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将统治者希望老百姓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毋庸置疑,圣谕和附载的广训,表达了统治者对于帝国秩序的美好理想与崇高愿景。因此,它就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最高信条。 为了宣传圣谕和附载的《圣谕广训》,官方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其一,在官府倡导并且参与的基层社会的乡约集会(通常是每月“朔望”各举办一次)中,即有宣讲《圣谕广训》的环节。乡约活动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当地的老百姓;至于这一活动的主持者,就比较复杂了,有时候是当地的州县牧令,有时候是地方上的读书人,有时候是乡约,甚至还有从外地聘请来的职业宣讲高手。及至乾隆时期,在乡约集会时宣讲《圣谕广训》已经非常普遍,因为那是强制性的要求;据说,当时全国已有乡约多达二万余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