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是司法官对其所审理案件作出结论的文字表达形式。判词的发展是和司法的程序化、制度化、司法官素质的提升分不开的。判词既然是文字表达形式,因而与其同时代的文化倾向、文风密不可分。而有其骈体与散体之分、实判与拟判之别。但无论是哪一种判词,即使是拟判,都要求规范性和合理性,至少在文字上要注重逻辑。不可否认,有的判词作者炫弄文字技巧流于形式主义。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制作判词对司法官是一种逻辑条理的训练,目的是使司法官认真对待司法,准确适用法律。这与历代司法强调的“慎刑宪”观念是一致的。 至唐朝,无论司法的程序、审理、宣判、执行均已法律化、制度化,由此而推动了判词制作的规范化。但现存唐代司法实践中的判词尚不多见,而文人骚士所制作的拟判却多有流传至今者。这是适应当时朝廷选官的需要并与当时的文化趋向分不开的。唐朝重法制,科举设明法科而又以“判”作为选官的标准之一,即所谓“身言书判”。欲登龙门者遂多在判词上下功夫,为满足学判的需要出现了拟判之作。所谓拟判,并非真实的案例而多为虚拟,且多受六朝骈体文风影响,注重文字上的雕琢形成了唐代骈体的判词文化。 遗留至今具有代表性的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白乐天集·甲乙判》等著作,《全唐文》、《文苑英华》中也收录了很多拟判作品。 现举《龙筋凤髓判》中“司勋二条”判词之一为例:洛阳人祁元泰贿司勋令徐整,作伪勋插入甲,奏大理,断泰为首,整为从,泰不伏。止戈为武,靖乱之嘉谋,致果为毅,安边之茂轨。畴庸命赏,将酬犬马之功,书劳策勋,用答鹰扬之效。祁元泰奸回是务,逞狙诈于千端,徐整干没为怀,纵狼心于百变。勋随笔注,官逐贿成,将此白丁,插名黄绶。虽复龙蛇共泽,善恶斯殊,终是鸡鹤同群,是非交错。整行诈业,泰受伪勋,两并日拙为非,一种雷同获罪。执行故造,造者自合流刑,嘱请货求,求者元无首从。 宋朝也是以明法相尚的朝代,尤其重视案件的审情酌理、查验是非,因而出现了《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传世之作。南宋汇编成书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朱熹、真德秀、吴潜、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位地方官处理诉讼的117篇判词,均为实判。在文体上褪去骈体之风,改为散文体。判词中多引通用的法律条文,这是与宋时入仕之官读书读律分不开的。有宋一代的判词文化以质朴著称。 明清两朝进入封建末世,由于制艺是入仕的敲门砖,书判已经退出选官之门,因此为官者多不知法,所作出的判词或出于刑幕之手,或主官己作,多为寥寥数语。但也不乏贤吏的名判之作,且多有传承唐宋判牍的遗风。明时有李清《折狱新语》收判词230篇,骈散结合,均为实判。清时有《樊山判牍》、《吴中判牍》、《判语存录》、《陆稼书判牍》、《于成龙判牍菁华》、《张船山判牍》等,这些判牍有的文采上并不出色,但在规范性和合理性上体现了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主义色彩和现实主义精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