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综上而论,无论从制度的评价标准,还是从刑法制度的构造特点来说,“外儒内法”都是不够贴切的。秦以后新“法统”的确立,在具体制度方面固然深受法家理论的影响,但法家却没能在意识形态和立法原则上占上风。“道统”和“法统”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张力。“法自君出”的“法统”虽已建立,但自君所出之法,却始终受到道统的影响、约束和评价。 先秦的儒法之争,以及秦以后的道统与法统之分异与融合,是个极为宏大的问题。区区数千言自然不能将其中的细节分梳明白。本文并不是要彻底推翻原有的“外儒内法”观点,只是说,如果细加分析,可以发现它是单向度的,解释力还不够充分。加上一种解释角度,会让我们对中国制度史的认识更加丰满。 尽管本文似乎为儒家做了过多的辩护。但笔者并非儒家学说的拥趸,特别是不认为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上,先秦儒家为今天的中国留下了多少可资利用的资源,更不认为只要阅读儒家经典就能开出现代民主之花,只是不赞成把先秦儒家说成是一种附和统治者的学说。儒家所提倡的独立人格和君子风骨,与西方文明中的公民人格虽然不同,却仍有相通之处。而儒家所提出来的关于良好政治的理想,其高度和光亮度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遗憾的是,在我们还远没有接受西方政治文明的今天,这种古典传统已离我们远去。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