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规律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现实指导意义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方针,依靠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邓小平留给我们党和人民最珍贵的政治遗产之一。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在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代表着善治。首先,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保证党的事业“不折腾”。第二,随着革命时代的过去,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主要依靠革命家的个人权威和魅力治理国家的可能性已成为历史,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样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第三,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规划和生产、生活有合理预期和安全感,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防线保证实施的,因而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第二,用法治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2年前,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13年,在邓小平这一战略思想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意义。法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国家治理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并不断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从治理主体角度,包括有关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民及其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组织等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制度;从治理客体角度,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治理制度等;从治理事务角度,包括有关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治理制度;从治理权能角度,包括有关各治理主体的资格和权力(职权)或权利的制度,以及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种权力、权利的制度;从治理程序角度,包括有关行使治国理政权力和参与治国理政的各种程序制度;从治理评价角度,包括有关国家治理方式、过程和效能的评价制度。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法律制度体系,即法制化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制度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把国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原子结构”,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通过宪法进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得以法制化定型化精细化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强制性、长效性、可诉性等特点,既便于民众遵守,也便于国家机关执行。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统领这个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是宪法。所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备加重视宪法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正是通过宪法,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会效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第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大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一理论和要求来源于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个人英雄主义历史观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它过分信赖当权者和领导人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能力、美德,依赖个人的愿望和权威治国理政。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运动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邓小平指出:“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反复强调“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当然,不能依靠群众运动治国理政,并不是说不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我们树立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治理和政法工作中,法治方式受到空前重视,得到创造性运用。以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明确要求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制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为代价,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前推进,防止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避免违法改革对法治的“破窗效应”。 第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邓小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今天,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不能削足适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谈话,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命题、论断和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迈出了更加坚定的法治步伐,中国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