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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治吏之法的得失借鉴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张晋蕃 杨静 参加讨论

    核心提示:在发挥官吏才干与预防官吏贪邪的问题上,古代社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古代治吏思想在汉朝儒法合流中完成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融合并趋于定型,在德礼与刑罚并用的主张下倡导依法治吏。中国古代治吏之法严密周翔,使得依法治吏的基本环节有章可循。法律的权威与效能不仅在于制定,更在于施行。治吏贵在以法为尊。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治民更要治官。健全官吏控制模式,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保障吏治清明。
    治国必先治吏。选贤任能,择录为官被中国历朝历代视为治国理政的关键。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吏治,以使江山万世一系,国祚绵长。如何保证担任公职的官吏克制自己的权力欲,不为权力所腐蚀,清正为官。如何保障官吏发挥治国理政的才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制度,廉明为政?这些历来都是当政者关心的问题,也是历代思想家论著的焦点问题。
    中国古代关于治吏的思想理论
    对于国家而言,官吏是执掌兵刑钱谷等重要领域的重要工具。关于提高统治效能与建设清明吏治,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多有论著,形成了一系列理论。吏治思想经历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论争、交融与定型,在礼法并用、教化与刑责并重的主流思想下形成了依法治吏的吏治理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获得了普遍的认同。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继承制度,官吏队伍建立之初便有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论争。春秋时期,奴隶制开始瓦解,礼崩乐坏。不仅统治阶级下层官吏不再遵守礼义法度的约束,就连上层的诸侯卿大夫也纷纷逐鹿中原谋求霸业。王室衰微,天下失序,出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乱象。为了挽救社会危机,追求天下大治,孔子提出“克己复礼”的主张,将之作为整肃吏治的根本措施。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提出依礼治吏的思想,将“仁”的思想发展为仁政,反复劝说君王官吏推崇王道,践行仁政。儒家提出的依礼治吏,就是以君臣上下的礼来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①也即强调提升官吏道德修养,加强官吏自省自觉。通过厚人心正风俗来行教化之风,激发人的良知良能,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儒家学说在治吏问题上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舆论环境对于人的影响,有利于官吏提升素养,发挥自身积极性,克勤克俭,清正为官。然而,作为利益既得者的官吏很难自觉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②的原则。将吏治的清明依借于官吏的道德修养与自觉自省过于理想化,这等同于将权力交给权力者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的欲望。君王相卿对于孟子推崇王道、践行仁政的奔走劝说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以其“迂远而阔于事情”③。
    战国兴起的法家吸取儒家学说不能行之于当时的教训,在总结治吏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吏的主张。商鞅指出,“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④主张用法律来管理官吏,充分发挥官吏作用。依法考选,依法赏罚,不赦不宥治官驭吏。韩非在商鞅“依法治吏”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依法治吏的理论,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通过驭官而达到驭民的目的,既治官也治民。在论证这一观点时引例说明治民犹如救火,“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⑤由吏“役使万夫”,君主只要驾驭“操鞭使人”的官吏即可。只有首先实现“吏治”,而后才能实现“民治”。这好比“摇木之本,则枝叶必动;引网之纲,则万目必张”。⑥作为国家至高无上的君主不可能直接临民制民,而是通过庞大的官僚群体按照职务分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统御百姓。这个观点是战国以来出现的官僚制度对专制主义国家运行作用的总结。
    明主如何治吏,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当然主张依法治吏。强调依靠法律来管理官吏,要求赏罚分明,不赦不宥。“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不忧,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⑦驭民之官与治下之民一并适用族刑连坐之法,使官吏虽受命于千里之外,也能尽忠于庙堂之上。并针对乱世列国之间冲突不断,国内各阶层之间矛盾尖锐,强调君主“不恃人之爱为我也”,而是通过一赏一罚驾驭官吏。“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⑧在厚赏与重罚之间恩威并施,“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从而保证官吏忠于君主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家在执行重刑辟以去刑的过程时过于单一与残暴,往往是奏效一时而难医根本。在治吏上以商鞅自身结局为例,可谓之作法自毙。
    由此观之,儒家的重德轻刑往往失之宽柔,法家的严刑重罚和驭臣之术又失之峻猛。自汉后,儒法两家合流,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不啻为一种综合为治的治吏模式。当政者兼用儒法之术,混合霸道、王道,以德怀柔,以刑惩顽,宽猛相济,既可收一时之效,又不失为治国长策。
    在如何整顿吏治的问题上,后世王朝基本沿用了在实施礼义教化的同时强调实行法律手段。“明主治吏不治民”成为后世统治者的共识,并随着治国理政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丰富。
    三国蜀国诸葛亮曾说“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终于邦城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⑨唐太宗主张“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需慎选。”⑩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末官场腐败推行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可谓重矣,然却没有带来他理想中的吏治。集三十年施政经验,他在晚年对自己重典治吏、法外加刑进行反思,一味的严刑只可收一时一域之效,却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吏治问题。进而主张明礼多劝官,定律以绳顽。将礼法并用,宽严相济视为长策。经过历代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传承与发展,“明主治吏不治民”、礼法结合等治吏思想不断地被充实,依法治吏的思想日渐系统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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