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日专电 一直以来,文物是否可以“利用”、怎么利用才“合理”,存在着争议和认识上的偏差:一方面,认为多讲利用会影响保护,把利用与保护对立起来;另一方面,在城镇化加快、房地产趋热的形势下,又有人打着“利用”的旗号搞开发经营,损害了合理利用的声誉。 “合理利用”是《文物保护法》十六字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怎样才是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并最终达到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目的,从而展示好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文物界有关负责人。 丽江凤凰要向鼓浪屿学习 今年1月,云南香格里拉的大火给这座古城带来了一场灾难,也使对文化古镇的过度开发、不合理利用问题引起重视。文物利用,保护是前提,适度而不能过度,恰是被很多旅游城市忽视的问题。 长期负责古城保护工作的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说起古城大火,痛心疾首。“文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凭吊怀古,很多人去丽江、凤凰,为的是寻找一份安宁。可惜现在有些古城被过度开发,只剩下一片喧嚣。” 童明康说:“古城的利用首先要保持其文物本体的特色。在这方面,鼓浪屿做得很好。虽然也是热门景点,但鼓浪屿一直坚持‘岛上不通汽车’的保护原则。因为一旦通车,就要拆迁修路,从而损毁老建筑,这种开发不是‘利用’反倒是‘破坏’。” 童明康认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将文物的“合理利用”变形为“过度开发”,搞所谓文物、旅游、产业联合开发的“最佳模式”,其实质是忽视了文物“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以保护为前提,任何一种利用都不能破坏文物、损害文物;二是一切利用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文物具有公益性属性,任何一种利用,都应该面向社会、服务公众。 “文物认养”不能变成国有资源私人化 近年来,文物认养之风在地方盛行,甚至变味:世界遗产单位西湖景区一周内关停30家会所,文保单位成了私人会馆或高端私房菜馆;有的地方干脆把推行认养作为“解决城建与文物矛盾”的新模式。一时间,“文物认养”变成国有资源的私人化,文物成为某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宠物”。 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指出,文物利用有多种形式,“文物认养”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较低级别文物古建利用的一种探索。而目前,广东的碉楼、安徽的古民居、山西曲沃的古建筑等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位于山西省南部的曲沃县曾是晋国古都所在地,文物古迹众多。据曲沃县文物局局长李水和介绍,该地早在2010年正式出台了《曲沃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由文物部门遴选亟须保护的县级文保古建筑,组织当地企业家予以认领、修缮,实行文物部门的全程监管,使6处濒危古建筑得以保护,总投资近1.5亿元。 童明康认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是可行的探索,但首要是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当先,从方案制定、资格审核,到施工管理、检查监督,都要做到规范,确保文物认养依法合规、有序进行。同时,对认领方要就“愿望、信誉、实力、能力”四位一体提出要求,对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文物部门要及时督促纠正甚至收回使用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