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为环保立法? ——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古代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即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的作用。禁令本意虽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吕氏春秋》·士容论》中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一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同一时期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对极容易污染大气的焚烧行为作出种种限制。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疏,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以后至10月30日以前这段时间之外的时间。 在南北朝时,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便下了一道红头文件(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