凯则认为他对民国的统治权是因袭了清朝的君权。有关民国政权正当性的这两种理论反映了中华民国特殊的建国过程,而人民创建论无疑是当时的主流理论,其核心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不过人民主权论在把人民奉为主人的同时,还面临如何把人民变回被统治者的问题。民初政治思想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把主权与统治权分开,更多地从财产权的角度去理解主权,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卢梭与洛克的人民主权论。但是民初的人民主权只是一个尚未兑现的承诺,人民不仅不能亲自行使主权,一度代替人民行使主权的机关也被迫解散。
    关 键 词:民初政治 主权 统治权 正当性 制宪权
    作者简介:叶斌,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如果说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那么辛亥革命,特别是中华民国的建国经历,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华民国仓促成立后,建国大业刚刚开始,创建政治体制的任务相当艰巨。各派政治势力为了建立符合自己利益或理想的政治制度,在进行军事、财政和现实政治斗争的同时,也在政治思想领域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政体问题相互争辩。这场争辩涉及了政治制度的所有层面,而主权(Sovereignty,当时又译统治权)概念是其中的核心概念。第一个系统地阐述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他把主权定义为“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①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近代主权学说的另一个奠基人,他认为“主权是绝对的、统一的、不可让渡的、建立在一个自愿但不可撤销的契约之上”的。② 他们的学说都为君主的绝对权力辩护,以便君主们能够对付国内的封建势力和教会势力,领导近代民族国家的崛起。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人民主权论是对君主主权论的反动,对法国大革命产生过巨大影响,也在20世纪初年的中国得到广泛传播。西方思想史上的主权概念以西方特有的历史和宗教为背景,具有“绝对主义”的特点。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分析这一典型的西方现代政治学概念在构建中华民国政治体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遇的困难以及所受的修正。由于本文关注的主要是主权概念与建国过程的关系,在文献的运用方面,偏重于利用政治性文献,也就是具有政治影响力或法律性质的文件。这些文件中表述的政治观念,不一定代表精深的学理,却最能体现当时的意识形态。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是民初意识形态中的主权观念。
    一 统治权的来源
    
在法理上,中华民国的统治权从何而来?孙中山的革命派与袁世凯的官僚派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了现代国家学说和传统君权观念在民初政治思想中的对立与纠缠,更反映了两股政治势力围绕中华民国政权正当性问题的斗争。
    无论从领土、人民还是国际关系来看,中华民国与清朝都有继承关系。中华民国和清朝属于同一个国家,只是国家与政府的形式(国体与政体)发生了改变,由君主专制变成了民主共和。这一点孙、袁阵营的看法一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当天,就宣布民国“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③ 四天之后又对外宣布“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④ 袁世凯也有类似的宣言。⑤ 然而对于从专制到共和这一国体转换的过程,孙、袁有不同的理解。孙中山认为,国民推翻了满清的专制制度,剥夺了其统治权,并组织了中华民国取代之。“国民以为于内无统一之机关,于外无对待之主体,建设之事,更不容缓,于是以组织临时政府之责相属。”⑥ 也就是说,十七省代表选他为临时大总统,就等于国民把组织政府的责任与权力托付给他了。袁世凯则认为,满清朝廷把统治国家的权力传给了他个人,让他负责组建共和政府,因此民国不是由国民,倒是由他本人创立的。对于国民革命的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在民国初年有过激烈交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次日,即电袁世凯,表示若由袁力不经战争而达共和,则“推功让能”,愿以总统之位相让。⑦ 袁世凯对于中华民国迅速成立,孙中山就任首位临时大总统一事十分不快,不愿意简单地成为孙的继任者。袁的计划是,“清廷应颁布诏书,授权于他,……由其在共和制的基础上主持一个临时政府。”⑧ 这个临时政府的地址或在北京,或在天津;而南京政府则应在清帝逊位后两日内解散。⑨ 针对袁的计划,孙中山于1912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议和五条件,其中前两条为:“一、清帝退位,其一切政权同时消灭,不得私授于其臣。二、在北京不得更设临时政府。”⑩ 两天后他重申,袁世凯要当大总统“须受民国推举,不得由清授权。”(11) 当时《临时约法》尚未公布,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这个大纲,“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在孙中山看来,“统治全国之权”是不是来自民国、来自国民,“于民国安危最有关系,在所必争。”所以他绝不允许袁世凯“于民国未举之先,接受满清统治权以自重。”(12) 袁世凯没有勉强孙中山接受自己的计划,决定自行其是。
