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章”,是指清朝与洋教方面或外国官方拟议的关于教事问题的章程之类文本。除章程外,另有多种名目。其中,有订立生效者,有先立后废者,有议而未订者。自19世纪60年代初至20世纪初,此类文本有20多个,时有所出,且具体情形复杂。 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点 当时的“教章”拟议是以不违背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涉教约款”为基点和前提的。自《望厦条约》《黄埔条约》初涉教事,到《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的“教款”典型化,以后多年相对固定。这期间的“教章”拟议,相关各方原则上都认可立基于“涉教约款”。目前所见最早的两个教章(皆名曰“谕单”),出自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一是由法国公使拟稿,清总理衙门钤印认同;二是由法国公使以清总理衙门的名义代拟,被清政府采纳。其核心内容是对《天津条约》《北京条约》涉教条款的援引和强调。正是通过这两个条约(尤其是后者)的涉教条款,“洋教”最终取得了在中国全境传习的“合法”地位,享有“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的特权。列强还通过非正当手段,添加进教会方面可“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内容。因这一事项在实行中屡屡引发争议和冲突,导致了1865年中法合议之教章即所谓《柏尔德密协定》的出台。这是关于教堂买地建造事项的专章,规定相关契据内要写明教方所买系作为“天主堂公产”,而非教士私产。这种“约束”,显然也是立基于相关约款之上的。 从清朝官方来看,亦无借议订教章而否认涉教约款的立意,只是旨在防范列强和教方逾约行事而已。总体来说,教章一般只能是与涉教约款相辅相成的细化性、补充性规定,并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这意味着清政府对外妥协的基本立场并无改变,不想因“违约”引发外交争端而致“患”。如此利用“教章”来“防患图治”,显然仍不免限于认可半殖民地秩序的藩篱,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教患”。 为相关各方提供发挥空间 尽管教章拟议须以不平等条约的涉教约款为基点和前提,但也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和机动余地。涉教约款只有原则性规定,文字简约、概括。教章作为专门性文本,内容上则可大为具体和细化,动辄有数条甚至十数条之多,有的长达四五千言。同时,教章也可为有关各方基于自己意图的拟议操作、回应对方和行废定夺提供较大的机动回旋余地。 就清政府而言,其议定教章的意图,从当事官员的话语可得到典型反映,“条约太简,但有保护(教方)之名,未得防闲之道”,“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规画”。在涉教约款中明确给予教方特权的同时,对其所“暗含”限制教方的义项,如教士不能干涉中国官方政务,可查禁、惩治非“循规蹈矩”的教人等,予以揭明并作出具体制约规定,可谓清政府主动提议拟定教章的主要目的。1870年天津教案后拟议的《传教章程八条》,就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例子。该“八条”由总理衙门主持,广泛征求朝廷大员的意见而成稿,包括对教方育婴堂收婴、中国妇女入堂、外国修女传教以及入教条件、教民行为等诸多事项上的限制。由于外国方面的抵制和反对,该“八条”最终未能订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