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深入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他总是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法治问题,把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中论述。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始终从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没有民主,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邓小平始终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大的失误和根本性错误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搞法制才靠得住。 第三,邓小平始终从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反复强调党和政府要学会运用法律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他经常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