    2月12日,清帝下退位诏。诏书由张謇起草,袁世凯在其中加入了这样一句话:“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13)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清政府的统治权没有消灭,而是传给了袁世凯,由他在北方另组一个临时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谈判统一。此诏既下,袁世凯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曰:“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意谓民国真正的开始是清帝宣布辞位之日。同时,袁世凯以“全权”名义,布告内外官吏:“现在共和国体,业经宣布,世凯忝膺组织临时政府之任。”又以“临时政府首领”名义,将退位诏告知各国公使。(14) 这时南京参议院还没有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他所谓的“临时政府”实际上是他在北京自组的,“临时政府首领”这个称呼,如果不是他自封的,只能解释为来自退位诏的旨意。也就是说,袁世凯已经在实行其由清廷授权组织临时政府的计划了。袁世凯这样做,除了展示其枭雄手腕之外,也有苦衷。他本来的一切权位,皆清廷所授。一旦清帝退位,而南方也尚未举其为总统,那他就是一介布衣,没有任何合法权位。
    清帝逊位后,孙中山一面履行其让位于袁世凯的诺言,一面反击袁世凯另组政府的图谋。接到退位诏后,孙中山立即警告袁世凯:“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莫大枝节。”(15) 对于退位诏的措辞,孙中山表示抗议:“昨十点得退位诏,即开阁议,……惟退位诏内[授]权组织临时政府一语,众不乐闻。”(16) 孙中山采取的最有力的反击措施,就是让南京参议院通过决议,定临时政府首都于南京,并通告全国,请袁世凯去南京就任总统,“袁君未就职前,孙大总统暂不解职。”(17) 这个措施若能实现,那么民国政权的来源问题就再无争议,因为这最清楚地表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清帝逊位后唯一合法的中央政权,袁世凯的总统权力是民国赋予的。为了宣告南京政府对于袁世凯控制的北方各省具有合法统治权,参议院并于2月16日通过《中华民国接收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申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18)
    袁世凯既被中华民国参议院举为临时大总统,对于清廷授权一层,似乎不再坚持。但他仍然不承认他的权力只是来自参议院的选举。他致电南方:“孙大总统来电所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极为正确。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一层,无足再论。然总未遽组织者,特虑南北意见因此而生,统一愈难,实非国家之福。”(19) 意思是说,即使没有清廷授权,我袁世凯得到北方各省和内外蒙古推举,完全可以在北方另组共和政府;但为了国家的统一起见,我没有马上组织北方政府;我这个大总统,实为南北共同选举的。在袁世凯看来,正因为他同时也受到北方的推举,代表北方的秩序,南京政府就没有理由一定要他“舍北而南”去南京就职。袁世凯并以去就相要挟,以表明他不去南京就职的决心。他说:“反复思维,与其孙大总统辞职,不如世凯退居。盖就民设之政府,民举之总统而谋统一,其事较便。今日之计,惟有由南京政府将北方各省及各军队妥筹接收以后,世凯立即退归田里,为共和之国民。”(20) 这句话的意思可以仔细玩味。袁世凯知道,南京政府之所以需要他,就是因为他能够应付“北方各省及各军队”,而孙中山不能。明知孙不能应付,偏说“其事较便”,可见说的是反话。若“就民设之政府,民举之总统而谋统一,其事较便”为反话,则袁世凯对于“民设政府、民举总统”的不认同,也由此可见。当然,袁世凯不是口舌之争的崇拜者,最终他还是选择了用“北京兵变”来迫使南京政府同意其在北京就职。
    参议院于3月6日决议,同意袁世凯在北京受职。由于措置不够严密,被袁钻了空子,造成南北两个大总统同时行政的局面。参议院议决的受职办法前三条为:“一由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受职;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第四、五条规定袁所提名的内阁经参议院同意后到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宜。”第六条为:“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21) 袁世凯即依此办法电报宣誓,参议院复电称:“维中华民国元年三月九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莅任。……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袁世凯遂于3月10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就任礼,当天发布《大赦令》、《豁免钱粮令》等一系列命令。从此日开始到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职的二十二天内,南北两大总统各自发号施令。参议院3月6日决议案的本意,是将“受职”与“就职”分为两事,先让袁世凯“受职”,待孙中山“解职”后,袁再“就职”。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是在3月11日由孙中山签署发布的,《参议院法》是在4月1日由孙中山签署发布的,可见这二十二天里真正在位的大总统是孙中山。(22) 但是参议院不该急着让袁世凯宣誓,更不该在3月9日的复电中讲什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莅任”、“谨致大总统玺绶”。因为“莅任”就是“就职”,而“大总统玺绶”更是代表了大总统的权力。孙中山解职前,“大总统玺绶”当然不能交给作为当选总统的袁世凯。参议院措置疏漏让袁世凯得以造成南北两政府并立的表象,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袁世凯仅仅是孙中山的继任者这个事实。
