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举清代名吏于成龙的判词为例: 尔(指江姓)与对门沈寡妇宗氏,以小儿争之微衅,竟欲借此酿成大狱,以破其产,以耗其家,尔何不仁之甚耶!古人十千买树,十万卜邻。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区区小事,亦不应涉讼。况彼为寡妇,尔则丈夫。……沈宗氏茹苦含辛,抚孤守节,尔一堂堂男子,为之邻者,允宜敬其志,钦其节,周恤其不足,原谅其不及,……如尔子果有伤者,着即日于三日内抬县检验,由本县出资代为调治,不得犯沈宗氏一草一木,更不得需索还沈宗氏一丝一粟。如无伤者,从此了事。 该判词有理有据,义正辞严,相信被告人听到此判,必有惊雷震撼之感。 另举《吴中判牍》以情判案如下:“该家有七子,其母死后,长子将遗产独占,余子告之官府,按律应判七子均分,但知府蒯子范为了照顾二三房寡嫂守志,遂将遗产先分为七份,长房分得七分之一,其余并为二份,一份由四五六七房兄弟均分,一份归二三房寡嫂”。并判曰:“阿兄不道,难应将伯之乎;群季皆贤,尚有援嫂之意,本县用是嘉尚,而于权(四子名)等有厚望。” 综上可见,历代判词一脉相承,既是司法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从判词中可以验证司法官的法律适用是否精当;体察古代司法中德主刑辅与明刑弼教的儒学影响,以及法、理、情三者结合重和谐、调处息争的特点。古代判词虽有其华而不实的骈俪文风与专制主义的司法导向,但就判词制作中要求符合法意,体现情理,明刑弼教等方面而言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