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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道统与法统在中国历史中的体现(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文化纵横》 俞江 参加讨论

    作为“规则之治”的礼治
    孔子在他所处的时代,显然无法预测身后两千多年里的政治体制。秦吞并六国后所开创的中央集权制,实际是重构了中国的“法统”。若以一言蔽之,新“法统”可以归纳为“法自君出”。但在先秦儒家眼中,这是无法想象的。在孔子的时代,礼虽然正在崩坏,但仍然是唯一的法统。
    这里有必要简单地阐述一下三代之礼的性质。礼是从远古以来代代相传的惯例(不成文法)和典诰(成文法),由于长时间的积淀,到西周时期,礼已成为无所不包的、庞大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适用于当时社会几乎一切行为。因此,就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而言,孔子认为只需要重申礼的内容即可,至多根据时代变化,在旧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孔子的贡献,是把隐藏在古礼中的核心思想“仁”发掘了出来,对于执政者而言,仁就是“爱人”、惠民等统治原则。仁和礼是不分的,时代变化了,礼要因应变化而作出调整,其调整的依据就是“仁”。在孔子看来,执政者自身也必须按照礼来约束自己。这对于任何阶层的执政者,上至天子,下至诸侯、卿大夫、士,皆无例外。按《左传》的句例,按照礼来做事,就以“礼也”二字加以肯定;不按礼来做事,就是“非礼也”。如果翻译成今天的法,“礼也”就是合法的,“非礼也”就是违法的。比如,《左传》桓公十五年载:“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这可以理解为,天子派家臣来鲁国求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像这样的史实或案例,在《左传》中比比皆是。如果把《左传》中直接出现了“礼也”或“非礼也”的案例摘抄出来,就会发现,这些案例不但数量众多,而且适用关系涉及自天子以至诸侯、卿大夫等各种执政者阶层;从规范的行为种类来看,则大到各种政治、外交、军事、贡赋等领域(所谓吉、凶、宾、军、嘉等“五礼”),小到服饰、车器、仪容、建筑、乐舞等等,可谓琳琅大观。须知这些礼的史料,仅是因为牵涉到重大的历史事件而遗留下来。与周礼之全貌相比,这些流传下来的史料不过是沧海一粟。
    可以说,夏商周三代所形成的礼制,是一个由成文和不成文规范构成的综合体系,不同阶层适用不同的礼,但任何阶层都不能脱离这一制度的约束。对于时人而言,这一体系的具体内容是确定且可知的,甚至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即使在春秋时期,大多数统治者也或多或少地知道他们在政治和日常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礼。而之所以做出“非礼”行为,并非出于不知道,而是利欲熏心,明知故犯。如果不知道这个“法统”,仅凭《论语》中的只言片语或抽象论述,很难了解孔子所说的“礼治”的精髓。如果了解到上古的礼制是什么,就不会简单地将“礼治”归结为“人治”。在孔子所处的时期,强调“礼治”正是要将正在失范的行为纳入旧有的“法统”之中,从广义上说,孔子强调礼治,正是要强调一切人都必须服从固有制度,而这些固有制度(礼)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在孔子看来是已经经过历史或社会经验加以证成的。礼是时间的产物,它的合法性来源于历代人的选择与承认。作为“祖宗之法”,它里面或许有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内容,但却不得不承认,任何世俗执政者都得服从“礼”,这一事实本身在性质上完全相异于秦以后的“法自君出”的法统。就此而言,秉承孔子礼治说的先秦儒家与法家的争论,可以理解旧法统和新法统之争。
    把孔子说成是“人治论”的倡导者,则是把一种复杂的思想体系简单化了,这种说法是将一种特定历史中的思想理论从制度和社会中生生抽割出来。孔子提倡的“礼治”,非但不是人治,恰恰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规则之治”。如果说这种“规则之治”与今天的“法治”有何不同,其区别主要反映在规则的内容上。三代之礼的内容,是主张不同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的礼,按照礼的规定,不同阶层所能获得的权力和财富资源是不同的,换言之,礼是一种支持资源分配不平等的规范体系,对于这一点,现代法治是不认同的。
    然而,礼仅靠自身是不能运行的,其有效性得以保障,在于春秋以前的政治体制为封建制。今天各种教科书和日常语言中,经常有“封建专制主义”这个词。但稍有法政常识的人都知道,封建乃是一种以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它的基本含义是,某个政治体内的上层统治者将地方的土地领有权、财税权、人事权、军权等,一并授予给下级统治者,同时下级统治者承诺履行各项政治、军事和经济等义务。这种政治体制在上古中国和中世纪欧洲都存在过,虽然内容有异,但性质相通。这一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是中央与地方分权,而分权体制和集权体制是相对立的。至于“专制主义”则是集权体制的极端形式。
    以分权为实质的封建体制发展到极致,在欧洲中世纪表现为小邦林立,各自为政,是法兰西、德意志等欧洲国家在统一道路上的最大障碍;在中国的春秋时期,则表现为“诸侯坐大”、“陪臣执国命”。其共同点都是中央对地方失控,国内呈现一盘散沙的局面。当时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不被诸侯势力所取代已经谢天谢地,遑论对地方实行专制统治?显然,既然是封建,就绝难有专制。说“封建专制主义”,就像说东周小朝廷可以对秦晋诸侯为所欲为一样可笑。
    在西周时期,天子还能维持正常的天下格局,诸侯尚未坐大到可以无视天子权威和军事实力,于是封建制保证了礼的有效性。礼是封建格局下经过各方势力反复协调而产生的利益平衡机制,它虽然确定了各个阶层享受不平等的利益,但在这个规定下,又要求各个阶层的人各得其所,不能越礼行为,即使天子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在封建制健全的时候,礼制就有保障。而“礼崩乐坏”恰是封建制衰颓的伴生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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