    在“大总统玺绶”问题上,袁世凯是用了计谋的。大总统印玺代表总统权力,甚至国家权力,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为了在北京举办受职仪式,袁世凯向孙中山派往北京的专使蔡元培、汪精卫等要求另铸临时大总统印。蔡等将此意急电孙中山,孙急复:“袁公受职时,请为文致贺。印可另铸。惟国务总理、国务员须速来,使文速交代、解职,符参议院议案。此间之印,即可取消。”(23) 印玺既为权力象征,袁世凯要求在“受职”仪式上用上另铸的大总统印玺,一方面可以表示他的权力有别于孙中山的权力,另一方面无异于要求孙中山提前解职,从而将“受职”仪式变成“就职”仪式。袁世凯的铸印要求,实较楚庄王的问鼎故事更为过分。蔡、汪等似未能识破袁的计谋,而孙中山还比较清醒,虽然表示“印可另铸”,但同时强调袁目前只是“受职”,南京的大总统印仍然有效,要到交代、解职后才能取消。(24)
    在这场关于政权来源问题的交锋中,孙中山和袁世凯都没有放弃自己原来的立场,但都作出了较大的妥协。孙中山在临时政府地点和铸印问题上作了让步,而袁世凯也没有在北方另设独立的临时政府。袁世凯虽然在退位诏、政府地点、就职时间、铸印等问题上屡次使用计谋来强调自己不同于南京政府的权力来源,但孙中山还是堂堂正正地维护了中华民国作为清朝唯一合法取代者的地位。
    在1912年4月以后大约两年的时间里,袁世凯谈到自己的权力来源,往往采用五族推戴、国民托付之类比较抽象又不违共和原则的说辞。但是在1914年召集约法会议制定“袁记约法”的过程中,袁世凯再度提起清廷授权的话题,而其支持者也随声附和。时人报道:“袁总统今复提及议案,拟将优待清室条件,纂入《约法》,曾于案内胪列理由。袁总统今竟自称彼之为元首,其权不特因国民选举而得,且由清室下谕授之!清帝逊位以来,此实袁总统第一次发表也。袁总统有饮水思源之言,而其宪法顾问古德诺博士、有贺长雄博士亦谓袁总统之权,乃清室禅让之,袁总统之组织共和政府,乃受清室之委托。”(25) 说明在革命派势力被镇压之后,袁世凯又回到了出任临时大总统以前的立场。袁世凯操控的约法会议《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称:“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所谓“出于因”者,谓袁世凯的政权是从清朝因袭的;所谓“不出于创”者,谓民国政权不是由国民创立的。《意见》又曰:“至于优待条件,为统治权移转所关,亦民国国家之所由成立,确定效力,尤属当然。”这段是说,民国国家是在清廷将其统治权移转过来以后才成立的,而之前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尚不能代表“民国国家”。《意见》又曰:“我国改建共和政体,既有种种特别情形,势必施行特别制度,而后可以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当为国内外有识者所公认。”(25)袁世凯对于这最后一段话,尤其欣赏,赞为“远谋硕图”。(27) 这段话的妙处在于揭示《约法》规定大总统“总揽统治权”这一“特别制度”,起源于改建共和时的“种种特别情形”,其中应当包括袁世凯在退位诏、政府地点、就职时间、换印等问题上所做的“特别”处置。
    对于袁世凯重提清廷授权一事,流寓日本的孙中山十分在意,将此事与二次革命并列为两件本党同志未能服从他的领导的显著事例。其1914年4月18日《致南洋革命党人函》曰:“关于袁氏受命为总统一事,袁氏自称受命于隆裕,意谓非受命于民国。弟当时愤而力争之,以为名分大义所关,宁复开战,不得放任,以开专恣横行之渐。乃当时同志咸责备弟,且大为反对。今日袁氏竟嘱其党,宣言非受命于民国矣,此时方悟弟当时主张不为无见也。”(28) 这说明在革命党人中孙中山是最能理解统治权来源问题的严重性的,而其他人要到1914年才意识到孙的先见之明。
    孙中山与袁世凯围绕统治权来源问题的斗争代表着两种政权观念的较量。借用《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的用语,袁世凯主张民国的统治权“出于因”,而孙中山则认为“出于创”。袁世凯力图把民国总统的统治权与古代中国的君权联系起来。按照传统的理解,君权来源于天命。周初的时候,人们认为上天只把君权授予有德者。汉代已经出现关于君权的“正统”观念。按照梁启超的简明解释,“言正统,以为天下不可一日无君也,于是乎有统。又以为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也,于是乎有正统。统之云者,殆谓天所立而民所宗也。正之云者,殆谓一为真,而余为伪也。”(29) 也就是说,按照正统观念,中国的“天下”应该有一个也只能有一个正当的统治者,一位真命天子。作为统治国家的权力,君权又被称为大宝、神器、大柄、太阿,是可以像一件宝物一样被继承、转让和争夺的。君权的转让通常叫做“禅让”,不仅可以发生在父子兄弟亲族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异姓之间。关于君权的争夺有一个常用的典故叫“逐鹿”,出自《史记•淮阴侯列传》,原话为“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于是高材疾足者先得焉。”可见在当时人看来,秦朝灭亡后,统治中国的君权并没有消灭,而是像头鹿一样走失了,谁先得到它,谁就可以统治中国。袁世凯利用了对于君权的这些传统理解,来解释其统治权的由来。按照一般的“正统”观念,清廷拥有统治中国的正当权力。在清廷没有失去其统治权的时候,中华民国不能获得统治中国的正当权力。民国真正的开始只能在清帝逊位以后,所谓“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清帝是主动逊位的,其“统治权”没有像“鹿”一样遗失,而是传给了他袁世凯,命他组织共和政府。因此他袁世凯是共和政府的真正缔造者,可以名正言顺地“总揽统治权”。就民国统治权来源问题而言,这套说辞可称之为“因袭君权论”。
    孙中山革命派对于中华民国统治权来源的看法包含三个层次。首先,中华民国是中国人民建立的。《临时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宋教仁《鄂州约法草案》第一条也说:“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30) 其次,“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句《临时约法》第二条原文是按照孙中山的意思加进去的,“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与国民共弃之。”(31) 他在民国元年于不同场合再三强调,专制与共和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主权属于君主,后者主权在民,总统等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32) 既为公仆,那么其权力当然来源于主人,即国民全体。第三,人民通过其“公意”来支持、认可民国的建立。孙中山《临时大总统誓词》:“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对外宣言书》:“易君主政体以共和,……盖自然发生之结果,亦即吾民国公意所由正式发表者也。”(33) 以上这三个层次都与卢梭《民约论》契合,“公意”一词直接来自清末对卢梭《民约论》中“volonté générale”一词的翻译。(34) 单纯地就统治权来源问题而言,孙中山的观点可以称为“人民创建论”。
