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在人类文化遗产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据统计,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而仅仅10年之后的2010年,村落总数锐减为271万,10年减少90万个自然村,可见其现状不容乐观。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目前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而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却存在一些偏差,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准确界定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年国家四部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好传统村落。通知中对传统村落有如下界定:“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确定为传统村落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据国内学界的定义,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足以代表一方文化,并为当地社会所认可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这一定义告诉我们,非遗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人的有意识的选择与学习而存在,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活”的显现,往往是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完全的“活态文化”。 非遗的本质特征还在于其“非物质”性。非遗是文化事项,不是工具、实物、制成品,不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其背后强调的还是文化传承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当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公布时,其名称做了相应调整,即将原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改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这一说法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表述:“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基于抢救与现实经济条件的考量,也是为了让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得到更好利用。 但我们发现,政府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强调,在传统村落的申报与保护过程中似乎造成了一种误解,那就是传统村落里如果没有国家级或省级代表性项目,似乎就没有非遗。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传统村落中的非遗是体现村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目前学术界对非遗的内容界定有所谓的“三分法”或“七分法”:前者指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仪式;后者则包括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生产知识、传统生活知识、传统仪式、传统节日等。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来看,传统村落中的非遗事项是非常多的。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它们并非代表性非遗项目,资源禀赋一般。这样一些文化事项与传统村落是和谐共生的关系,大部分都保存了下来。那么这些是否值得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需要我们转换思维,淡化传统村落中非遗事项的“级别”观念,代之以“平等的眼光”。而且从保护村落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固守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过于强调非遗项目的级别,对村落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不利的。因为从非遗的保护来看,其保护主体是非遗事项;而从传统村落的保护来看,保护的主体是村落,非遗只是其中一项内容。 明确了这一理念,我们对传统村落中的非遗可以有如下界定:在传统村落中保存并传承至今,能代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生产知识、传统生活知识、传统仪式、传统节日类文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七类事项是或然关系而非要求全部具备。此外,我们还应充分注意非遗事项的地域性、民族性,注意其原汁原味的保护,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中国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分类谱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