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秩序变动:历史时间序列的重构 在清末民初计时体系的变革中,作为均质化的单向线性时间,最终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历法时间制度。这一结果又重新规定了人们对物理时间的认知,甚至由于技术的发展,历法时间逐渐成为物理时间的替代者,从而使人们越来越难以对两者作出严格区分,并影响了人们对自然界时间现象的感知。而历法时间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又是规训现代社会成员的工具,成为他们思考与行动的重要维度。另一方面,作为人自我存在与文化认同之重要基础的历史意识,也需要借助一种时间体系而存在。而新的历法时间使人们的历史意识将发生巨大变化:把历史的演变视为时间均质单向流动的过程,削弱了历史事件在“循环”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借鉴作用;断裂的历史时间因为逐次排比的历法时间获得了连续性,并因为历法时间的一往无前而获得了进步性。 中国传统史学对时间问题也十分重视。对于历史时间与历史记注之间的密切关系,杜预在《春秋左氏序》中就说道:“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26)作为成熟的历史著作,《史记》在继承《春秋》、《左传》等书计时体例的基础上,司马迁又独创十表,通过“世表”、“年表”和“月表”的方式,以详略得当的技法构造了三千多年的历史时间框架,为历史事件和人物的书写提供了时间坐标。从司马迁之后,由纪传体所构造的皇帝世系纪年体系,也成为历史时间的主要表达方式之一。皇帝年号纪年由于为历史书写带来的便利,也被清代史家赵翼称之为“千古不易之良法也。”(27)不过由于正闰区分、年号重复、南北分立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以皇帝年号纪事显得驳杂而混乱,所以“到了宋代,史家已感觉‘纪元’有简单化的必要”。(28)北宋著名的历法学者刘义叟就编定了《长历》,起自汉高祖至五代结束。而司马光在借鉴这一做法的基础上,用自己的标准选定了贯通古今的王朝兴替之历史主线,记载了1362年的历史。(29)及至清代,有关历代纪元问题考论的著作更是丰富异常。(30)如李兆洛及其弟子在编著《纪元编》时,就参考了章学诚的《纪元韵编》、江永的《纪元部表》、赵月声的《纪元汇考》、钱东垣的《建元类聚》等书。而汪曰桢的《历代长术辑要》则被人评为“足使治史者举二千五百余年之月日,厘然具见,治历者合一百四十余家之用数,悉有钩稽”。(31)钟渊映的《历代建元考》“则并伪朝霸国,以至草窃僭称,皆一一具载。其例:以年号相同者列前,次以年号分韵排编,次列历朝帝王及僭国始末,并外藩亦间及之,秩然有序。”(32)该书所收录年号的范围得到了很大扩展。这些丰富的年表、纪元论著,对于厘清中国自有确切历史记载以来的历史事件时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年表编定和编年撰述所形成的历史书写体例,又同时构成了有机关联的时间系统,成为政治一统的重要内容。所以饶宗颐就认为:“正统以确定,为编年之先务,故正统之义,与编年之书,息息相关。”(33)这种正统与纪年的选择共同构成了历史时间的内涵,不过当“天下离析”时,如何选择正统就成为后世历史撰述者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而书写者在历史时序上所选定的正统王朝与皇帝年号纪年,就构成了历史时间的主要表达方式。对此,有研究者就指出,在中国传统史学的编年论述上,无论是纪传史书的‘本纪’或是编年史书的帝系纪年,由于大一统之书写只能是一次性的纪元,因此,仅能选择一种帝系。因而,一种于‘编年论述’上不能被‘历’所涵盖、编制的‘统’,也就成为中国的历史论述上的‘时间’之一种非编制化却常在的单元——统必须进入‘编年论述’之中。‘统’,一般称之为‘正统’。但在我们所进行的‘编年论述’中,‘统’仍然具有一种人为的历史时间性格,是中国的‘编年’中极为特别的时间单元,它与帝系纪元结合在一起而论述着‘历史’的呈现。(34)由此所构造的历史时间,也使得历史书写中的历史时序与王朝更替具有了纵贯古今的线性特征。不过这种历史叙事在功能上主要是资治的经世功能,以维护家族的政治统治。