    “因袭论”和“创建论”是民初政治思想中的两种观念,我们可以说袁世凯持前论,而孙中山持后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们两个人的思想中,这两种观念是界线分明、绝不相混的。实际上袁世凯也发表过许多符合民主原则的言论,而孙中山的思想中也有传统君权观的残留。例如孙中山在清帝退位之后,即率百僚去祭拜明太祖的陵墓,称明太祖为“开天行道、肇纪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推崇其恢复汉族统治的功劳,并以神州光复之消息告慰其灵。这件事情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固然符合孙中山“驱除鞑虏”的一贯立场。但是民国总统以国礼祭奠专制的前朝太祖,加之以神圣、仁义的美名,则民主革命的意义何在?倘若清朝是汉人当皇帝,就不必革命了吗?如果说袁世凯认为自己接收了清朝的统治权,那么孙中山未尝不认为自己光复了明朝所失落的统治权。其《谒明太祖陵文》曰:“虏庭震惧,莫知所为,奉兹大柄,还我国人。”绎其文意,无异于说民国的统治权不是人民新创的,而是清廷还回来的。这与他向袁世凯提出的议和五条件第一条之“清帝退位,其一切政权同时消灭”是明显矛盾的。
    在民国初年的环境中,纯用“因袭君权论”固然难以面对汹涌的民主共和思潮,纯用“人民创建论”或许难以解释为何中华民国恰好继承了清朝原有的土地和人民。在理论上,这是两种对立的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即孙中山所谓“名分大义”——的理论,在实践中,孙中山也有模棱两可的时刻,而袁世凯则常有左右逢源的图谋。辛亥革命过程中南北和谈、皇帝被迫退位的特殊经历,造成了有关统治权来源的双重理论。当然这两种理论有主次、显晦之别,真正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人民创建论”。
    二 主权与统治权
    

    以人民组建、人民主权、人民公意为内容的“人民创建论”虽然为中华民国政权的正当性提供了主要依据,但是民初政治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政府的权威,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以恢复国内的政治秩序。(35) 中华民国的建立固然得到了人民的同意,而政府权力的行使则需要人民的服从。为了把人民从主权者变回被统治者,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把主权与统治权分开。
    民国肇始之际,在通俗的政治观念中,主权与统治权是两种概念。首先,在对于此次革命意义的解释中,已经隐含着主权与统治权的区分。当时人们经常把革命解释为用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略举数例。《商界共和团为反对君主政体上唐绍仪书》云:“公亦尝游学美洲,岂不知民主共和愈于异族君主之专制乎?”(36)《中华民国宪法预备会缘起》云:“数千年相传之专制国,一旦水逝云卷而去,数千年未有之共和国,一旦风驰电掣而成。”(37)《共和统一会意见书》云:“昔法兰西、美利坚人,以同族专制,相呼革命,卒易君主为民主、专制为共和。”(38) 从这些例子中不难发现,在讲究对称的中文语境中,“君主”与“民主”对应,“专制”与“共和”对应。(39)“君主”和“民主”强调的是主人是谁的问题,前者表示“君为主”,后者表示“民为主”。(40) 而“专制”与“共和”表示的是统治方式问题,前者是一人独揽统治权,后者是众人共同执政。(41) 可见在这四个当时最常用的政治词汇中,主权与治权是可分别的。
    其次,《临时约法》明确区分了主权和统治权。《约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可以说,第二条就是“民为主”之意,而第四条则接近于“共和”之意。
    再次,政治领袖经常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主权,从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的角度来理解统治权,并认为两者应当分开。在民初的语境里,主权二字本来就可以表示“物主之权”。如某报短评《人民财产之主权问题》云:“从前典买产业,均须由原主将本有契据交与新主,仍须由官印给新契以资信守而杜纷争。现当建设共和,无论官私物产,尤应遵守主权。”其中主权一词即指物主之权。(42) 孙中山在谈论共和与专制的区别时,很喜欢从所有权的角度立论。例子较多,仅举其一。《在石家庄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的演说》云:“专制的时候,人人俱受官府监督,共和政体,人人皆是主人。二者比较,譬如营商,专制政体乃东家一人之生意,无论若干伙计,所得利益尽归东家一人,且如伙计,又皆受东家一人管辖;共和政体则不然,犹如合资营业之公司,人民尽属股东,公司赔赚,各股东自然痛痒相关,各股东不但有监查公司之权利,且对公司负有出资之义务。”(43) 可见在孙中山看来,国民对国家的主权,相当于股东对于公司的股权。但是国民这种“股东”对于中华民国这个“公司”的权利,除了收益之外,还可“监查”。唯“管辖”此“公司”者,似另有其人,则一般国民之不具有统治权也明甚。与孙中山一样,袁世凯也用财产权来比喻主权。在1912年6月的内阁危机中,袁为了表示他不同意总统不负责任的责任内阁制,与同盟会代表谈话云:“譬之商店,国民如东家也,大总统如领东也,国务员犹掌柜也。商业之计划,布置银钱货物之经理出入,固掌柜之责任。然苟掌柜不得其人,驯至商业失败,濒于破产,则领东不能不负其责,东家亦不能为领东宽。”(44) 意谓国民是国家这个“商店”的所有人,总统是代理国民掌管其资产的人,而国务员是负责具体经营的经理人。在这里“所有权”与“经营权”——主权与统治权——的分离是很明显的。康有为于辛亥鼎革之际虽然仍希望为清帝留一虚君之位,但也承认革命不可阻挡,因为“大地百年来”之“第一大义”,“如日月之经天,若山海之络地者,曰国为公有而已矣”,而革命的意义正在于“由国为君有,革而为国为公有”。他并且认为,“国为公有之义,最先出于中国”,《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说的就是这个意思。(45) 但是康有为又认为,国民虽然取得了国家的所有权,尚不能自己当家作主。他说:“吾国民虽离幼稚矣,可免保姆,可去严师,而未至及年也,尚须人代理其家政,保其身体也。”(46) 由此可见,对于革命后国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孙、康、袁作为革命派、立宪派和官僚派的领袖,都承认国民是国家的所有者,亦即主人,享有主权,又都认为国家统治权必须交给代理人行使。
