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古代制度的学者,无不知道“外儒内法”的提法。用这四字概括中国古代的制度,确有独到之处,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径直地用这四字去理解中国古代制度,会发现与各种史料中所呈现的综合的史实之间,还存在诸多障碍。 从施政目标看儒法分野 所谓“外儒内法”,主要是指秦以后的两千年制度表面上意识形态以儒家为主,内里却行法家的一套。这种提法虽没有否定儒的地位,但汉语中所谓的“内外”之别,却带有本质与现象、骨子与表面、本与末等含义,总之是前者重于后者。顺着这个思路,就有轻视儒在制度建设作用的倾向,甚至认为秦以后的儒者对制度几无影响。“外儒内法”之说并非全无道理,也有很多史实支撑这个观点,比如,儒家讲“仁政”,而法家讲法、势、术的结合。前者是谓王道,后者是霸道。汉宣帝教训太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这就是把霸道放到与王道相提并论,甚至高于王道的地步。 但在笔者看来,儒法最大之分野,其实不在于二者采用何种执政方式,而在于他们的目标。执政方式不过是服务于某种政治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法家的狠辣手段,全是围绕着富国强兵。目标切近,功利性强。为了这样切近的目标,于是有了把君主神圣化的必要,以便在短时期里集中权力和调动国力。实际上,单纯从法家的理论家的著述看,并不提倡对臣民采取特别严酷的手段。但一旦设定富国强兵的目标,在现实中运作起来,大臣和人民均被工具化了。所谓“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今天有人将这样的观点视之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法家讲的“刑无等级”,是说君主有操纵刑的终极权力,这绝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君主之下人人平等”。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奴隶之间的地位相差不多,大致平等,但不能说平等地位的奴隶在享受着法治文明。 和法家相比,孔孟所讲的“仁政”则是非功利性的。施行仁政以惠民为本,这虽然符合统治者的长远利益,但却不能带来多少切近的好处,甚至往往要统治者抛弃当下可见的利益。不唯如是,孔孟的彻底之处还在于他们根本不谈利益问题,而是用“义利之辩”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也就是说,“仁政”是义,施行仁政本身就是目的,无需问是否有利益才去施行。儒者这样的言说,自然让很多当时关心利益所在的愚蠢统治者听不懂,所以认为儒者很迂腐。不过,要是儒者把“仁政”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也就不成其为儒者,而是黄老或商韩了。 众所周知,在《论语》和《孟子》中有很多关于“仁”或“仁政”的议论。如果不得不用一句话来说明孔子政治学说的精华,笔者宁愿选择:“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的重点在于“有耻且格”。“有耻且格”的重点,又落在“格”字上。“格”训为“升”。就是商周时祭祀用语中常出现的“格于上帝”、“格于祖考”之义。如果意译成今日之白话,“格”字可以译成“上进心”、“自我激励”或“自我完善”。孔子主张的,乃是一种能使人不但有羞耻感,而且能自我激励、自我完善的良性政治。“仁政”学说的核心所在,就是要让政治和法律服务于人,并使一切人的善性和积极性都能被激发出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良好的政治,是为一切人的自我完善提供条件,这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观点。它意味着,政治不是为了实现一家之利益或某些群体之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持统治现状,或者仅仅维持貌似“盛世”的局面,更不是为了富国强兵。这个观点甚至超越了政治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这个流行说法。同时,这个观点又是开放的,它没有要求政治理想能够一蹴而就,因为人的自我完善本身就是过程性的。良好政治的达成,需要随着人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不断改进。这就为现实中的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但是,某些教科书所重视的,是孔子在这句话中把广义的政治制度分成了德、礼、刑、政四个层次。这样说固然也有道理,但顺着这个思路下去,往往是把这话作为孔子讲“人治”、“德治”或“礼治”的注脚。这样,虽不算是把儒家讲歪了,但至少阻塞了古典思想启发今人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