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的法制框架 中国走向依法治理国家的道路始自清末,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近代国家法制框架。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际,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先后向朝廷呈递“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由此缓缓拉开清末改制的序幕,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剧烈转型,中国法律开始和先进的西方法律衔接。 在清末改制中,民事立法为修律的主要内容。光绪三十四年(1908),《大清民律草案》(《民律一草》)正式着手起草。在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的协助下,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和斟酌当时各省民俗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于宣统二年(1910)底完成,并于第二年九月在“条文稿”的基础上形成了附具立法理由的“说明稿”。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其体例与内容均深受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但武昌起义的枪声让《大清民律草案》永远停留在了草案阶段。尽管如此,该草案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随后十余年中国政局的动荡大大延缓了中国建设近代国家法制框架的进程。1918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参照当时各国最新法例,于1925年至1926年间完成了包括民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各编在内的民法草案,学界一般称为“第二次民法草案”,可惜因国会被废止亦未正式生效。 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稳定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组织成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到1931年5月,先后公布、实施了包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编》、《民法亲属编》和《民法继承编》在内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第一次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立法技术的发展很重要 《中华民国民法》在起草过程中,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为主要参考对象,同时也参考了法国、日本及苏联的民法规定,还吸收了自清末法制改革至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其中也包括对中国固有法律中某些传统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民法新发展、新变化成果之大成的色彩。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对早报记者表示,清末民初的法学学者,已经把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我们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实就是要从传统中寻找资源,吸收传统法律文化,清末民初的法学家们已经做了这样的梳理和研究。我们现在做的就是梳理工作。” 但当代法律体系跟清末民初的中国近代法的体系有相当大的差异,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认为,一方面增加了部门法,如经济法、社会法;另一方面归并了一些法规,如经济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种演变说明,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变化为法律的诞生、法律体系的变化提供了可能;而法律也在发展,很多新的部门法产生了,更为重要的是“立法技术的发展”。王立民说:“在中国,立法技术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近代法制、当代法制,大量内容是从西方引进的。引进中间,就有立法技术的问题。同时,要使各个部门法之间协调好,不发生冲突,使体系完善,立法技术发挥了很大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