    这种将主权与统治权分离的观念遭到了“sovereignty(萨威稜帖)”这一西方概念的挑战。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出版《万国公法》(47),最先把“萨威稜帖”翻译为“主权”。其言就:“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48) 戊戌变法之后,随着卢梭、霍布斯、伯伦知理(Johann Bluntschli)等人的国家学说的传播,与“sovereignty”相对应的“主权”概念十分流行。但是“主权”并不是“sovereignty”的唯一翻译,其他翻译尚有“自主之权”、“王权”、“君权”、“无上主权”、“大权”、“统治权”等等。(49) 其中“统治权”的常用程度仅次于主权。如1913和1916年出版的两本英汉辞书中,就将“sovereignty”翻译为“统治权”。(50) 梁启超1903年著《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时用“主权”,1910年著《宪政浅说》用“统治权”,同年著《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则混用“统治权”、“大权”与“主权”。章士钊主持《民立报》社论,在1912年2月的时候,专用“统治权”,后发现与其对话者常用“主权”,所以3月以后他开始杂用“主权”、“统治权”。惟梁、章这样的政论家使用“主权”、“统治权”、“大权”之处,都可以与稜威棱帖(sovereignty)对应,所指为同一概念。
    在我看见的材料中,最先对主权与统治权分离的现象提出批评的是卢尚同的《(临时约法)驳议》,而章士钊、张东荪随后跟进。三人都认为统治权与主权为一物,卢尚同未加说明,章士钊与张东荪都以西文中的相应概念作为评判标准,前者取材于英文,后者取材于德文。章士钊说:“记者每用此字(指统治权——引者),意中默喻相待之英字,为萨威稜帖。萨威稜帖者,美儒柏哲士所谓加之国内人民及各种机关最初、绝对、无限、普及之权力也,故谓之统治权。”又:“萨威稜帖,通常译作统治权,而译作主权者,亦复不少。”章认为,此英文字要么译作统治权,要么译作主权,在同一篇文章中,不能两者并用。《临时约法》这样重要的法律文件居然同时使用这两个词,实属不该。(51) 张东荪认为,主权与统治权,在英文和法文中都只有一个词,在德文中才分为“Souver nit t”和“Herrschaftsgewalt”两个词,前者表示国权的最高性,后者表示国权的治内性。“是故吾人于用语时,取其最高性之一方面,则不妨曰主权,取其治内性之一方面,则不妨曰统治权,总包括之则曰国权。要之名词虽殊,实物则一。惟吾今偏重于治内性方面,故用统治权之语也。”(52)
    为主权与统治权的分离辩护的,有《时事新报》的老圃(杨荫杭)和《庸言报》的马质等人。老圃认为,在单一国,主权与统治权诚为一物。在联邦国,主权属于联邦,而地方各邦自有对内统治之权,这样主权与统治权就分离了。章士钊认为这种说法不足以为中国的主权与统治权分离的现象辩护,因为中国是单一国。(53) 马质的观点比较费解,他说:“主权自主权,统治权挺好的统治权。二者固非浑然一物,亦非截然二物。以吾视之,主权云者,谓国家权力之本体,统治权云者,谓国家权力之作用。”(54) 这种看法的费解之处在于,作为本体的主权,似乎不能起作用,因为一旦起作用,就变成统治权了。
    这场辩论的结果,是民国二年的各家宪法草案,再无将此两权并列者,只是都选择留用“主权”一词。法律草案措辞的严谨化,并不表示主权与统治权分离的趋势已经被“萨威稜帖”这个概念克服了。主权与统治权分离思想的实质,在于将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分开,在于它认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应或不必同时成为统治者,而这种观念并没有因这场辩论而改变。张东荪是支持主权与统治权为一物的健将,但他同时又区分了“统治权之固有者”与“统治权之行使者”。他认为在君主国,君主本人既是统治权的固有者,又是其行使者;在民主国,固有者为“全体人民之总意”,而行使者则为宪法规定之各国家机关。(55) 这种说法别出心裁地将人民的意志,而不是人民本身,作为统治权的固有者。总意即公意,都是卢梭“volonté générale”的翻译,可见张东荪虽然深受卢梭人民主权说的影响,却不愿意直接承认人民为统治权之固有者。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他将民主国的统治权固有者与行使者截然分开,以致于固有者有权而不能用权,这与孙中山、康有为、袁世凯等人的财产权比喻所表现的思想是一致的,与马质的主权为体、统治权为用的理论也相距不远。
    孙中山阵营的理论家戴季陶的看法与张东荪有相似之处。戴对于章士钊、张东荪等人围绕主权问题的讨论很熟悉。他认为主权与统治权分离只是部分德国学者的看法,英、法、美学者都不这么看。而且就是在德国学者的理论中,统治权的概念也是由联邦国而生,单一立宪国不用此概念。因此他主张专用“主权”一词,并且坚决支持主权在民论。然而他跟张东荪一样,认为主权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应该分开,因为“人民不能自行其主权”。他们的区别是,戴主张由国会行使主权,而张反对由单一国家机关行使主权。(56)
    在1914年袁世凯召集的约法会议所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中,再度出现主权与统治权并用的现象,并在措辞上作了特别处理。其第二条云:“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第十四条云:“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其中第二条与《临时约法》第二条相比,只是将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改为“本于国民之全体”,而意思大变。前者表示国民全体拥有主权,而后者只是表示主权来源于国民全体。即使是像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绝对专制的君主主权,在最初的时候也是来源于国民全体的。因此《袁记约法》第二条其实并不说明主权在民,而只是肯定了民国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至于民国建立后主权究竟何在,主权与大总统总揽之统治权有何关系,那是《袁记约法》的制定者们不欲深究的问题。“属于”与“本于”一字之差蕴藏深意,这样的咬文嚼字未必是袁世凯本人的风格,但透露了袁阵营对于主权在民说既想利用,又不想承认的尴尬。
