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资源有哪些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四辑共37卷、1400余万字,包含“法科讲义”(“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朝阳法科讲义”两辑)、“法律辞书”以及“汉译六法”三大部分,全面清晰地呈现出近代中国法律的框架。其中“法科讲义”系列包含清末民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两所高等法科院校——京师法律学堂和朝阳大学的法科讲义,即“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 。 1906年9月,应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专门的官办法律学堂。此后,法学教育蓬勃发展,自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创立始,全国兴起了一股学法的热潮,中国的法学教育也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京师法律学堂主要招收的是清政府各部的属员,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后作为警务和司法人员派遣到各地。 为保证教学质量,沈家本去到日本请来了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日本精英。这些日本法律学者,在帮助中国立法修律的同时,还在法学教育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另外,各大学也纷纷创立法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正是反映当时法学教育的绝佳范本。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李秀清教授认为,将两种文本纵向比较,对于我们理解始自清末延及民国的近代法制的具体变革轨迹有极大裨益。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当时出版有两种:一为熊元楷、熊元襄、熊元翰三氏编辑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一为汪庚年编辑的《法学汇编——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两套丛书皆为22册,因系课堂笔记,故内容大同小异。此次“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选定的是“三熊氏”版。 这套笔记印行后,被人们视为我国第一套法科系列教材,对清末修律及我国的民法、商法、物权法、债权法、亲族法、相续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学者在这个时期基本完成了吸收、消化和创立自己的法学概念体系的过程。 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启蒙思想家李达在其译作《法理学大纲》(穗积重远著)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日本留学生,与日人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所主讲的京师法律学堂。 “朝阳法科讲义”代表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最高成就,当时在法学界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但因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英美法系,不讲究教材,这使得有系统教材的朝阳法科讲义独树一帜。 据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介绍,清末民初,随着留学生的派出以及西方学术的引进,法律教育耳目一新,“这些讲义中所探讨的许多基本学术问题,并未因时光流逝而丧失其价值。相反,这些问题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工作而言,仍然意义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 “法律辞书”系列包括三本晚近最重要的法律辞书。除了李祖荫主编的《法律辞典》和日本学者清水澄所著的《法律经济辞典》外,由汪翰章、罗文干、戴修赞、郑天锡、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学家通力编纂的《法律大辞典》,收录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词、中外法学家与立法者的生平简介、各种法律制度及相关重要事件,并对通用术语附有英、德、法、意、拉丁等5种语言,成为当时西方规范化学术成功嫁接中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典范。 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的法制转型依赖于对西洋法典的继承和接受。包括《日本六法》、《法国六法》、《德国六法》以及《苏俄新法典》等四本外国法规译本的“汉译六法”系列,正是反映这一过程的重要材料。南京国民政府正是详细参酌这些译本,才能在短短数年之间,建立起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认为,中国近代法的结构演变发展走了三部曲:第一是中国租界的法规,是区域性的法规。第二是清末开始法制改革,开始构造近代的法律体系。第三阶段,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建成,标志是《六法全书》及其相关的体系颁布。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辞书”、“汉译六法”以及“法科讲义”是记录近代法学发展历程的史料,此次编纂“丛刊”历时四年,除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外,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众多法学专家也都参与了点校、编纂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