所以梁启超称之为“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35)1903年,刘成禺在《史学广义内篇》一文中也说:“吾数千年史学专家,知有一姓史之断代而已,知有一朝史之纪年而已,知有争正统争年月日历之法例而已,未闻直叙盛衰兴亡之理,为吾人种而作史也。”(36)由此可见,中国历史纵向时序上的“家谱历史”,也可以说是记录了不同家族兴盛衰亡的周期演变,进而构成了中国历史书写“一治一乱”的循环怪圈。由皇帝纪年所构成的片段历史时间,又是构筑家谱历史的基础。所以就纵向连贯而言,历史赓续不断连为一体,但成百上千的皇帝年号,则又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纵向历史时间的感知。在粗枝大叶的朝代演变时间框架之下,人们更多感受到的是周而复始的历史。 尽管在传统的历史时间系统当中,人们也通过皇帝年号排比的方式获得了一种纵向线性的时间体验,但这无法与具有指向未来并能获得中西历史对比的中西合历相提并论。清末民初的纪年论争之后,用纵贯古今的统一纪年,为线性历史的构造提供了条件。所以时人就指出:“纪元的目的无非是要给我们一个明了的时代观念。”“要达到时代的观念明了的目的,非用很长的系统的,而现在尚多数通用的纪元不可。”(37)如刘掞藜也认为,人们认识和研究历史时,若仍然单纯借助皇帝年号纪年方式,弊端就十分明显,“吾国纪元,初无一定,一朝百变,一帝十更,复杂纷歧,昏头眩目。是当叙及某帝某年之时,须释以西历纪元,既足使远近之时间观念分明,复可使人思及同时发生之西方事迹。此自注之为必须者。”反过来,“不用纪年而以前后帝王比明某事,片段之时间观念虽明,其于全宙之时间观念终不明也。”(38)要用很长的纪年系统来明确时代观念,这种转变只有在现代线性时间观念确定的情况才能实现,因而此论中有两点十分值得关注:其一,皇帝年号纪年所呈现的是片段历史时间,在大一统政治秩序中强调的是其政治功能,但使用“世界通用”的长时段纪年系统,则可具有“全宙之时间观念”。其二,以很长的时间系统来统摄时代变迁,真正实现了历史时间的“统一性”。尽管历史事件的关联并不能确定完整连续的历史时间,但是借助于长系统的纪年体系,无疑为建构连续而统一的历史时间提供了前提和便利。在历史书写中,此种做法也受到了时人越来越多的赞誉。时至1935年,有人评价陈恭禄《中国近代史》使用“公元纪年”的做法时就说:“关于年历,旧用皇帝年号,或用干支,颇不便于推算,如南京条约成立之年,为道光二十二年(壬寅),读者见之,固不知其距今若干年也。改用公元,则为一八四二年,读者一见,即可知去今若干年矣。新法纪年,尚未通行,远不如改用公元。书中多用公元,可谓有识,书后附有中西年历对照表,颇便于检查,日历亦用公历。”(39)评论者将“多用公元”之法列为该书的六大特点之一,从中可见,中西历法时间对照,特别是以公元纪年作为主导的历史时间主线,为“连贯一体”的历史书写带来了诸多便利。而“连贯一体”的假定和预设,就使得书写者在面对实际断裂的历史时间时显得更为从容。 另一方面,历史书写时间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不能仅仅依靠外显的时间标注形式就可以完成。换言之,蕴含在历史叙事中的线性时序,也必须构成“前因后果”的有机关联,从而反映书写者所要表达的价值评判。1901年,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中区分新旧史家时就说,旧史家“不过记载事实”,而新史家则“必说明其事实之关系,与其原因结果”(40)。1911年,王国维在《国学丛刊》的发刊词中认为,史学是“求事物变迁之迹而明其因果者”(41)。显然,在梁启超、王国维看来,说明因果关系应是新史学的重要特征与主要任务。1913年许国英在《清史讲义》绪论中认为:“历史之要义,在以钩稽人类历史之陈迹,以发现其进化之次第,务令首尾相贯,因果毕呈。晚近历史之得渐成科学者,其道由此。夫人类之进化,既必须有累代一贯之关系,则历史亦不能彼此之间,划然有所分割。”(42)尽管许氏此论重在阐释历史“累代一贯”的特性,但其对历史连贯性与因果关系的说明,也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线性历史对揭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当然,在他看来只要历史首尾相贯就能洞悉因果关系的论断,则不免过于简单和武断。进入20世纪20年代,史家对历史叙事因果问题的反思日渐深入,时人对线性历史时间与因果关系的探索也日臻成熟。