    总之,围绕主权问题的辩论,虽有澄清“萨威稜帖”译名混乱的作用,而主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思想,即原先主权与统治权分离问题的实质,却没有怎么改变。这种思想与卢梭的理论是矛盾的。在卢梭看来,主权就是公意,意志不可让渡,所以主权也不可让渡。主权只能由主权者自己来行使,而主权的每一次行使,公意的每一次表达,都是一种立法行为。主权的行使者是人民自己,而主权所统治的对象也是人民自己。主权的统治表现为人民的公意约束个人的私意。但是主权者虽然可以立法,却不能也不应该自己执行法律。这件事情应交给政府,即行政机关去做。也就是说“主权者只能合法地制定关于一般对象的法律,法律之应用于具体行为和个人,便不属于它的权限,而属于政府。”(57) 与我们的论题最相关的是,在卢梭的理论中,人民是通过立法亲自进行统治的,政府的行政权力是派生性的。在民初的政治思想中,出于确立民国之正当性的需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十分流行;而出于建立强有力之政府的需要,又不能让人民亲自进行统治。解决这个理论矛盾,民初的政治思想没有采取洛克(John Locke)的办法。洛克认为主权本来是人民的,但政府(广义)一旦成立,主权就属于政府了,而政府一旦垮台,主权又回归人民。在西方国家的语境中,“萨威稜帖”给人的直接联想就是王权和最高权力。而在中国的语境中,“主权”给人的直接联想是主人的权利,特别是财产主人的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很容易分开的。因此民初持有主权在民思想的人,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理论家,就比较容易接受主权所有者与行使者分开的主张,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卢梭与洛克的人民主权论。
    三 主权与制宪权
    
主权的所有者既然不能亲自行使主权,那么谁是主权的行使者?这是民初政治理论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判断主权行使者的一个最简捷的方式,是看制宪权的所在。谁掌握制宪权,谁就是主权行使机关,这是当时的一个主流观念。梁启超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说:“夫宪法为组织国家之基础法,改正宪法,是不啻取国家之基础而摇动之。其握有此权者,即为握有国家之主权。”(58) 改正宪法者握有主权,则制定宪法者之地位当然不低于此。章士钊于1912年2月这样解释国家、政府和宪法三者的关系:“盖革命既成,国家以立。于是,由国家编制宪法,宪法定而国家之形式始生,政府者乃依宪法之条文,体宪法之法意,以实施统治者也。政府由宪法而生,国家乃非由宪法而生。国家者造宪法者也,宪法者非造国家者也。”(59) 章氏还认为,所谓国家,即“统治权之所在”。可见编制宪法是主权者的立国举措,而握有制宪权者,如果不是主权者本身的话,至少是主权行使者。
    从当时的政治文献来看,制宪权必须属于某种形式的国民代表会议,这一点几乎没有异议。袁世凯操控的约法会议所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敢于让袁世凯总揽边界模糊的“统治权”,却不敢把制宪权也交给他。其第六十一条云:“中华民国宪法,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据此,袁世凯虽然攫取了宪法提案权,而议决之权终究要交给“国民会议”。
    孙中山《中华革命党总章》(1914年7月8日)将革命党的建国过程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关于宪政时期的规定是:“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60) 他向同志解释说:“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位,指导而提携之,否则颠坠如往者之失败矣。……至于宪政既成,则举而还之齐民。盖当尊君主义至盛时代,有阿衡之志,则遂可以放太甲于桐。”(61) 由此可知,按照孙的规划,在国民代表组成的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之前,革命党人将垄断政权。但此时革命党执政者还算不上主权行使者,他们扮演的只是主权者“保姆”的角色,他们没有制宪权。
    这就是说,制宪权之行使即主权之行使、主权之行使须经过某种形式的国民代表会议,这样一种观念在民初已经确立。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宪法团体,或称“造法机关”,即掌握制宪权(包括修宪权)的会议或组织,与同样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的关系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为在当时的讨论提供主要参考的,是英、法、美三个国家的制度。其中英与法代表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同一的模式。英国议会号称“万能”,可以用一般程序制定修改任何法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国会虽然不能像修改普通法律一样修改宪法,但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联席会议可以修改宪法,“因此法国国会的权力几乎与英国议院一样是绝对的。”(62) 也就是说,在英法两国,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是同一的。美国代表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分离的模式。按照章士钊的简单解释,美国宪法的修正,需要“康格雷或临时会议,以三分之二之多数(提议),辅以州议会或州临时会议四分之三之赞成”。(63) 说明“康格雷”(即美国国会)只是宪法团体的一个部分,宪法团体的范围要宽泛得多。采用英法的制度,意味着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机关,是主权的直接行使者;采用美国的制度,意味着立法机关只是与行政、司法机关并列的一个国家机关,在它们之上是宪法,在宪法之上是通常隐形、只有在修改宪法时才现身的宪法团体。正因为美国的宪法团体通常是隐形的,所以宪法通常是最高的权威,宪法在统治。
