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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治吏之法的得失借鉴(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张晋蕃 杨静 参加讨论

    依法治吏的法律渊源
    明主治吏首重依法治吏,依法治吏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中国历史上,有官之日便有治官之法,古代与此有关的立法绵延不绝。既有承继古代的前法,也有因时而立的新法,反映出不同时期治吏之法的不同特点。
    依据《尚书》等传世典籍记载,先秦时期,早在虞舜时就有了百官和有关官吏职责和考绩的规定。“昏、墨、贼、杀”规定里的墨刑即专门针对贪以败官的犯罪行为。商总结夏亡的教训,提出“制官刑,儆于有位。”11严肃官纪有“三风十愆”,“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沉下不匡,其刑墨”。12周仿照天地四时设置六官渐成系统,职掌国家吏治的方方面面。《周礼》中汇总的典章制度为后世提供了以典设官明责的范式。治吏之法有了专门的律篇——《吕刑》,突显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治吏之法趋于部门化,有了专对司法官吏的规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13以“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五过之疵”作为司法官枉法裁判定性标准。
    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专门细致的吏治记载。前者除去记载类于后世官箴书的“为吏之道”专篇外,所载《游士律》、《置吏律》、《除吏律》、《内史杂》等30余种法律均涉吏治。后者除去“为吏治官及黔首”再次证实了当时任法而治的治吏思想外,所载判例列明了官吏执行公务中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责任追究问题,例如《为狱等状四种》“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对于暨所犯公罪中的“大误”、“小误”等八项失职行为以“相遝”论刑,即对官吏所犯公罪之量刑以重罪吸收轻罪。秦统一六国后,建帝号,改官制,确立了“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皇帝之下设置总理政务的丞相与管理军事的太尉、掌监察的御史,位列三公,构成国家机器的核心。丞相以下设置九卿分管礼仪、赋税、司法、财政、皇室等日常事务。秦把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考核、奖惩等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汉承秦制,通过立法加强对官吏的管理。汉初叔孙通制定《傍章》,将官秩仪礼制度渗透到官吏的日常生活中,汉武帝时制定的《左官律》、《附益律》、《沈命法》在巩固集权统治的同时为选官、用官、督官履职创造了法制环境。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捕律》详细记载了官吏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史律》是关于官吏掌握业务、培训专业知识的专门律法,《秩律》、《爵律》等是对官吏秩次、品级身份的规定。
    唐时治吏之法趋于定型。《唐律疏议》十二篇中第三篇《职制律》集中对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考课、奖惩、休致等内容作了专门细致的规定,其余十一篇的律文也杂有对官吏违法失职等规定。《唐六典》是对有唐以来相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全面的厘定,内容包含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的编制、品秩、职责、铨选、考核、奖惩、俸禄、致仕等制度,汇集了唐时的官规政令,其立法内容与“律典分野”直接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宋朝统治者一方面以优厚的待遇为条件换取、分割大臣手中的权力,造成史上典型的厚俸冗官时代。另一方面加强官吏立法,存世的《庆元条法事类》记载的是宋代吏部七司的办事依据。它以“事类”为别,分若干“门”,对官员的选任、考课、升迁、官品、俸禄、奖惩、致仕等做了专门的规定,在内容上继承了《唐六典》的规定。
    明清是治吏之法的重要发展时期,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治吏之法。明洪武三十年颁布《大明律》,突出重典治吏、重刑治贪,除去远承唐律的“职官”等篇目外,将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专列“受赃”一卷,量刑较历代为重,有前科者永不叙用。首创“奸党”罪,严禁官吏结党营私。由案例汇编而成的《明大诰》践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治吏之条占百分之八十强,对《大明律》中原有罪名多加重处罚,《明大诰》因是朱元璋亲自审定的案例汇编故而在效力上优于《大明律》。明嘉靖时仿《唐六典》制定《会典》,后世称之为《明会典》。“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14,其体例更为严谨,治吏的内容也有所扩大。《剑桥中国史》如此评价道,“明王朝甚至比帝国早期几个典型的政权更加企图使政权的运转正规化,使官员行为整齐划一。”15事实上有明一代,文官治国,官僚集团在明朝特别是明后期作用突显,皇帝可以辍政不朝几十年而国家机器照常运转,治吏之法不可谓不强。清朝的《大清律》在明律的基础上对“奸党”作了扩充,以防止八旗诸王结党、内外官交结以及宦官干政。清朝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远接《唐六典》,近承《明会典》,前后共制定五部《会典》。五朝会典首尾相衔,完整汇集了清初至光绪十三年间清政府各机构职官的设置、办事的规范、行政法令等内容。会典之后附有则例、事例,自乾隆朝始所附则例、事例另辑成书,造就了典、例分辑的体例。则例作为行政性质的立法,有会典则例、各部则例、各族则例、各省则例以及六部处分则例等,则例对官吏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成为清朝治吏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可见,传统社会注重吏治,强调治吏有法,其治吏之法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始终。为了治国平天下,历朝历代均重视治官以驭民,无一例外地制定了诸多治吏之法,内容全面细致,历朝相沿不改,做到了对官吏管理的有法可依,从而以法约束了官管治下之民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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