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对司法部次长的弹劾 1912年2月中下旬,临时参议院因临时政府司法部次长吕志伊“拟捕惩”参议院鄂籍议员刘成禺,对吕志伊提出弹劾,但被孙中山所否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刘成禺在临时参议院的一次会议上,“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吕志伊得知此事后,遂于2月10日致函湖北军政府军务部长孙武,并请转呈兼任湖北军政府都督的副总统黎元洪,指控刘成禺“违背国宪”,而请示处理办法,函称:“该参议员若果为民国之参议员,尚何本朝之有,若清国之参议员,则不惟民国之参议院中不能容此违背国宪之人,恐贵省人士亦不承认此人也。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原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讯办。对于此事,本宜即行使弟之职权,惟念此次民国之成立全仗贵省人士首先起义,厥功甚伟,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惩,特先函达吾兄声明理由,祈代转呈黎副总统请示办法如何”。 黎阅此函后,大不以为然,径致电孙中山及司法部总长伍廷芳称:“查刘君此次由本省举为参议院议员,议论过激或所不免,至如来函所云明朝本朝等字样是否属实,未能臆断,即有该项字样,亦不过历举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检点,由议长当场纠正足矣。该函径指为违背国宪之人,殊堪诧异。夫文字兴狱实亡国之大羰,……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议员为全国代表,应如何尊重其权限确保共和体制,吕君系司法之人,何反欲藉一字之差,罗织成狱。” 随后,临时参议院闻知此事,遂以“吕志伊既不明议院法,并不知司法部是否有逮捕之权,实属违法”,对其提出弹劾。临时参议院在《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咨大总统请核办文》中称:“此案关系行政官逮捕议员,苟非有违背国宪之确据,而欲施行其逮捕,实为各国宪法所不容。……此等言论之有无如姑置弗论,即令有之,亦不过出言偶尔失慎,断不能指为违宪之确据。且议员在议场院发言,对于院外不负责任,该次长身为司法行政官,何得滥行干涉。又以湖北省首先起义,未敢遽行捕惩治,并向黎副总统请示办法,种种违宪,实难姑容。……倘置不纠绳,则立法机关可以随时横遭蹂躏,民国前途何堪设想。” 孙中山否决了此弹劾案,发回《咨复参议院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文》。此咨复文为吕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此次司法次长吕志伊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施行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该私函所述,仅系发表个人之意思,并无行为。在法律上亦无徒据个人之意思,不问其有无行为遽认为有效之理。来咨以‘欲施行’三字断之,未免重视意思而忽略行为矣。贵院议员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即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为。”此弹劾案临时参议院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议决,遂告无效,风波渐息。 孙中山在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期间,三次行使大总统的否决权,否决国家临时参议院议决的议案。其中之是非曲直,虽见仁见智,但毫无疑义,这是民国历史上一段值得关注的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