    从观念层面来看,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同一与分离两种模式都有拥护者。1913年国会和梁启超赞成“同一”模式。国会拟定的《天坛宪草》与梁启超起草的《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都模仿法国制度,将宪法的修正权赋予国会两院的联席会议。梁启超将国会两院的联席会议称为“国民特会”,以与国会区别,并以前者为主权之总揽者。但是这种区分不妨碍国会在实际上掌握修正宪法的权力,而且梁也承认,他的设计“纯仿法国”。梁解释说,他之所以不让地方议会参与到“国民特会”,是因为统一国与联邦国不同,国家最高机关代表国民全体,而不是各地方。(64)
    赞成“分离”模式的既有立宪派领袖康有为与立宪派政党国民党(65),又有革命派的法学家王宠惠与理论家戴季陶等人。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将宪法修正权赋予“国民大议会”,其第五十七条云:“国民大议会为最高权,以全国各县举一人,或即在县议会举之,以国会两院议员合而构成之。”(66) 据此,国会议员只占国民大议会的一小部分,立法机关不能掌握修宪权。王宠惠《宪法刍议》认为,如果宪法的修正权仅由国会掌握,“手续上犹嫌轻易”。而且国会议员对于地方情形,恐生隔膜,难以做到集思广益。因此他主张由“普通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后交由各地方议会决定之”。这个办法包括“修正案之提议”与“修正案之议决”两部分,其提议由国会两院出席议员之三分之二赞同而定,其议决由各地方议会之三分之二赞同而定。(67) 康、王的设计都主张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分离,王的设计特别接近美国模式。也有同样赞成分离模式,而举出的理由与王不同的。如1912年2月《国民党宣言书》认为,如果让议会“握编纂宪法及改正宪法之权”,必有“议会万能之流弊”,与君主专制无异;因此应该像美国那样,实行宪法之下的三权分立。(68) 又如戴季陶认为,根据《约法》,制宪权固然在目前的国会,但是国会制定的新宪法中,不应将修改宪法的权力赋予国会。如果国会握有修宪权,那么宪法太容易被修改,威严不立,国基动摇,“危险实甚”。所以他主张修改宪法之权,应由国会及各省议会分享。如果这样的话,国会就会被作为“最高权表现之宪法所拘束”,其权力“仅为宪法所付与之权力”。国会权力既受限制,就不再是“最高无上之权”,国会也就不再是主权行使机关了。(69)
    从事实层面来看,民初的历史是模仿英法议会制度而遭遇挫折的历史。民初议会的开始阶段,即1912年的参议院和1913年的国会,其权能曾接近于英法议会。1913年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以前,中华民国的议会组织是依据《临时约法》成立的北京参议院,由各省、内蒙、外蒙、西藏各派五人,青海派一人组成,1912年4月29日开院。北京参议院的前身是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的南京参议院,主要由各省都督府各派三人组成,也有由省议会或咨议局选派的,1912年1月28日开院。南京参议院的前身尚有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理参议院,由独立各省都督府委员组成。(70) 这些机关虽然不是由国民选举产生,却依然作为民意的代表机关,决定着民国的政治制度。首先,它们制定了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代理参议院修订。《临时约法》由南京参议院制定。制定过程中,南京临时政府曾向参议院提交过一份约法草案,被参议院视为“逾越权限”,并加以拒绝。(71) 这说明依法“有统治全国之权”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并没有宪法性文件的起草和提议权。其实《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没有规定法律提案权的归属,实际上参议院也屡屡议决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故此次参议院唯独不许大总统提出约法草案,并没有法律依据。正因为没有依据,更显出参议院权力之大。其次,这些议会组织具有选举正副总统以及批准内阁成员任命的权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选举了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代理参议院选举了黎元洪为副总统,并批准了孙的内阁成员;南京参议院选举了袁世凯、黎元洪为正副总统,并批准了第一届袁内阁;北京参议院继续掌握内阁成员的同意权。再次,它们决定了正式国会的组织和选举办法,并通过《临时约法》把正式宪法的制定权赋予了国会。此外,它们还拥有议决其他一切法律案、通过预算决算案及批准公债借款案等重要权力。1913年4月开幕的新国会,则权力更大,它能够选举正式大总统,制定正式宪法,并且由于它是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更能以国民意志的代表自居。因此,戴季陶断言:“国会未成立之日,主权之行使在参议院;国会既成立之日,则主权在国会。”又云:“苟宪法仍如《约法》所制定者,则主权之行使,当然永久在国会。”(72)
    议会的这个地位可以说是辛亥革命的一个成果,但是这一成果其实未能得到保留,因为议会制定宪法的努力,一再遭遇失败。1913年国会已经通过宪法三读,却被袁世凯以非法的行政手段解散。1917年,再度召开的第一届国会在对宪法进行二读的过程中遭遇张勋复辟,被再次解散。1923年第一届国会总算通过了一部宪法,却在当时即被全国舆论否认,因为国会议员刚刚参与了总统贿选。从1913年成立到1924年被最后解散,时断时续的第一届国会始终没能制定一部宪法。人们甚至可以提出疑问,如果宪法最终没有制成,国会算不算有过制宪权?