如1921年梁绳筠对历史编撰进行反思时就说:“以事系月,一月系年,年经事纬”的“编年法”编纂历史并不合适,因为“一事的因,往往伏机于数十年或数百年前,该事的果或结在十世百世以后,那么述叙历史只说某年怎样怎样,不说某事为某事之因,某事为某事之果。其弊有二:1.事情的因果不明;2.干燥无味。因果的关系不明,还不是死历史吗?干燥无味能引起人的兴趣吗?”(43)而廖凤林则指出:“由果溯因,凭因索果,澈上澈下,通古通今。”(44)由此就可以看出,时人已经认识到历史书写只有真正明了历史事件前后的因果关系,才能真正洞悉历史变迁,从而贯通古今。线性历史时间必须与因果关系构成关联,才能成为历史书写或历史叙事的有机构成。这些反思无疑厘清了历史书写外在时间标注与内在线性叙事时间的差异与关联,使得历史时间与历史线性解释紧密融合,成为新史学区别于传统记注史学的重要特征。所以1922年梁启超就再度强调:“说明事实之原因结果,为史家诸种职责中之最重要者。”(45)当然,历史书写者对历史时间的运用,可以按照历法时间的顺序进行,也可以逆序倒推,但是历史事实彼此之间必须构成有意义的关联。这种因果关系与线性历史时间的结合,无疑为重新观察中国历史变迁提供了新的工具,业已成为时人眼中治史的“常识”。 不过,如何通过残存的片段历史记载,探析历史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将线性历史连贯为一体,仍是历史书写者面临的难题。在历史书写中片段历史记载在历时上所呈现出来的先后,彼此能否构成某种联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历史事实本身的联系以及历史学家对它们相互关系的选择。正如卡尔所言,历史学家与其研究原因间的关系就像历史学家与所研究事实之间的关系一样,是双重的、相互的。原因决定历史学家对历史进程的解释,而历史学家的解释也决定着历史学家对原因的选择和整理。(46)所以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真实因果关系的探析,就成为历史书写构筑内在线性叙事的关键。对这一问题,梁启超也有独到的反思,他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的开篇即讲:“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这一定义十分值得解读,其中“人类社会赓续活动”的历史事实在先,而探求“因果关系”的历史研究在后,明晰了史学与历史的关系。梁启超的此种深刻反思也产生了较大影响。(47)如卢绍稷在1930年所著的《史学概要》,就继承了梁启超关于因果关系的述论:“史学者,研究人类社会继续活动之迹象,以寻求因果关系之学”,且认为“研究历史,了解因果之关系而已。”(48)1933年,周容在《史学通论》中,对时间与历史的因果关系做了更直接地阐释,“时间是形成历史唯一的基本概念,我们必须了解时间的属性。时间是流动不息的,因此历史也是流动不息的,是活的,不是死的。时间是绵延不断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历史也是绵延不断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对于古往今来的历史应当有一个整个的历史的概念。这一段时间悠长的人类历史是相续的,是整个的;换句话说,人类的古往今来的历史是有密切相互关系的,在纵的方面,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史是有因果关系的,在横的方面,一个时代的社会的横断面的无数事实也是有密切的相互关系的,而且互为因果。”所以该书认为:“史学是综合整个的历史的历程的事实,发现历史本身的演进与变化的因果关系及其一般的原则的科学。”(49)由此就可以看出,将时间看作连贯不可分割的整体,将历史视为此种时间体系的展开,这种预设就使得片段历史事实能够附着在连贯完整的时间链条上,并通过对绵延不断历史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探求,从而在历史书写中将历史演进与历史时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弥合了片段历史事实之间的断裂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