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隐,并且“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 清初的统治者接受历代封建政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康雍乾的监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形成一套周密严格的监察制度。其监察制度之完善在其成文法《台规》中有完整的体现。 清朝把监察机构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给予相当高的地位与权力。在设立都察院时,就指出无论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隐,并且“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康熙十一年上谕又指出:“一切吏治民生,得失利弊,皆宜殚忠极虑,据实直陈。” 为周密严格地监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及大小官吏,清王朝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监察网。它在设置上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中央与地方并举。都察院是监察机构最高机构,地方督抚大吏均是中央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对地方各级各类官员有监察权。这样,从监察体制上,形成了上下相维,中央与地方交互为用的网状结构,使各级官吏均置于它的监督之下。二是科道合一。雍正元年,清廷将六科归属都察院。科道合并,加强了监察队伍,扩大了监察范围,把提高政府机构办事效率、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职责也归入了监察系统。三是设立稽察、巡察御史。据《台规》记载,清代除对在京各机构及各地形成系统的监察机构网外,一度曾对一些重要机构及特殊系统和边远地区,另设有专门的监察御史,以补其不足。 清政府是将全国政府、军队、司法、文教、财政等机构全部置于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使科道官员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其任务主要有:拾遗、补阙、规谏君主。这在《台规》规定的任务中占有极大比重。历代皇帝反复要求科道官员留心政事得失,极言直谏。尽管清代实行封建专制,敢于犯颜直谏者极少,但最高统治者力图广开言路、听取不同意见、纠正执政中失误的意图还是可取的。另外还有监察吏治,严禁结党、稽核财政收入、监督各级考试、稽察刑名案件等任务。 雍正倡立“养廉银”制度 清朝施行低俸禄制,正一品官年俸180两,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当国家财政困难时,还要在官吏的俸禄上打主意,要他们减俸或捐俸。还有地方上存留的公费,本属地方办公开支,数额本就很少,清初因军需一再裁减。康熙说“从前各州县有存留银两,公费尚有所出。后议尽归户部,州县无以办公。”这样,官吏们不但生活费用无保证,连办公费用也被克扣,因此不得不从老百姓身上进行搜刮。这种体制实际上就是鼓励各级官吏的层层剥削。上谕中也承认:“今部中每遇事,辄令地方官设法料理,皆掩饰美名,实则加派于地方耳。”另外,“远则西征之雇车,北口之运米(指征讨噶尔丹时的后勤供应),近则修葺城垣,无不责令设法。”所谓“设法”就是贪污勒索的别名。官僚本性加上俸禄过低,决定了官吏必然大肆贪污。 雍正为了清理财政,杜绝贪污,从赋税和俸禄制度的改革入手,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所以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雍正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这是雍正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