    总之,民初议会尽管在一开始接近于英法“万能”议会,最终没能通过宪法将这样一种地位确立起来。通过立法机关来行使人民主权的理想在民初没有实现,但是在政治观念层面上,立法机关与作为主权行使者的宪法团体同一或分离两种政体模式都受到过有力支持。
    结论
    
中华民国的正当性是建立在人民主权论的基础上的,但是在民初政治中,人民主权作为国家的最高绝对之权却一再虚悬。通过“主权”与“统治权”概念的分离,主权所有者的权利被虚置了起来。然后,通过阻止或推迟宪法的制定,主权行使者的权力也被虚置了起来。主权的确立是中华民国一时无法兑现的承诺。这是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绝对权力的虚置问题。
    但是绝对权力的虚置也有积极的一面。如果在宪法确立之后,再将绝对权力虚置起来,那么宪法在理论上就具有了无上权威,法治——即法的统治——的理想就能实现。将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剥离的模式之所以在民初受到从康有为到戴季陶等不同派别的政治人物的青睐,就是因为这种模式能将主权长期虚置起来,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的缘故。
    当主权观念在民初的建国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之后,它就取得了客观的历史地位,就成为辛亥革命的一份思想遗产。除了人民主权思想一百年来从未动摇以外,我们还可以在孙中山1924年有关政权与治权区别的论述中,在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国民大会制度中,在1954年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发现“主权”与“统治权”分离、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分离,以及议会万能等民初主权观念的影响。
    注释:
    

    ① 转引自[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 E. Merriam):《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梅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又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下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② [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 E. Merriam):《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第15页。
    ③④⑥⑦⑩(11)(1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0、1、5、26、30、31页。
    ⑤ 参见袁世凯:《莅参议院之宣言》,上海经世文社辑《民国经世文编》第2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⑧ 1912年1月18日《朱尔典呈葛雷电》,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11页。
    ⑨ 据1912年1月18日《朱尔典呈葛雷电》,袁世凯打算在天津另组临时政府;据孙中山1912年1月22日《致伍廷芳及各报馆电》,袁打算在北京另组临时政府(《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4页);据孙中山1912年1月24日《在南京与(大陆报)记者的谈话》,袁要求南京临时政府在清帝退位后两日内解散(《孙中山集外集》第164页)。
    (13) 来新夏主编,焦静宜编《北洋军阀》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09页。
    (14) 来新夏主编,焦静宜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4页。
    (15)(16)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11、94页。
    (17) 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文电部分,第12页。
    (18)(21) 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汇编部分,第1、3页。
    (19)(20)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6页。
    (22) 虽然参议院经孙中山提议追认了袁世凯1912年3月10日所发布的《大赦令》的有效性,但《大赦令》的重要性显然不能与《临时约法》相比。参见《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87页。
    (23) 陈旭麓、郝胜潮主编,王耿雄等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4页。
    (24) 至今尚有人谈论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印玺的“神秘失踪”问题。我认为此印很可能在孙中山解职后被销毁了。作为“国玺”,此印是敏感物件,孙中山既然答应将此印“取消”,那么销毁是最彻底的取消办法。
    (25) 《申报》1914年4月12日译载《大陆报》北京访函《论中国政局之将来》,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第122页。
    (26)(27) 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第109、111、112页。
    (28)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82页。
    (29) 梁启超《论正统》,《饮冰室文集》第9卷,载《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30) 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0页。
    (31) 《孙中山集外集》,第48页。
    (32)(3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10、111、451、478、1、8页。
    (34) 杨廷栋、马君武译为“公意”,而梁启超一开始用“公意”,后来常用“总意”。
    (35) 梁启超、宋教仁、章士钊都主张建立“强有力”之中央政府。袁世凯的用语则是建立“纪纲”。
    (36) 《时报》1911年12月29日。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833页。
    (37) 《申报》1911年12月7日。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808页。
    (38) 《民立报》1911年12月21、23日。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840页。
    (39) 也有不如此对应的,如前引孙中山《临时大总统誓词》:“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对外宣言书》:“易君主政体以共和。”有时候,“君主”与“专制”意思相同,而“民主”与“共和”可以互换。如黄遵宪《日本国志》:“有一人专制称为君主者,有庶人议政称为民主者,有上下分任事权称为君民共主者”,转引自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史林》1999年第1期;又如汪精卫《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共和与民主,意义范围不同,然论者所谓共和,即指民主。”转引自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但是我这里要指出的是,当时以君主对民主、以专制对共和的情形很普遍。
    (40) 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史林》1999年第1期)指出,在一些君主民主并用的语境里,民主即“民为主”的意思。
    (41) 与“专制”相对的“共和”,与英文“republic”不尽相同,而更接近于中文原有的“共同执政”的意思。孙中山《在石家庄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的演说》:“共和之所以异于专制者,专制乃少数人专理一国之政体,共和则国民均有维持国政之义务。”《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8页。
    (42) 《神州日报》1912年2月8日。又如黄兴1913年6月23日《致谭延闿电》云:“常丰存米主权在行,兴一平民,何能将其米抵押?”此处“主权”,也指物主之权。见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编《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0页。
    (43)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8页。
    (44) 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
    (45)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61-665页。孙中山为人题字,最喜欢写的就是“天下为公”这四个字。
    (46)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第721页。
    (47) 原书为美国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8) 转引自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527页。
    (49) 参见Michael Lackner, Iwo Amelung, and Joachim Kurtz主持的“近现代汉语学术用语”(MCST——Modern Chinese Scientific Terminologies)数据库。
    (50) Morgan, Evan, Chinese New Terms and Expressions,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s, Introduction and Notes, Shanghai: Kelly & Walsh 1913; Hemeling, Karl Ernst Georg, English- Chinese Dictionary of the Standard Chinese Spoken Language and Handbook for Translators, including Scientific, Technical, Modern and Documentary Terms,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16。据MCST数据库。
    (51) 《章士钊全集》第2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523-524页。
    (52) 张东荪:《论统治权总揽者之有无》,载《民国经世文编》第7卷,第67-68页。
    (53) 《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555-556页。老圃的观点亦见此处引文。
    (54)(55) 《民国经世文编》第7卷,第57、68页。
    (56) 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1909-1920)》,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12-618页。
    (57)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5页。
    (58) 《饮冰室文集》第24卷,第120页。
    (59)(63) 《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50、525页。
    (60)(61)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97、150页。
    (62) A. Lawrence Lowell, The Governments of France, Italy and Germany(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14), 13.
    (64) 《饮冰室文集》第30卷,第62-64页。
    (65) 民初至少有三个国民党,此处指最早的一个,由潘鸿鼎等于1912年2月成立。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52页。
    (66) 《民国经世文编》第10卷,第56页。
    (67) 王宠惠:《宪法刍议》,《民国经世文编》第11卷,第19-20页。
    (68) 《神州日报》1912年2月28日。
    (69) 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第619-621页。
    (70)(71) 参见耿云志等:《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230、246页。
    (72) 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第618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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