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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治吏之法的得失借鉴(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张晋蕃 杨静 参加讨论

    依法治吏的启示
    在肯定古代治吏经验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古代社会里统治者自觉与不自觉地都曾采用过依法治吏的方法,效果各异,但都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吏治的根本问题,往往跳不出历史周期律归结的兴亡怪圈。每一王朝建立之初都励精图治,把反腐倡廉作为主要任务,但很快就进入瓶颈期,前紧后松,不仅将建立之初的建树化为乌有,而且导致整个统治阶级开始腐败,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以致于无法收拾。究其原因有二: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国家机器难以始终如一的坚持刑无等级,一断于法。集权下难有真正的制衡,专制下难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力量。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金字塔结构里官吏惟上是从,恩惠自上而下,等级分明。往往容易滋生腐败,且形成保护伞、利益链,成群结伍地败坏吏治。另外,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并非是完全的私有制,而是封建国家所有制,统治者在握有政治大权的同时也握有经济大权。专制帝王大权独揽,不仅对臣民握有官、爵、利、禄与生杀与夺的绝对权力,而且直接干预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联姻。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权力,就必然为“权钱交易”提供充分的条件,官场也是市场。官吏不贪墨,难以见容于市。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之后,给予我们的启示有:
    要治民,先要治官。如前所述,古代倡导“明主治吏不治民”,有许多针对官吏的制度措施。同时也有许多专门面向官吏的法律特权,譬如议、请、减、当、赎等针对官吏犯罪的特权。我们在吸取其宝贵经验的同时也要警惕官吏法律特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当代人们的观念里仍有趋官、畏官的官本位意识,对于官吏在立法上也有所区别。依照逻辑,贪污与盗窃同属侵占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只是身份不同,针对的一个是国家府库,一个是私人财物,然贪污的判罚比盗窃要轻。在实务中,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其他案件办案难度要大,私人的赔偿责任相比国家的赔偿责任要重。国家赔偿的启动一般都十分困难,故而有人戏称《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这使人联想到清末杨乃武一案,杨作为胜诉一方仍要承担告官的责任,御赐白布绕梁,子孙不得为官。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思考。
    倡导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健全官吏控制模式。近代法治有利于健全官吏控制模式,从而实现吏治的良好运行。
    法家的治官思想和治国思想,也被贯之以“法治”之名,但这种君主专制下的法治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能等同。古时君主专制下的法治是君主治国、治官、治民的工具,而法律也只是手段而已,此外杂有术、势等手段。对吏治起到的是一时之效,要保障吏治清明则需要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该法治以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为前提,以公民概念作为政治学的逻辑起点,主张以法律保障国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凡法无明文规定者,国民均可为之。而官吏的权利由法律确认,官吏的权力依法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一人在法律之上就不是法治。这样取消了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权,运用制度监督模式,启用民主的力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杜绝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从而为建立长效的官吏控制模式提供可能。
    建立长效的官吏控制模式,无非一治一防,治防结合。在治理官吏越权擅法上,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民主监督的力量,严格依法治吏,使得吏治有制度保障。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用以保障吏治。在发挥官吏治国理政的才能与促使其严守法律政令上,需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得吏治有系统性保障。既要重教化、也要重刑责。治吏不只是消极意义上的防范与惩治上的依法治官,还要有积极的激励和保障。一方面要树立“得贤者昌,失贤者亡”的选官意识,注重人才,并为人才创造一个健康的竞争机制,“循名责实,因能授官。 20”另一方面要促进公职人员勤政敬业的进取精神与安全感,“贤者在位,能者在职。21”官吏的权力与权利的自由度要小,职业的安全度要大。在安全度里强调官吏的政治保障、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在制度范围内保护、激扬德行教化的作用。运用制度为官吏建立一个政治安全保障,不因政治的波动而遭遇人事地震,破除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旧局。运用制度为官吏营造职业安全保障,建立官吏常任制,进退由法,依程序、依制度罢免升迁。保障职官队伍的稳定性。将官吏的待遇纳入制度的保障内,依法规范官吏待遇,杜绝法外支俸,枉法徇私,发挥俸以养廉,选贤任能的作用。注重综合为用,发挥道德舆论的影响作用,厚人心正风俗重教化,营造良好氛围,促使官吏廉洁自律,激发官吏治国理政才能。加强依法监督与惩处,依靠制度使吏不能犯,从而建立起一个促使吏治清明的长效激励体制,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儒法两家的治吏思想是在维护君主专制的总目标下设计运行的,其积极因素为后世者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发。然其局限性也值得我们思考并引以为戒。秦时任用法家督责之术,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了中下层的官吏,却也“网漏吞舟之鱼”,权臣李斯拂法伪造遗诏,后为同谋赵高所害。朱元璋严刑贪墨之人,也是“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无奈乎“朝杀而暮犯”。他最后以“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来告诫后世子孙,可谓对重典治吏不足的反思。由此观之可见,一则治吏贵在以法为尊,提倡“刑无等级”,“化天下之不一为有一”,老虎苍蝇一起打。二则严格依法治吏,强调立法重信,维护法律权威性。在良法之下求善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不搞运动式反腐。
    注释
    1《论语注疏·颜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2《论语注疏·卫灵公》,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3《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4 7《商君书·赏刑》,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5 6 20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8《韩非子·五蠹》,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9《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0《贞观政要·择官》,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11 12《尚书正义·伊训》,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13《尚书正义·吕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14 申时行:《御制重修明会典序》,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15[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16杨万里:《诚斋集》,《四部丛刊》影印宋钞本,上海书店,1986年。
    17《尚书正义·舜典》,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18苏洵:《嘉祐集》卷9,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9《尚书正义·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21《孟子注疏·公孙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等。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制史》、 《法史鉴略》、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等。杨静,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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